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唐斯(Downs, 1957)在分析西方民主制度时指出,政治家对再次当选的关心使得选民有机会把他们的政策偏好直接转变为政策。因为候选人的目标是保证当选或再次当选,因此他们总是要关注选民对政策的要求,否则,理性的选民可能会另选其他更关心他们政策要求的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建立为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联结提供了一种机制。因此,选举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干部与村民利益的联系程度。在选举越是民主、越是规范的地方,村干部也就越多地考虑村民的利益。 但是,在为村民办一些事情的过程中,村干部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不管是兴办村里的公益事业,还是执行上级的政策,当触及少部分村民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就对村干部有意见。那么,村干部是否因为担心在选举时失去选票而在做事情时有所顾忌呢?一方面,现在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村干部是当地人,不象乡镇干部一样流动性较大。不管有没有当干部,这些人都要与村民在同一地域里生活、相处,正如一位乡干部所说的,村干部是“永不走的工作队”。受农村社区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这一特点的制约,村干部多少会有所顾忌。但是,如果因此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兴办公益事业和执行国家政策,那也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因此,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村干部总是办求在办实事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处理好做好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的关系,在尽可能少得罪人的情况下做好本职工作。 当然,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来说,还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下,试图连任的村干部仅有村民的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上级的支持。但是,村干部试图与乡镇领导搞好关系的情况与过去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过去,村干部与上面搞好关系是因为上面握有他们去留的大权,而现在村干部仍要与上级搞好关系的原因则是有了上级的支持,才能干好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务。村民自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政府现在不仅仅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运用手中的资源来调动村委会的积极性。而对村委会来说,它们积极完成上级的任务,因为村委会的许多工作要得到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村干部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更多的是为了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 总之,在村委会选举制度被引入中国农村之后,竞争性的选举已经对村干部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决定权已由过去的乡镇干部手上转到村民的手上,村干部为了争取再次当选,既要通过办一些实事得到村民的? 湃危?忠??砗糜胂缯虻墓叵怠?/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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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