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学习十七大的一点心得体会
三、要与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相结合,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一是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制定辩护人。二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调解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四是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要继续贯彻中央、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探索建立处理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理涉诉信访的力度。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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