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庄选举的社会基椽—以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为例
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较以上宗法共同体类的传统村落大有不同,这不奇怪:第一,自二十世纪初开始,持续近百年的革命运动,构成了对宗族和传统文化的致命打击,传统文化的发展出现了断裂。第二,市场经济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进入乡村的现代传媒和西方文化(现代文化)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在被物质所征服的同时,也被文化所征服,这样,即使宗族意识等传统的观念还在,当前中国乡村大部分农村,也很难说还是一个共同体,更不用说什么宗法共同体。[6]
尽管如此,当前中国农村因为传统瓦解的程度不同以及传统文化本身所具有韧性的不同,不同地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状况相当地不同。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研究报告来看,当前在东南地区,宗族组织和传统信仰仍然十分发达,村民之间的关系呈强有力的传统关联状态。[7]我们在江西泰和、崇仁等县调查发现,村民之间的宗族相关性也很高。
荆门的情况与此相当地不同,当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理性化趋势十分明显,不止是宗族已近乎彻底地消失了,而且小群体内部的一致行动能力也开始丧失,以至于极端如有农民说出兄弟关系也不过是那么回事的话来。也就是说,在荆门农村,村庄内部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链条的强度和长度都很低,村民已呈原子化的状态,以村民之间相互关系链条(即社会关联)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村民之间的相互约束能力和一致行动能力大为减弱,内部越轨事件和外部骚扰行为,都成为村庄秩序本身难以保持的大的坎坎。在向村,在争取与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攸关的山权时,本组的人敢于站出来说“山本来就不是我们的,争什么争”这种出卖本组利益的话,原因在于他根本不会从本组村民与他的关系中感受到约束和压力。
荆门农村的如此人际关系状况,构成了村级治理与村庄选举的基础,也构成了当前荆门农村特定社会景观的基础。
四、非体制精英的状况
在对中国传统村庄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人员都注意到了地方精英所起的作用,诸如乡村士绅、大土地所有者、宗族宗教领袖等等,他们往往构成了连接国家与农村社会的纽带,是村民利益的庇护人,同时又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传递者,有人将地方精英特别是乡村士绅置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至高无上的位置。 就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情形来讲,国家政权不下县,乡村社会是自治的社会,乡村地方精英因此兼有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身份。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深入,行政村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并健全起来,[8]村庄体制精英从一般的村庄精英中独立出来,并拥有正式的身份与授权,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权威,而不是过去由文化或经济权威所转化而来的治理权威。换句话说,体制精英本身作为一种职位,越来越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体制精英的政治权威源自其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和新政权的认可,泥腿子也可以成为决定村庄命运的体制精英了。
体制精英独立出去之后,村庄社会仍然不是均质的,其中一些人较其他人拥有更多资源,更大影响力,这些人便是我们所说的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非体制精英可能由于两方面资源优势而较一般村民更具影响力,其一是文化传统资源,如宗族宗教位置所决定的社会影响力,传统知识拥有量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这与社区记忆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二是社会经济资源,如一些经济大户因经济上的成功所获得的尊敬,他们以经济资源换取社会影响力的潜力,或者直接是这些经济大户通过借贷、雇工所获得社会影响力。在人民公社时期,因为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抑制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大致平均的收入也抑制了一些人较其他人更具影响的可能性,加之当时体制精英本身的绝对权威,造成人民公社时期非体制精英的缺位。
改革开放极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非体制精英缺位的状况。一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事实上标志着国家在农村权力的上收,体制精英本来独一无二的权威地位,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瓦解了他们的经济手段,意识形态的弱化又使他们缺乏足够的政治动员能力,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治理农村的能力便急剧衰退,这为非体制精英的出现提供了机会也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压力的降低,造成了特别是南方地区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的大规模复兴,与之相伴,便是宗族宗教精英开始大规模占据村庄社会影响力的舞台,有很多传统上由体制精英办理的事务和公益事业,在体制精英无力办理之时,这些有社会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们便代劳了;再一方面,特别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分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造成了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能人因为掌握有优势经济资源而具有的优势社会影响力,他们成为村中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新人,并成为村庄体制精英不能忽视的关节。
就当前全国农村来讲,社区记忆及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状况是十分不平衡的,社会经济分化程度亦是如此,这种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的非体制精英面貌。就荆门的情况来讲,因为荆门农村社区记忆的缺乏和社会经济分化的不足,造成了当前村庄非体制精英普遍的细小琐碎特征,他们往往是因为体制精英的软弱,而不是自身的强大,而在村庄局部范围具有社会影响力。也正是因为荆门市域非体制精英的这种细小琐碎和局部影响力,造成了他们的构成复杂,数量众多,精英意识和道德意识薄弱,对村庄本身的责任感严重不足,投机心理严重等等症状,又正是这些症状,决定了荆门市域农村治理以及选举中的诸多特点。
五、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关系
体制精英是村级治理的主体,但他们的行动深深受到村民和非体制精英的牵制,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关系的状况决定了村级治理和村庄选举的面貌,因为普通村民在一般情
况下,很少有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他们也大都以为自己缺少影响政治的能力,在荆门这类缺乏社会关联村庄的情况尤其如此。
决定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关系的因素颇为复杂,其中尤其与非体制精英的状况密切相关。这种相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作一大致考虑,一是非体制精英的数量,二是非体制精英的影响能力,三是非体制精英的精英意识和道德感。就第一个方面来讲,非体制精英数量越多,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就一致行动达成协议的能力就越是不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交易成本因此就越高。这种情况下,村庄体制精英往往与村中主要非体制精英结盟,而可能忽视另一些非体制精英的存在,被忽视的非体制精英因此不满,并构成对体制精英权力合法性的持续挑战。而当非体制精英较少时,体制精英可以很容易与非体制精英达成交易,这时,无论是作出有益于村庄的决定还是进行破坏村庄利益的行动,都会变得容易起来。 就第二个方面来讲,非体制精英数量越多,他们个人在村庄范围内的影响能力就越小,较小的影响能力往往会破坏他们本身的精英意识和道德感,这种情况下,非体制精英可能会有更多机会主义的行为特征,而较少原则性。非体制精英的机会主义倾向有助于村庄体制精英的收卖,从而降低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达成协议本身的难度。但是,缺少原则性且缺乏在村域范围影响能力的非体制精英即使与体制精英达成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他们也缺乏积极行动的能力,他们缺乏为村务决策而说服村民,从而汲纳村中经济社会资源的能力。他们大多只有进行消极行动的能力,比如他们在村中诸多事务中不再充当反对派,不再对村组干部的工作“挑刺”。 荆门市域农村的非体制精英正是那种细小琐碎、数量众多的类型,这样,在村务决策和村庄选举中,这些非体制精英往往通过与体制精英的结盟或反叛,而制成荆门市域村庄治理的独特面貌。在劲村,曾任村支书的赵月雄决定停发村中一些老干部的年补贴,这些老干部在村
《论村庄选举的社会基椽—以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为例(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