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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自治的村庄基础与政策后果——关于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区域不平衡性的讨论


农村地区的情况大不一样。村中两派斗争需要乡镇作为裁决者,乡镇较欠发达农村地区更超脱于村庄斗争,不仅超脱,而且事实上成为村庄争斗的受益者。这类地区乡村关系面临的问题与欠发达农村地区会很不相同。

显然,乡村关系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和要求是相当不同的,这不仅与乡村组织面对的国家任务的不同有关,而且与农民的组织方式,村集体经济的发育状况等等有关。在笼统谈乡村关系之前,似乎应先分清是什么类型的乡村关系。 与乡村关系紧密相关的是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所谓“两委关系”。“两委关系”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与之相关制度设计很多,争论极大。总体来说,我们认为两委关系也如乡村关系一样,在不同地区因为面对的任务和所处村庄基础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表现。关键是应将两委关系由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回归到村庄中予以理解,将笼统的讨论具体化到实践中去。


五、结语

假若我们只是局限在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上研究村民自治,这种研究很快就会被实践抛在一边。中国是有9亿农民和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大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当前包括乡村在内的中国的显著特点,这种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其它诸种自上而下安排下来制度的不同生长基础。苏力在回答同一套法律在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和城市或工商发达地区运作的差别时写到:“这种差别主要是因为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以及在这种条件下生活的人及其行为方式的不同。”[9]他主要讨论了法律实践因为经济方面的差别而造成的过程与结果的差别。如果将苏力的法律实践的差别换为国家自上而下安排的制度实践的差别,比如村民自治制度的差别,就会发现苏力结论的普适性。而如果不看得那么根本,我们还应看到,不仅是经济不平衡,而且有文化不平衡和其它不平衡的因素在决定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不平衡方面的作用。学术界如何深入到不平衡的农村实践中去,理解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不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理解诸如村民自治这些上面安排下来制度的处境,对于完善这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学术研究当然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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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范瑜、贺雪峰主编《村庄治理与秩序——村民自治调查报告》,即出版。 

[2] 参见贺雪峰:“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3] 参见贺雪峰:“乡村选举中的派性与派系”,《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4期。

[4]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5]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即发表;董磊明:“传统与嬗变——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后的村级治理”,《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 参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1期;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7] 吴思红将这种非正式人际交往称作“体制外动员”,参见吴思红:“村民自治制度下的乡村关系与农村社会动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8] 参见仝志辉:“村委会选举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9]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顺便说一句,《送法下乡》是一本难得的好书,值得所有研究农村问题的人来读。

《民自治的村庄基础与政策后果——关于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区域不平衡性的讨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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