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
文/段武城 尹成祥
摘 要: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与法律事务脱节等问题,对现有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探索,使实践基地教学功能多样化,并成为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进一步促使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教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平台作用。
关键词: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践基地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除了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强化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实践模拟直到真实的司法实践,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并让学生在法律知识运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并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品格。
一、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往往只单纯依靠教师单一传授教学内容的方式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而对于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法学教育来说,纯理论的教学显然是不利于法学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法学学科教学的共识,也有很多人已经为此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还存在以下
问题。
1.教学主体定位错误
在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将学生定位为实践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具体的运作中会出现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诸多问题。比如,在一些模拟法庭的实践中,学生往往是根据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机械地去扮演,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只是纯粹的“演员”。
2.没有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长期化
在现有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往往是“一时兴起”才开展实践,宏观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没有形成长效、考核机制。如,学生去“两院”实践,教师指导不到位,也没有安排具体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学生予以辅导或考核,最终学生实践只是交一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又如,在普法宣传中,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导致学生往往只停留在简单的“资料发放”层面,没有深入地思考在实践和知识的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更不用说去解决问题。
3.基地的建设还处于数量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功能上仅仅只是解决教学实践环节中的毕业实习单一问题
事实上,实践基地不但为高年级毕业实习提供平台,而且应成为教学实践环节中的课堂实习、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律职业规划培训与指导、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
二、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运行反思
实践基地平台的搭建不但要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巩固和拓展,而且还要增强他们直接利用法学基本理论从事学习、交流和初步专业研究及以专业视角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创建一套理论回归实践、指导实践的基地教学新模式,激发学生的主
动性。
1.确立教师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并重的教学理念
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个性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建立一套与实践基地、课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制度,使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使其成为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应避免实践基地的重复性建设,注重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学习之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充分发掘本地资源,克服实践教学推广中模式的简单化和实践教学个人的倾向化,把一般理论与本地实践资源相结合,反复印证推演,以求更细致深入地构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模式。
3.要充分考虑到法学实践基地教学的特点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不同的法学课程根据其特色予以区别,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基地实践与课程相接合、理论教学与实践并重,避免实践教学改革的两级化,为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提供合适的实践基地平台。
三、实践基地设置的设想与应用
1.模拟法庭基地
为了真正有效发挥模拟法庭的“实验室”作用,应将传统单纯由学生参演的模拟庭审改为以学生模拟庭审为主、教师为辅的指导方式,改变过去“教师或少数学生主导,多数学生被动观看”的模式,使学生尝试模拟审判的不同角色。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的模拟审判进行指导,在一定条件下将模拟法庭直接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审判,便于学生旁听和学习,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应将模拟审判列入教学计划中。
2.法律援助中心基地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地是让学生在一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代理各种法律事务,学习法律执业技能,锻炼法律工作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但由于学生知识和实践经验存在不足,因此,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有序地开展如接待来访咨询、电话咨询、进行信函回复等活动,并且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实践表现应当与教学考核和学习成绩挂钩,在具体安排学生时应根据其年级及知识程度按一定梯度予以安排,并形成长期机制,以此保证学生在援助时能力与工作相匹配。
3.两院实习基地
对此可借鉴笔者所在学院即通过结合本地实际,与湖南凤凰县、花垣县、湘西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和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共建学生实习与实践基地,以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参与共建的司法机关应制订或完善本院实习指导规范,将接纳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双方在共建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同监督实习学生,同时选聘优秀教师挂职基地,一方面促使
教师的处理事务性能力提高,另一方面实地指导实践学生的实践工作。
4.社会实践基地
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1)开展低年级学生不定期的社区普法宣传。因为低年级学生可以通过普法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从而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学习。(2)开展高年级学生定期送法下乡。高年级学生经过一两年的学习,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在送法下乡时面对咨询者的提问已经有了一定的解答能力,可以一边实践一边学习。(3)组织学生对监狱进行长期的帮教活动。在帮教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从而形成“帮教—发现不足、解决问题—再学习—再帮教”这样一种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李振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应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
[2]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M]。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10)。
[3]刘荣。案例教学法与Seminar教学法综合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30)。
[4]康安峰。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现状与变革[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0(04)。
[5]江海。法学本科实践课教学模式的一个新探索:“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建设。咸宁学院学报,2009(05)。
[6]谭辉旭。实践课程论研究[D]。西南大学,2008.
[7]吴国英。高校人文社科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研究[D]。 天津大学,2010.
项目名称:本文系吉首大学校级教改课题“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践基地教改探索”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段武城,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理论。
尹成祥,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理论研究生。
(作者单位 湖南吉首大学)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37539.html
文/段武城 尹成祥
摘 要: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与法律事务脱节等问题,对现有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探索,使实践基地教学功能多样化,并成为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进一步促使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教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平台作用。
关键词: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践基地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除了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强化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实践模拟直到真实的司法实践,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并让学生在法律知识运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并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品格。
一、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往往只单纯依靠教师单一传授教学内容的方式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而对于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法学教育来说,纯理论的教学显然是不利于法学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法学学科教学的共识,也有很多人已经为此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还存在以下
问题。
1.教学主体定位错误
在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将学生定位为实践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具体的运作中会出现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诸多问题。比如,在一些模拟法庭的实践中,学生往往是根据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机械地去扮演,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只是纯粹的“演员”。
2.没有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长期化
在现有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往往是“一时兴起”才开展实践,宏观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没有形成长效、考核机制。如,学生去“两院”实践,教师指导不到位,也没有安排具体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学生予以辅导或考核,最终学生实践只是交一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又如,在普法宣传中,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导致学生往往只停留在简单的“资料发放”层面,没有深入地思考在实践和知识的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更不用说去解决问题。
3.基地的建设还处于数量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功能上仅仅只是解决教学实践环节中的毕业实习单一问题
事实上,实践基地不但为高年级毕业实习提供平台,而且应成为教学实践环节中的课堂实习、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律职业规划培训与指导、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
二、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运行反思
实践基地平台的搭建不但要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巩固和拓展,而且还要增强他们直接利用法学基本理论从事学习、交流和初步专业研究及以专业视角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创建一套理论回归实践、指导实践的基地教学新模式,激发学生的主
动性。
1.确立教师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并重的教学理念
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个性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建立一套与实践基地、课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制度,使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使其成为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应避免实践基地的重复性建设,注重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学习之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充分发掘本地资源,克服实践教学推广中模式的简单化和实践教学个人的倾向化,把一般理论与本地实践资源相结合,反复印证推演,以求更细致深入地构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模式。
3.要充分考虑到法学实践基地教学的特点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不同的法学课程根据其特色予以区别,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基地实践与课程相接合、理论教学与实践并重,避免实践教学改革的两级化,为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提供合适的实践基地平台。
三、实践基地设置的设想与应用
1.模拟法庭基地
为了真正有效发挥模拟法庭的“实验室”作用,应将传统单纯由学生参演的模拟庭审改为以学生模拟庭审为主、教师为辅的指导方式,改变过去“教师或少数学生主导,多数学生被动观看”的模式,使学生尝试模拟审判的不同角色。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的模拟审判进行指导,在一定条件下将模拟法庭直接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审判,便于学生旁听和学习,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应将模拟审判列入教学计划中。
2.法律援助中心基地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地是让学生在一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代理各种法律事务,学习法律执业技能,锻炼法律工作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但由于学生知识和实践经验存在不足,因此,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有序地开展如接待来访咨询、电话咨询、进行信函回复等活动,并且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实践表现应当与教学考核和学习成绩挂钩,在具体安排学生时应根据其年级及知识程度按一定梯度予以安排,并形成长期机制,以此保证学生在援助时能力与工作相匹配。
3.两院实习基地
对此可借鉴笔者所在学院即通过结合本地实际,与湖南凤凰县、花垣县、湘西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和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共建学生实习与实践基地,以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参与共建的司法机关应制订或完善本院实习指导规范,将接纳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双方在共建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同监督实习学生,同时选聘优秀教师挂职基地,一方面促使
教师的处理事务性能力提高,另一方面实地指导实践学生的实践工作。
4.社会实践基地
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1)开展低年级学生不定期的社区普法宣传。因为低年级学生可以通过普法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从而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学习。(2)开展高年级学生定期送法下乡。高年级学生经过一两年的学习,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在送法下乡时面对咨询者的提问已经有了一定的解答能力,可以一边实践一边学习。(3)组织学生对监狱进行长期的帮教活动。在帮教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从而形成“帮教—发现不足、解决问题—再学习—再帮教”这样一种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李振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应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
[2]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M]。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10)。
[3]刘荣。案例教学法与Seminar教学法综合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30)。
[4]康安峰。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现状与变革[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0(04)。
[5]江海。法学本科实践课教学模式的一个新探索:“法学本科生对‘留守青少年’帮教基地”建设。咸宁学院学报,2009(05)。
[6]谭辉旭。实践课程论研究[D]。西南大学,2008.
[7]吴国英。高校人文社科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研究[D]。 天津大学,2010.
项目名称:本文系吉首大学校级教改课题“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践基地教改探索”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段武城,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理论。
尹成祥,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理论研究生。
(作者单位 湖南吉首大学)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