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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网络·人


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伦理规范生活。但实际上应该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伦理规范),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基于这一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的事实,建构论的分析令我们看到,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 
四、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 
五、走向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 

建构论并不满足于从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诠释网络空间,进而从人(主体性)的旨趣和共同体(交互主体性)文化层面“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内部反思其伦理架构。由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可以视为人们在的欲念驱使下形成的一种向内爆发的空间。 
于是,我们从人(主体性和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展开了对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本质的讨论:一方面,人们的兴趣、意念和欲望在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中得以纵横驰骋,物理空间和物理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突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如同无形平台,使人的交往活动超越了面对面在场的限制。因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符号化信息的容器,而应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意象、精神和文化的空间。换言之,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中流动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可操作和处理的无意义的数据,而是表征具有价值意涵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的符号。这些符号固然与物质和物理空间等“原型”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它们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后,就具有了虚拟“原型”的作用,即不仅可以由意象、精神和文化本身产生新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而且还能够由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生发出虚拟的身份、人格、交往活动甚至生活场景。这对哲学家们几千年来争论不休的“实体”和“实在”的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人们可以“经历”他们的意象所衍生的生

活,人的意象之类的实体是否也具有某种“实在性”?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是:“实在”一定是与人无关的存在吗?无疑,构成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的符号的创造和解读都是人的杰作,难道它们不是某种“实在”? 
当人们投入并沉浸于网络空间之时,网络空间的敞开和虚拟生活的建构一并发生,虚拟生活的伦理也在此过程中形成并得到实际的践履。尽管普遍性的原则、抽象的规范和超越的信念依然存在于其中,但整个伦理架构的认同主要基于社群自治和自我调适,其具体的程序就是社群的磋商和自我的反省。我认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和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考量伦理的(网络)文化战略。我的主要观点是:(1)尽管网络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网络社群的实践情境中,人们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求,这使得网络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架构;(2)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为了实现网际自我生活的幸福必须建构一种自我伦理架构;(3)应该确立一系列基于伦理考量的网络文化战略。其内容简述如下: 

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 
与真实生活一样,伦理是由生活实践启发的。虚拟生活的伦理源于网络社群的成员体悟到失序之际,由伦理直觉感悟出的违反伦理的事件导致了伦理机制的形成。 
鉴于网络社群是一种由各异的旨趣决定的区位化的社群,网络社群的伦理建构应该是建立在群体共识基础上的微观伦理建构,而不是整体的宏观伦理建构。鉴于网络社群是松散的“联合体”,其生活形式也不如真实生活那么严肃,不可能以真实生活中的固定规范来建构其伦理体系,其伦理建构的依据是人们在特定的伦理冲突中的伦理直觉,其基本模式是一种开放性的自治伦理:初始共识→社群原始规则→特定冲突→新共识→新伦理规则。 
网络社群实现和谐的关键环节是建立一种能够

《技术·网络·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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