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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的“合作社七原则”成型于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大会,其主要内容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社员民主管理;非营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事务。曼彻斯特七原则主要重申了既往的精神,但其中的“自主、自立”和“关心社区事务”仍然不乏新意。

    合作社的思想萌芽虽然不无早期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但其长足的实践完全可以兼容于资本主义的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作社更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不过,生产合作社,除了以色列的基布兹等极少数的例外,向来难成气候,其不如流通合作社盛行和持久,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容易观察的现象。究其原因,生产合作社好比员工集体兼有“股东”的身份,这些权利均不可交易,其与流通合作社的差别,恐不亚于合作社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差别。经济学理论上的可能解释是,流通环节经过市场过程,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较有保证,合作社在此仍然可以是有效率的;而生产过程的监督成本较高,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只能更多地诉诸于“资本雇用劳动并获取剩余”的企业制度。所以,本文着重讨论流通合作社。

    流通至少包括商品流通和资金流通。商品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尽可以归类为供销合作社(亦含消费合作社),资金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尽可以归类为信用合作社(亦含保险合作社乃至于住宅合作社)。从广义上讲,各种中介服务性质的协会组织,也是一种合作社,而且就其特征来说更接近于上述流通合作社,只不过这里流通的可能是信息、技术等要素。

    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结社,本文倾向于将合作社、特别是流通合作社也理解为公司的特例。国外公司法并不一定以营利性为公司的当然要件,实际上合作社在多数国家往往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公司法人。对于流通合作社来说,全部社员兼有“股东”与“客户”的双重身份。作为股东,其所有者权益大致均等无异,因此“民主管理”倒也暗合资本的逻辑;作为客户,其交易惠顾额常有多寡之别,如有“赢利”按此“分红”,本质上应相当于退还资费。“股东”与“客户”各自追求利润或效用最大化,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均衡的结果只能是,流通合作社本身保持“非营利”的性质。值得指出,国内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强调了合作社与股份制的异同[ ],却忽视了合作社作为非营利组织同一般企业的区别。

    同样是流通合作社,其在农村较之于城市,更为常见和重要,相信这与农村的市场结构有关。众多分散的农户面对大市场特别是垄断厂商,往往显得势单力薄乃至于软弱可欺,那么,适当组织起来,有助于改善市场地位,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虽然从全社会来看,合作社并非主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自身涉及的投资和就业无足大观,但在市场的入口处,特别是相对于宛如一片汪洋大海的小农而言,合作社可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功效。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社大有可为。这些合作社几乎毫无例外地活跃于流通领域,兼及农产品初加工、储运环节(后两者其实也属于大流通的概念)。如日本农协自1900年该国颁布《产业组合法》算起,已逾百年历史。作为农产品的主要流通渠道,日本农协对于保障农产品供应居功甚伟;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剂等多方面的服务,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此外也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甚至强化了执政党的政权基础,有力保障了政局稳定[ ]。台湾地区则从70年代开始借助各种农民团体组织发展市场导向的生产,现已逐渐形成了生产专业化、管理企业化、布局区域化、服务社会化的产销经营格局,其中合作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

    至于欧陆国家的情况,因其素有浓厚的合作社传统,更不待言[ ]。即使在自由经济的大本营美国,据统计,供销合作社达到4073个, 成员约402万,信用合作社4073个,成员约402万(1995年);农村电力合作社和电话合作社896个(1991年);还有许多更加专业化的合作社,如南加州地区颇为成功的供水合作社。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

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合作社不仅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内部市场上占有相当的份额,也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美国出口农产品的70%,正是由合作社经办的[ ]。如美国新奇士橙协会,系由加利福尼亚和亚里桑那州6500个美国果农、61个包装公司的自发联合,其成员几乎囊括了上述两州60%-70%的果农户数。这个已有100多年历史的民间协会对外使用统一的商标“新奇士”,实行统一价格并每周浮动。协会本身作为非营利组织,只负责全球市场推广和科技改良等[ ]。随着WTO的日益临近,中国农户面对的直接竞争对手,并非如己的一盘散沙,而将是这样的“联合舰队”。

    3.2 中国合作社的理论和历史渊源

    新奇士橙近年大举登陆中国,给我们最大的震动应该是中国农业制度的致命缺陷。美国的农场主享有周到的信息、技术和经销服务,尽可以安心生产,相比之下,中国本已弱小的农户却不得不单兵作战,容易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虽然我们也有貌似强大的“合作社”系统,但是,中国合作社有其特殊的理论和历史渊源。

    马克思认为合作社“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恩格斯称之为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经典作家宣称,“当我们掌握了国家的时候,我们决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所有者那样。我们对小农的义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为此提供帮助。当然,到那时,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这种转变的一切好处”[ ]。如所周知,后来的事实证明,由于社会主义首先在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并无“足够的手段”来实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只能诉诸于国家暴力,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血雨腥风就是例证。小农无可逃脱地成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原始积累的源头[ ]。合作社也被规约为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则被设定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的预备级。

    列宁曾对流通型合作社寄予厚望。但他所看重的也是,在暂不触动所有制、不改变生产方式的条件下,从流通方面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而通过流通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中国的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社”,当年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乃至进一步提取工业化积累,才建立起来,是为先天不足;此后竞相追求“一大二公”,职工以“非农户口”和吃“商品粮”为荣,干部以“行政级别”和“政治待遇”为念,产权不清,管理不善,是为后天失调;作为计划经济的历史产物,长期又处于行政垄断地位,简单地指望他们摇身一变,放下身段全心全意为农民融入市场经济服务,是为南辕北辙。

    3.3 农村合作社的改革与困境

    其实,新时期农村合作社的问题,早已引起一定重视。以供销社为例,1982年,几乎在废除农村人民公社、普遍推行联产承包的同时,中央已有意恢复其本来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着手由“官办”改“民办”,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并试图恢复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1984年根据田纪云副总理指示,在恢复上述“三性”的基础上,发起了“五个突破”的改革,即突破劳动制度,突破农民入股限制,突破原来的经营范围,突破原来的服务领域,突破商品购销价格;在财务制度方面也由过去统收统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激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1985年提出了“六个发展

《新村治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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