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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育路径新探


  成人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育路径新探
  
  基金项目:201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成人教育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223)
  
  作者简介:喻军(1973-),男,湖南宁乡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
  
  喻军,敬玉蓉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成人教育的需求相对下降,成人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认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对现行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的分析,本文提出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实践理性为指导,以职业需求为目标进行改革。在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应以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并重为原则,改变传统的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实践以专业技能养成为主的教学方式,以期达到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实践;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3)04-0026-03
  
  成人法学教育在其发展的30多年中,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但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设置的增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是法学本科成人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一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分析
  
  1.教学对象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成人学历教育从总体上发展趋缓,招生人数呈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同时大量的民办高校、职业技术学院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成人教育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导致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二是成人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已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过去专科层次的人员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而新生的专科学历人员相对比扩招前要少,本科成人教育的需求相对下降。因此,现在成人本科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的生源较为复杂。首先,从职业来看:成人法学教育本科学生大多数是公检法司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有一部分是企业工作人员,他们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相对丰富。还有一部分是高中毕业的应届学生以及社会无业人员。其次,从专科层次专业背景来看:实践中招生单位对报考对象的专业并无限制,这就造成法学成教本科生源的专业背景多样,不一定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最后,从年龄上来看,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整体年龄较普通本科生年龄要大,也有部分才进入社会的年轻学生与普通高校本科生年龄相当,所以学生之间的年龄差距较大,在理论的学习和实务的处理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2.教学内容的学术性
  
  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学是不同性质和不同要求的教学活动,但是,在以往的教学中,二者的区别却并不明显。首先,成人法学本科教学的教材编写没有成人教育特色,这些教材仅仅是对全日制教材进行论述部分的字数删减,在表述上没有针对成人教育的对象需要,进行深入浅出、偏重实务的论证。有的成人教育院校甚至没有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材,直接使用全日制本科院校的法学教材进行教学,而全日制统编教材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或是不足就在于学术性过强,这本身已经是全日制学生法学教育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之处,这无疑更加大了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难度。其次,教学内容的设置没有遵从成人教育教学规律。一方面,学术性的内容设置较多,理论教学安排的课时较多。主要学习内容除了部门法的学习以外,还有理论法学、法律史的学习,对于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课程安排相对较少,甚至没有。另一方面,公共课所占课时比例较高。成人本科学习阶段除了法学知识的学习以外,还有诸如英语、计算机、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这在课时安排本身就很紧的情况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习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3.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与全日制本科法学教育相同,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方法方面主要是以讲授为主,教师将教材上的内容逐一解释给学生,采用的是灌输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于全日制本科学生而言如果尚可主要采用的话,于成人教育学生而言至少不能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因为全日制学生的理论基础、学习兴趣等方面都要优于成人教育学生,他们还可认真坚持,成人教育学生大都来自社会,他们的兴趣点在于如何处理现实中的实际问题,也就是法律如何具体运用于现实之中。对于理论和学术性的问题一则兴趣不浓,二则难于理解和接受。另外,全日制本科学生除了课堂的学术型教育外,也开设了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相关的实务课程,有的还建立了模拟法庭和校外实习基地,相对弥补了纯粹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成人法学教育由于师资的缺乏、经费投入的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实务型课程开设较少,也难于组建诸如模拟法庭等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设施和场地,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机会很少,单纯的采用课堂灌输的教学方法不但没有体现法律的实践性特征,还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生的学习只是应付考试,拿到学历文凭,而在法律实务的锻炼和提高上没有收获,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1.以实践理性为主导
  
  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又是人类驾驭自己的制度设计。所以,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这是法律额实践理性。作为制度文明,现代法律从其诞生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法律作为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具有知识理性[1]。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2]。在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中,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开始从法律精英化教育逐步转变为精英化、通识化、专业化教育相结合,成人法学本科教育根据其受教育主体的特征,法律实践教育应该置于首位。因为无论精英教育、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其立足点都是对现实生活的指导,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解答。在对于学术性知识的学习基于学生自身法律素质等原因出现疲乏,厌倦时,鲜活的生活案例能够激活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理性,进而外化为法律行为理性。即在教学中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遵循法律思维规则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必须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养成。
  
  2.以职业需求为目标
  
  很多人认为,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其实,这只是法学教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学教育的目标除了培养法律职业所需求的人才外,在法治国家中还包括其他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如法律教育家霍宪丹所言,“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各种管理的基础在于制定规则、建构秩序和按规则办事,这正是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因此,除法律职业外,大量优秀法律人才将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鉴于政党要执政的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将成为政治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势必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3]依此,成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职业需求的理由有二,一是法律职业需求。随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专科层次原则上不具有参考资格,因此成人法学本科教育既有学历层次教育的形式意义,更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质意义;二是其他职业需求。成人法学教育学生的职业特点各不相同,然而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法律职业素养都是现代法学专业学生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各行业对于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因此,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应以职业需求为培养目标。
  
  三成教法学本科人才培育的路径选择
  
  1.教学内容的设置
  
  成人法学教育的内容依据教材而定,因此,教材的编写和选取具有重要的意义。教材的编写应本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于成人教育而言尤其如此,因此,学术含量过高或者纯操作性的教材在成人教育中应该避免使用。同时,针对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时间安排较紧,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职业需求特征等,对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应本着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合理调整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时安排。由于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生源的复杂性,在课时安排上,法学专业的16门主干课程应是课堂教学的重点,但其中应根据成人教学的特点,对于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的学习应是重中之重,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经济法等课程则应采用略讲、选修或者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二是实践课与理论课并重。实践课程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如诉讼技巧、法律谈判、合同签订与审查、证据运用等,是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技能培养的重要途径,在基本理论课程讲授的同时,安排此类课程有助于深化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同时根据部分学生来自于司法系统,可以开辟与其工作单位相联系的实践教育基地,单独开设实践课程。三是公共课程设置的弱化。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应以专业教育为主,因此,对于一些公共课程的开设应该严格限制,保证专业课程教学的课时安排相对充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一,从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
  
  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一般遵循以下步骤,教师对法学知识进行讲解,阐明立法的背景、具体内涵,举出相关的案例进行解释,以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此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主体性得不到发挥。教学具有双主体性,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主体,教育者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受教育者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传统的以解析案例为主的教学方法没有真正抓住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看似采用案例教学,实则仍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阐释。真正的案例教学应以问答为基本形式,能为学生提供一种迷你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使学生结合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诸因素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选择和应用,进而激发学生思考法律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相符程度,法律在具体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运用等深层次问题[4]。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开展广泛的课堂讨论,在不预设讨论结果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自由发挥,教师对于学生的讨论进行正确的评析和引导,这就将教师对于案例的讲解转变为学生对案例的自行研究,将法学知识的演绎转变为对学生讨论结果的归纳,能让学生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
  
  第二,从建立模拟法庭拓展为创建实习基地
  
  模拟法庭审判是使学生对于法庭审判有基本的感性认识,目的在于要学生掌握法庭的组成,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各个环节中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力和义务。在模拟法庭审判中,学生扮演不同的诉讼角色,能够设身处地的为所承担的角色利益考虑,认真分析案件,并以最佳的法律知识运用和实际操作技巧来处理案件,已争取最佳诉讼效果。成人法学教育由于经费投入等原因,建立模拟法庭的较少,但可以依托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办学资源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同时,由于成人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来自社会各行业,其中不乏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可以有他们讲授法律事务操作的基本常识,进行学生间的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此一优势,建立与地方司法系统的广泛联系,为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校外实习准备条件。在与司法系统建立良好关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建立校外实践基地,通过成教学生的见习与实习,以及邀请实践能力和学识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校内讲学等方式建立与司法机关的长期合作机制。
  
  第三,从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技能训练为主
  
  成人法学教育不单只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法律技能的培养。对于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有学者认为,“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首先要讨论技能,因为技能的培育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而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5]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是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这已经造成了法学毕业生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不良后果,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技能的缺失与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密切关系,因为教师的教学思维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只有改变传统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才能达到适应社会需求的目标,职业技能的内涵广泛,主要包括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6],法律思维能力是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推理。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律思维的外化,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是对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实践活动。根据成人教育学生本身特点,职业技能的训练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应该互相融合,在课堂教学中,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应该整体平衡,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基于他们具有一定社会生活经验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能够结合所学法学知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达到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的目的;在实践课教学中,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校外实习都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法律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等,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论法律的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以建立专门法官培训体系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5).
  
  [2] 许章润.法律理性: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N].法制日报,2000-09-10.
  
  [3] 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J].法学,2006(6).
  
  [5]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律评论,2006(9).
  
  [6]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与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成人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育路径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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