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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上)


畴,因而不能直接用来表征出生性别比的要领。具体来说,若是在生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中,多数生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因生了第二个孩子而变成了生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必然会导致生有一个男孩的家庭所占一个孩子家庭的比重过大,其性别比无可置疑地要极端偏高。可见,以不同家庭孩子数划分的家庭规模性别比的高低,绝不能用来表征出生性别比的水平。

    重新认识出生性别比与出生数量间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在全国性会议材料、报刊、研究报告甚至学术刊物中,仅凭为数极其有限的一村、一乡或一县的一年的出生婴儿数,就对所计算出的出生性别比冠以"正常"或"失调"的结论,已是屡见不鲜,这是问题其一。

    从统计学讲,若观测的样本大到近1000万人,其误差趋近于零,这也是无可质疑的。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1%与10%抽样,其样本人口都超过1000万,分别为1100万和11000万。以1%的普查样本获得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4,以10%的普查样本获得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5.北京大学人口所的学者对这种差异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在研究出生性别比问题中出现的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这是问题其二。

    在无极端因素直接干扰的条件下,出生性别比值的变动规律呈明显的大数定律牲。所谓大数定律,是指对大量随机现象中普遍存在的必然性与规律性的抽象化总结。其核心内容:一是明确指出,小量的观察很难从统计指标数值中得出必然的规律性的结论;二是十分肯定地认为,只有对所研究对象的随机现象进行充分而大量的观察,才能得出反映研究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性与规律性结论。随着研究对象的观察单位数增加到足够量时,研究对象的规律才通过误差很小的稳定性统计指标值反映出来。

    出生性别比指标具有大数定律性质的这一显著特征,明确地说明了不同的出生婴儿观察量所得出的出生性别比,在一定置信度上必有其相应的置信区间观察出生性别比如同观察简单随机抽样结果一样,要保证计算出的出生性别比在95%置信度上的置信区间范围很小,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相应观察样本规模,否则误差相当可观。例如,检测一个人口某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10.0的95%的置信度上,该值的上下限误差不超过0.4,若要保证在95%的置信度上,该出生性别比准确度要置于109.60~110.4之间,那么此需的出生样本观察量高达成300万人;若要保证在95%的置信度上,该值上下限误差不超过1.8即保证该出生性别比准确度要置于108.6~111.4之间所需观察的出生样本量也要高达10万人。

    上述涉及到的"足够量",通常是指在95%置信度上,要保证所检测的一个以随机原则获取的统计值,在其上下误差不超过一定的数值所需要的观察样量。若所观察的样本量越大,其检测的统计值的误差就越小;若所观察的样量越小,其检测的统计值的误差就越大。

    根据计算,1%普查抽样的样本出生性别比为115.362,其95%置信度上的出生性别比置区间为114.603~116.127,即样本出生性别比115.362的上限误差为0.759,下限误差为0.765;10%普查抽样的样本出生性别比为111.649,上限与下限的误差均为0.233.

    比1%与10%普查抽样计算的样本出生性别比及其在95%置信度上置信区间的范围,显而易见的是:1%普查抽样的样本出生性别比在95%置信度上置信区间的上限值111.649排除在外。因此,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矛盾现象。如果没有意外的特殊情况,凭借抽样的一般理论,便可以断定:以1%普查抽样计算的样本出生性别比对总体的代表性较差,其产生原因不外乎有三种:要么是抽样技术问题:要么是质量控制问题;要么是抽样技术问题与控制问题兼而有之。需强调指出的是:1%普查抽样的基本单位是村与居委会而不是户。根据抽样的基本常识可知,整群抽样本分布均匀性,其样本代表性较差也较大。这就是说,1%普查抽样的样本出生性别比较实际误差更大。

    这一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1%普查抽样资料用于出生性别比问题研究的一种可靠性评估。其结果表明:使用1%普查抽样资料进行出生性别比分析,因受制于抽样资料可靠性的影响,必然要对其分析产生一定程度的偏差。

    重新认识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主要是统计不实问题

    对于中国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归因分析,国内外学术界虽在成因的主次排序上不同,在成因的确认上不同、在出生性别比升高是否反映客观事实上也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出生性别比大大高出107是一种反常现象。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可大致归结为:若干数量的已出生女婴被瞒报;若干数量的女性胎儿在性别鉴定后被人工流产;若干数量的女婴被溺害;其他。

    有的学者(徐毅等1991)认为,距调查时间较近的年份出生性别比较高,距调查时间较远的年份又"恢复正常"。为此,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吸能是瞒报漏报女婴所致。

    有的学者(曾毅等1993)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第一位原因是女婴漏报;第二位原因是日益严重的孕期非法性别鉴定;另外,加上溺弃女婴的陋习在少数地区仍然存在。

    有的学者(乔晓春1992)认为,"我国人口普查得到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反映的只是统计事实,对此问题的分析必然慎重,不能随意对其产

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因为从数据本身还不足以发现原因"。在对近期中国出生性别比趋偏高的多种成因估计中,"更倾向于这样一种判断:我国1982年普查有漏报,而本次普查(1990年普查)漏报更为严重。我国实际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在近十几年来可能有所提高,但估计不大可能超过107.现实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是’真实的提高’和’虚假的提高’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有的学者(李伯华1994)认为,1989年全国城镇出生性别比;实际上最高也不会超过107.7;同期的全国农村最高也不会超过110.2.根据这一推论,女婴的漏报、瞒报,至少使普查获得的1989年城镇与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分别提高了3.6和4.2.进而得出:城镇的出生性别比上升是种"假性上升",而农村的出生性别比是"真性"与"假性"影响大致持平。

    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1994)中指出:"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

    综上所述,如果把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归咎于统计不实,实际上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并非像统计结果所表征的那样,或者说客观上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并非像统计结果所示的那么高。如果统计不实是第一位原因,在扣除所谓"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1/2~3/4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这部分统计不实之后,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的升幅肯定会大幅度降低。

    众所周知,由于抽样调查的目的与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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