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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研究


工资待遇,也包括教师将被解聘的事由等内容。而我国教师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得不够明确、不对等,甚至相当一部份聘任合同被异化为教师单方的责任状。另外,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和方法单一,虽然我国聘任合同包括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但许多学校把合同期限定为短期聘任合同,而且不少合同还具体要求一年一聘。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聘期较短,不利于教师熟悉教学对象、改进教学方法,也不利于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5],所以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应加大力度规范教师合同内容,使教师的聘任条款尽可能详尽并法制化,还应完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增加终身职教师聘任合同,使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化。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2.4 解聘工作应法制化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是件很严肃的工作,特别是对终身职教师的解聘,不仅要严格依法定解聘程序进行,还赋予教师听证与上诉的权利。对错误的解聘,法院不仅会勒令学校恢复对教师的聘任,教师还可获得相应的救济。而我国中小学教师解聘工作的实施举步维艰,学校要么不敢解聘教师,要么由校长一人滥用权力、独拥解聘权,解聘工作无规范的操作程序,教师无听证权,也无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致使我国教师解聘工作无法可依,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对不合格教师的不恰当继续聘任和对合格教师的不恰当解聘,极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所以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解聘工作的程序、被解聘者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范[6]。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2(3):42-45.
  
  [2][美]Louis Fischer,David Schimmel,Cynthia Kelly.Teacher&the Law-Third Edition[M].Longman Publishing Group,1991:89.
  
  [3]朱永国。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及其特点[J].教学与管理,2005,(4):77-80.
  
  [4]陈恩伦等。公立中小学教师解聘制度评析[J].教学与管理,2006,(10):12-15.
  
  [5] 邹琪。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比较[J].教育科学,2004,(1):58-60.
  
  [6]周国华。教师聘任权问题及对策浅析[J].教学与管理,2004,(4):21-23

《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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