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理论的类型学分析
当然 ,从一般伦理学理论的逻辑关系上来讲 ,管理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它是规范伦理学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的理论成果。 [5]因此可以说 ,儒家伦理理论尽管在类型学上归属规范伦理学 ,但它并不先天地缺乏应用于合理地组织劳动的管理伦理的处理能力 ,只要外部条件具备 ,儒家伦理是可以搭起规范伦理与管理伦理间的桥梁的。但是 ,理论假设依靠经验事实证成。儒家伦理生成的原有基础 ,并不具备发挥管理伦理功能的外部条件。
儒家伦理文化的社会学分析告诉我们 ,古代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 ,只能供给儒家思想家们建构规范伦理学体系的各种条件。作为一个身份社会 ,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是由血缘关系的亲疏凝结而成的。尊卑贵贱 ,由老少长幼远近亲疏所注定 ,不容许个人选择的自由 ,而“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 ,地缘 (乃至业缘——引者加 )不过是血缘的投影 ,不分离的。” [6]正是因为如此 ,儒家伦理尽管在一般伦理规范的申述中强调“泛众之而亲仁” (《论语·学而》),但是 ,从事父以孝 ,故忠可移于君”的社会伦理规范上看出 ,也能够从孔子的“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 (《论语·子路》)的主张中觉察。作为一个乡土社会 ,古代中国人全靠农业谋生 ,“粘着在土地之上”,从而造成了人和空间关系上的不流动 ,人和人在空间排列关系上的孤立和隔膜 ,由此 ,那为增加效率的合作消逝了 ,人们之间的协作只不过是基于血族情感的助人为乐罢了 ,作为思维方式上的笼统特性 ,分析问题时的定性方法 ,以及从原则到问题的演绎逻辑 ,则阻塞了伦理思路通向分? 龌?⒕?坊?⒍?炕?⒐槟赏臣啤R蛭?nbsp;,在一个以应当、好坏 (是非、善恶 )、普遍原则为尚的社会里 , 人们在思考问题时 ,当然会相对忽视各种问题的具体条件性 ,无视各类问题的精确测定与数量关系 ,更不用说概率统计了。这恰恰使合理的劳动组织最需要的资源处于匮乏状态 ,既抽掉了伦理思维趋近健全的动力 ,也丧失了现实社会合理组织的伦理动力。更为关键的是中国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 ,是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结成的网络 ,自食其力成为每个人生存的基本状态 ,很少感到需要伙伴 ,与别人发生关系总是后起的和次要的 ,并不需要经常的和广泛的团体。这种社会能够获得广泛认同 ,因而具有极强伦理感染力与影响力的规范也就是私德规范。如孔子所说的“克已复礼”,或“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礼记·大学》)而管理伦理学的生成土壤则不同。职业社会、工业机制、分析思维、定量核算、归纳方法、公共道德等西方社会要素为管理伦理学的发生及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职业社会是超血缘的。在职业社会中 ,人们的劳动仅有分工的不同 ,而无贵贱的差异 ,固有的血缘世袭传统不对现存工作起保障作用。而? 耙档姆只?找娓丛酉肝?nbsp;,更推动社会合作向紧密的方向发展 ,使人与人之间的往来更具繁复性 ,单纯依赖人际情感已不足维持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 ,人们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清楚地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以货币为媒介的精密计算成为合理化行为的标志之一。这就势必要求伦理学为每个人的公平发展提供论证 ,要求管理者为每个被管理者提供合乎道德的发展机会。
工业机制 ,则将生产按需要区分为细微而具体的生产流程 ,这种机制 ,自然地要求伦理学注重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人际关系 ,管理者的道德状况 ,管理过程中人—物的关系、管理者本人与企业、与社区的关系。工业化成为管理伦理学发生与发挥作用的最强、最直接动力。同时 ,随工业发展而倍增的物质财富和新鲜事象 ,随科学分门别类对自然现象的入微研究 ,随统计手段的日益精确和完善 ,分析思维取代了综合 (笼统 )思维、粗略统计被定
量核算所代替 ,演绎方法日渐走向归纳方法 ,这既为伦理学走向精确的元伦理学提供了动力 ,更为伦理学进入工业企业管理的领域开辟了新境地 ,当然也就为整体管理活动的优化提供了伦理动力。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西方式的工业 (职业 )社会 ,其基层结构是一种团体格局。在这种格局中 ,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立在个人——团体的关系上。团体格局以笼罩万有的神为赏罚的裁判者 ,公正的维持者、全能的保护者。管理者作为神的代言人 ,也只能依循公正原则行事才能保有代理人资格。这样 ,权利观念产生了。为防权利滥用 ,宪法诞生了。国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公民以尽公德为国尽忠。于是 ,公共道德成为主流德性规范。这无疑推动了思虑公众人物的管理者的道德规则的管理伦理学的诞生与发展及发挥强大作用。综上观之 ,儒家伦理的生长均不具备这些条件 ,因而 ,它打不通规范伦理学走向管理伦理学的渠道。
三、类型转换 :从传统伦理到现代伦理
根据韦伯的类型分析法 ,对儒家伦理的类型特征 :它自身要素的内在一致性 ,它与生成自身的文化土壤互动的复合性进行了剖判 ,从而得出了儒家伦理属于规范伦理学类型的结论。从中可见 ,儒家伦理之所以不能担负管理伦理的功能 ,既不是儒家思想家们主观上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也不是儒家伦理客观上能不能够承当这一任务的问题 ,而是传统中国社会需不需要儒家伦理发生这种作用。社会的需要注定伦理的功用。古代中国最强地抑制了儒家伦理管理功能的发生与发挥作用。这无疑支持了韦伯对儒家伦理功能的判断。
但韦伯的判断毕竟有来自两个方向的批评与修正。一是纯粹方法论的批评 ,此点较偏离本文的主旨 ,故略而不论。另一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为儒家伦理进行的辨护。这一辨护 ,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从儒家伦理的自我修正已在其古典时段的晚近阶段(明清 )显现出推动合理化组织劳动的商人精神 ,力证儒家伦理可以发挥其组织、优化现世社会和工艺流程的功能 ;另一是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进程中 ,发现了儒家伦理对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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