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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网络· 人


社会学的晚近研究表明,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这种立场就是所谓的建构论(constructivism),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iii]。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

    由于建构论以利益相关群体的互动来诠释技术的发展过程,对技术的建构论分析也必然蕴涵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这种揭示既是社会学意义的微观经验分析,也是伦理学意味的描述性伦理研究[iv]。尽管描述性伦理研究是与规范性伦理研究并立的伦理研究进路,但在至少在中国伦理学界未受到重视。如果说规范伦理学更注重规则(或普遍、或权威、或超越),寻求的是秩序和稳定的话,描述伦理学则立足于现实伦理实践,其主要旨趣不是像道学家那样做道德裁判,而是发现具体的伦理发生与作用机制。

    传统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伦理规范生活。但实际上应该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伦理规范),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基于这一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的事实,建构论的分析令我们看到,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 

    四、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 网络信息

权利的伦理协调。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

    五、走向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


    建构论并不满足于从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诠释网络空间,进而从人(主体性)的旨趣和共同体(交互主体性)文化层面“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内部反思其伦理架构。由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可以视为人们在的欲念驱使下形成的一种向内爆发的空间。

    于是,我们从人(主体性和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展开了对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本质的讨论:一方面,人们的兴趣、意念和欲望在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中得以纵横驰骋,物理空间和物理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突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如同无形平台,使人的交往活动超越了面对面在场的限制。因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符号化信息的容器,而应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意象、精神和文化的空间。换言之,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中流动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可操作和处理的无意义的数据,而是表征具有价值意涵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的符号。这些符号固然与物质和物理空间等“原型”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它们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后,就具有了虚拟“原型”的作用,即不仅可以由意象、

《技术·网络· 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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