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效率
第三,地下水灌溉系统的规模与技术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各种模型的计量估计结果表明,地下水灌溉系统规模的系数统计检验都在1%或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符号为负,这说明灌溉系统的规模与技术效率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见表5第31和32行)。
第四、地下水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对于管理者经营能力和灌溉系统成熟度的反应不敏感
表5显示,管理者经营能力的系数统计检验十分不显著,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我们选择的用以反映管理者经营能力的指标即管理者的受教育年限不能很好地反映管理者的实际经营能力,而且各个灌溉系统的管理者之间受教育年限的差异性又较小所导致的。
另外,估计结果表明,项目成熟度变量的系数统计检验也不显著,(见表5)。这说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灌溉系统成熟度的高低对灌溉系统技术效率的高低没有显著的影响。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实证分析了地下水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和产出水量的决定因素,研究结果与理论上的预期假设是一致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地下水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是产权制度、治理机制和系统规模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同产权制度对于地下水灌溉系统技术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非集体产权制度较之集体产权制度而言可以显著地提高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这一结论与理论上有关产权制度效率的讨论也是一致的。除了以上讨论的产权制度以外,与地下水灌溉系统技术效率显著相关的因素还有灌溉系统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灌溉系统的规模。研究结果表明,灌溉系统内部的治理机制越规范、灌溉系统的规模越大,就越有可能促进灌溉系统技术效率的提高。
由于非集体产权制度相对于集体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地下水灌溉系统技术效率的提高;因而政府应该积极运用合理的水利财政和信贷等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地下水灌溉系统非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以提高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在产权制度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治理结构对于灌溉系统技术效率的含义是不同的。政府应该在诱导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的同时,通过技术培训、示范等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合理安排灌溉系统内部各个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框架,明确系统的目标、原则、决策方法、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的各项规定,优化系统的治理结构,从而提高系统的技术效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的创新和水资源短缺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水资源短缺可能导致非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然而在水价不考虑水资源本身价值的情况下,非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可能会导致短期甚至长期内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的加速。所以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的创新和水资源的合理定价应该是未来水资源管理政策的重点内容;只有这样,才可能促进水资源的持续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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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论文是农业政策研究中心水资源研究项目系列论文之一。本项目得到了福特基金会、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IWMI)、亚洲发展银行(ADB)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79725001)的资助。项目在资料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得到了向青、范明明和刘京国等人的帮助,黄宗煌,Scott Rozelle和田维明为本文初稿提出过宝贵意见,在此特致谢意。
1 地下水灌溉系统是指以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为单位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服务的设施系统。为分析方便,我们定义一个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为一个单位的地下水灌溉系统。地下水灌溉系统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定义为行为主体对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拥有情况。如果机电井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单独拥有,我们就称之为集体产权;否则,如果机电井的所有权属于部分农民群体(社会团体)或个体拥有,我们就称为非集体产权。在非集体产权中,如果每个产权所有者拥有灌溉系统全部水利设施的完备产权,我们就称之为私有(或个体)产权;否则,则称之为股份制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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