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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实习中的关系问题反思


另一方面也对双方的关系有负面影响。实际上,学生自以为是的“专业”还只停留在认知的层面,还没有在“做”( doing)的过程中进行反思与整合,转化为他们自己的专业“经验”( experience)。
  
  所以,在与实习机构建立关系时,学生需要了解自己,了解机构,有端正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
  
  三、与服务对象的关系
  
  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实习期间学生需要处理的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在整个实习期尤其在实习的初期,学生会花费较多时间在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这确实非常重要,因为与服务对象建立相互信任的专业关系是服务开展的基础。关系建立的好坏或快慢影响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等诸多方面。
  
  在建构并处理与服务对象关系的问题上,学生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多元文化与差异文化
  
  服务对象的背景千差万别,比如老人、妇女、儿童、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少数民族、矫正对象、性工作者、吸毒人员、边缘青年、机构中的孤残儿童、进城务工者等。他们因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社会身份、生活经历等的差异,分享着各自不同的文化或亚文化。对于来自普通家庭、人生经历相对简单的绝大多数大学生而言,这些服务对象尤其一些特殊对象群体构成了一个“他者的世界”。学生初次与这些服务对象一起工作,会产生震惊、同情、害怕、不满等不同的感受。
  
  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要求工作者能够开放、真诚、公正地处理多元文化和差异文化的问题,不批判,无条件地接纳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服务对象。但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难做到,尤其对于初次实习的学生,他们很容易在无意识中卷入到某些“价值评判”中。
  
  多元文化和差异文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工作者不了解服务对象的文化,就不能了解他们对某些生活事件的主观体验和意义诠释,也不能了解这些生活事件对服务对象的影响,那怎么才能与他们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怎么对他们使用同理心呢?这是学生很困惑的一个问题。其实,当他们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显然过于夸大了文化差异造成的理解障碍,把“有难度”视为“不可能”,而忽视了同理心的基础是人类共有的情绪体验和反应。
  
  (二)服务对象的语言与表达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过程其实是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互动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语言是一个很重要的媒介。但是,有些服务对象与工作者使用的不是同一种语言,例如:聋哑人。这会增加彼此沟通的难度。学生与聋哑人一起工作,必须学会手语,用他们的语言与之交流。
  
  如果与服务对象使用的语言不同,工作者可以通过学习来掌握。但是,有些服务对象虽然使用的语言与工作者相同,表达却是非逻辑的,这比前述的状况还要难为工作者。比如当服务对象是自闭症患者、精神病患者或严重智障的残疾人的时候。学生曾经在儿童福利院辅导过一个智障的孩子,与他说话的时候,他的反应很慢,学生不能很准确地判断这个孩子是不是听懂了工作者的意思。两个人无法正常交流,关系建构遭遇停滞不前的困境。笔者曾问实习生,如果语言沟通不是适合的建立关系的方式,那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面对这样的服务对象,找寻能够彼此沟通的途径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幸好,实习生找到了——就是游戏。游戏过程中不需要太多语言,需要更多的是工作者敏锐的观察和准确的分析判断。
  
  (三)“讨好”的姿态
  
  学生实习有明确的工作量的要求,每个人在规定的实习时数内完成多少个案,多少小组,都有量化的指标,所以他们感受到的时间压力和工作量压力是非常大的。为了尽快开展工作,他们在实习初期总是尽一切可能去接触服务对象,与之建立关系。为了达到快速建立关系的目的,很多学生会在这个过程中采取“讨好”的姿态,一方面在语言上多使用鼓励和赞美,另一方面在行为上尽量满足服务对象各种各样的要求。
  
  这种做法没有好坏对错之分,只是为建立关系而采取的一种策略。要“讨好”,就要投其所好,这可以促使工作者更多地使用优势视角,并提高观察的敏锐度,快速识别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它带来的正面效果确实如工作者所期望的,在短期内与服务对象迅速建立起初步的关系。但是,如果这种“讨好”的姿态被延续并固化下来,就会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首先,持续的“讨好”不是一种对待服务对象真诚的态度。
  
  其次,持续的“讨好”意味着双方关系的不平等。工作者在这种关系中刻意放低了自己,容易引起服务对象对工作者的质疑和不信任。
  
  再次,持续的“讨好”可能意味着“有所求”,既在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利益纠葛”。在实习中,这一点反映为,学生为完成实习任务而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取得他们的“配合”。这在严格意义上是违反伦理的。
  
  最后,持续的“讨好”通常会让服务对象产生“你想干什么?”“你有什么目的?”等类似的疑问,容易引起服务对象的防卫,导致关系停滞或恶化。
  
  因此,持续地对服务对象采取“讨好”的姿态,对双方建立或巩固信任关系反而会起到破坏作用。
  
  (四)关系“越界”
  
  关于“越界”这一议题,国内学者讨论得不多。目前从知网上搜索到的讨论专业关系的论文不过寥寥数篇,直接涉及“越界”的更是少之又少。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界限不清,无“界”可循。国内虽然也有《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但是纲领性强,内容过于笼统,无法直接指导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关系处理;另一个原因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下,即使有“界”,这种界限也很容易被“混淆”。华人社会是一个非常注重“人情”、“面子”和“关系”的社会,凡事都要讲“情理”,“情”还要排在“理”之前。这种特征使得各种次属关系都有向初级关系转化的趋向。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关系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中是非常明确的工作关系,属于次属关系中的一种,所以严格受到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伦理守则的制约。但是在中国,这种关系会带有更多初级关系的特征。关于这一点,在王思斌( 2001)、刘志红(2003)、朱静君(2011)、李同(2011)的相关论文中有类似的论述。所以,学生在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的

《社会工作专业实习中的关系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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