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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研究 ——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


7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的交往
表7、您自进城以来,本地人与您
状况 人数 比例
经常来往,相处融洽 4 2.0﹪
除请我们做工外,一般不跟我们来往 149 72.6﹪
从来不来往 28 13.7﹪
其他 24 11.7﹪
合计 205 100﹪
范围只局限于同乡或工友范围内,除了工作与无法避免的情况外,他们很难与城市人交往,无法真正走进城市,不能与城里人达到心灵的交流与沟通,久而久之,彼此之间的隔阂、敌视只会加重。
5.公共政策及服务的滞后。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防范式管理理念的影响,城市各类管理机关(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等)“以罚代法”、“以罚促管”成为管理农民工的主要思路,面向农民工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他们的经济负担之一。而真正向农民工提供的服务却显得微不足道,请参看下表:
途径 人数 比例
自己找 42 19.4﹪
通过工友、朋友、亲戚等熟人找 147 68.1﹪
通过劳务市场、中介机构等 6 2.8﹪
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 7 3.2﹪
其他 14 6.5﹪
合计 216 100﹪
表8、您找工作的途径是 从表8可以看出,68.2﹪的农民工找工作的途径是依靠熟人介绍,19.6﹪的农民工靠自己找,只有2.8﹪的是通过劳务市场、中介机构找。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咨询是政府机构公共职能的一部分,但在武汉市这一点做的
表9、您在工作中出现各类纠纷后是如何解决的?
解决方式 人数 比例
自己先忍着,看以后的情况或按自己的想法、思路去解决 123 63.4﹪
与工友、朋友、老乡等人商量解决办法 44 22.7﹪
通过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法律等方式解决 27 13.9﹪
合计 194 100﹪
还相当不够。另外,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只有13.7﹪的农民工通过仲裁机构、政府、法律等方式解决,而绝大部分人要么自己解决,要么与熟人一起商量解决办法,而这两种方法对于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漠且意气用事的农民工来说,是极易走向犯罪
深渊的。如果政府能够多为农民工着想,多为他们提供法律、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就可以减少一些本不应该发生的事。
三、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农民工权益之所以受侵害就是因为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城乡分离的劳
动力就业市场等制度性瓶颈造成的,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群体权益受侵害就不可避免了。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多方面、多层次入手,有体系、有目的地加以解决。
1.应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抗拒性、歧视性制度,给予农民工向工人转变的一种地位准入机制,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国民待遇,因为农民工也是公民,应该与城里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转变观念,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庾德昌研究员的看法,就是要“打破保护城里人,排斥农民工的观念,城里人要放下城里人的架子;要充分认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要看到城市化的主体是农民,工业化的主体也是农民,离开和排斥农民,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都不可能成功。”当然,从文化变迁的角度看,文化各个层面的变迁速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制度文化的变迁往往要快于观念文化的变迁。因而,当前政府能够为农民工做到的是从政策和制度方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放宽对农民工获得城市户籍的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地废除户籍制度,并改革相应的劳动人事制度,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环境,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而且要尽量不干预城市企业在用工上的自主权,使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自主选择用人的数量和来源,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减少行政手段和政府直接干预。政府要做的是对外出就业的农民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资制度、合同关系和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做出基本的政策规定,让公司、企业有章可循。另外,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仲裁机构,现有的执行部门应增加或强化这方面的职能,在农民工群体中大力宣传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途径来解决劳资、人事矛盾,使农民工在出现各类纠纷后能在政府机构的帮助下理智、正确地处理,为农民外出就业创造宽松的宏观环境。在制度容纳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巩固进城农民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改善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进而实现“农民工”这一标签的揭落及其内涵的转变。
2.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郑功成教授在接受《经济日报》专访时指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失控和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状态若不及时改变,其社会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他主张国家有必要尽早介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来,对已经非农化的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迫在眉睫。当然,在现阶段发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但由于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结构的顺利转型,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眼前和长远利益,我们还是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动逐步将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完善。
(1) 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未出台之前,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法规最根本的功能是能规范组织与个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组织与个人的行为标准、模式,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化就可以避免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部门的各行其是,企业的逃避、越轨行为,个人的模糊意识等,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个环节制度化。
(2) 在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中,对农民工而言最急切、最重要的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这两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劳动力资源的恢复再生,一旦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身心遭到创伤,陷入贫困危险的境地。所以,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先办好一两个社会保障项目也不失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明智之举。况且工伤保险不存在账户积累与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并赔偿,因此显得容易操作;医疗保障的待遇可与个人参与工作的时间

、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这样有利于调动农民工劳动积极性,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做好了这两个保障项目后再有计划地实施其它项目,最终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3) 在社会保障基金方面,针对大多数企业只给正式职工交保险而忽视对农民工的保险支出的状况,各级政府机构应制定强制性法规并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规范企业行为,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予以处罚。另外,筹资可以多元化进行,除了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外,还可通过合理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变现部门国有资产、将利息税等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1999)。民工的保险基金由其所在的企业、公司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按时缴纳给银行或保险公司上的个人账户上,农民工如若更换岗位,只需将自己的账户告诉新的公司、企业即可。
3.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按照《劳动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行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并减少政府干预。对农民工加大宣传力度,让他们多了解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通过正常、有保障的渠道获取工作。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也应专设农民工就业咨询台,主要负责发布民工主要输入地区、输出地区等各地区的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和招工时间等,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防止徒劳往返。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虚假用工消息应予以坚决打击。另外,对农民工应进行一定的培训。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劳动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思想和技术素质,增强法纪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4.应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城镇农民工就其本质来说,他们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并无大的差异,但由于不是工会会员,每遇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等,往往无人替他们说话,因此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地把城镇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维权要求引导好,使他们在工会

《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研究 ——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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