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治研究
199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强调: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1996年也明确提出,供销合作社要肩负起“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历史重任。1999年,国务院进一步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但是,在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供销社一直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处在农村市场的最前沿,拥有从建国以来苦心经营的庞大服务网络。就全国来讲,现在入股的社员达1.8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0%;拥有一支580万人的职工队伍,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网点近100万个。 而另一方面,由于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上的深层原因,再加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供销社对农村市场的开拓力不从心 ,甚至难以自保。1999年底开始在全国供销社系统开展的“财务挂账”工作,后据媒体报道,所统计出的亏损数额之大超出想象,使人对供销社的存废也产生了疑问。事实上供销社在某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或陷于瘫痪。
至于农村信用社,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时也已提出,“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但直到近年来,在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贯彻之下,才完成了农村信用社同农业银行“脱钩”工作。当前农村信用社同样面临不少严峻问题,突出表现是信贷资产质量差,部分农村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可能一触即发。
当然,现在也有不少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官商习气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有所转变,甚至开始实现一些“经济效益”。但从目前的主流方向上看,它们主要不是恢复合作社的性质,而是纷纷化身为经营自主的独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追求;更有甚者,在“内部人控制”下,完全以职工或个别领导的利益为转移。有的供销社不遗余力地盘剥农户(往往也是自己的社员),较私商亦有过之;有的信用社则参与高利贷。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其对社员的贷款程序、标准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非社员贷款比重占到30—50%[ ]。至于民主管理云云,亦长期流于形式。所以在农民看来,信用社并非自己的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同样道理,供销社也难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
农村合作社改革的停滞不前难免使人灰心丧气,萌生另起炉灶的念头。的确,在现行体制的供销社、信用社未尽其职的情况下,民间自发的制度创新仍然层出不穷。目前大量涌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就是生动的例证。正如学者指出,“农民合作组织井非就永远躺进了历史博物馆。相反,几乎是与他们扬弃了老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农民立即表现出对于
在生产、流通和信用领域合作的浓厚兴趣;然而,一旦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加强双层经营和形成新的合作组织,农民却又仿佛患了‘恐合症’,一时间谈‘合’色变。”何以如此? 原因在于,两种组织形式和职能不同,参与人的激励和约束不同。强制性合作组织中的成员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相反自愿合作组织却能够有效地克服这个问题[ ]。非但如此,历史上强制性组织带来的束缚,农民应还记忆犹新;现实中许多地方基层政府热衷领办“几统一”的服务体系,更意在与民争利,甚至几近于强买强卖;当然令人避之唯恐不及。
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准入。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虽然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却在各自的领域享有排他性的专营权,借助其垄断地位将低效、浪费和腐败所导致的高额成本转嫁到农户头上,导致农业成本的不断上升。近年来,农业服务费用上升了22%,年均增长9%,这也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农业固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也只是其中的一环,有其上游和下游。农户参与市场经济,必然是有进有出,同样是“两头在外”。择其要者,一头是购进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头是卖出粮食等农产品。问题是众多分散的农户处于双重的市场垄断之下。在粮食市场上面临着粮站系统的买方垄断,在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面临供销社系统的买方垄断。在此情况下,任何新生的流通合作社都是难有作为的。
(四) 村治的整合
现在看来,村民自治的实施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改革各行其道,都难以成功;要其成功,有待于两者的胜利会师或整合。从村委会来说,两头受气,也是因为功能过于单一。无论为上级政府代收代缴,还是仅仅维持自身的运作,办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都必须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资金筹措殊为不易,更容易导致干群的对立。合作社系统,再加上国营粮站,控制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购销渠道。在这种利益格局之下,村民自治的空间极其有限。但是,如果我们转换思路,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以及新生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村治框架,在乡村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协,确立其法人地位,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就可以同时借助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从流通环节获取必要的盈余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样不太容易遭到农民的抵触,也极大降低了征收成本。
从农村合作社来说,我们长期视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却几乎忘记,从其历史渊源来看,这个集体并非内部的员工集体,而是当年的“社员”集体。当年的“社员”就是今天的村民。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及其员工之间仍然适用一般的雇用劳动关系,“社员”之于合作社,则应当诉诸于资本的逻辑(虽然这些资本的份额通常比较持平)。所以,农村合作社的迫切问题,是从“官本位”回归社会,重返社区。但是,供销社、信用社的规模多已较大,直接改制为基于村民个人的会员制组织,在操作上很不方便,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结合农协的设置,这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譬如,将这些合作社成建制划归农协,或者,合作社以基层农协为其单位会员。
欲加强农协地位,必先充实其法人财产,在改革的起步时期尤其如此。除了上述“收编”合作社的措施之外,还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适当比例的“公地”,由农协支配,以其出租收入支持社区组织的运行。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的宗族自治,不是也有类似于“公地”的制度安排吗?农协也应当是村办企业权益的合法持有者。另外,原来“公社”一级的“集体”资产,在“社改乡”过程中,似乎不知所终,其实大都纷纷演变为乡镇政府所有或实际控制。如果按照一些学者的主张,撤销乡级政府建制,缩编为乡公所,则应有一些乡镇财产“物归原主”,由农协代领。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如农技、农机、农经之类的所站,也可以精简整顿后整体划归农协,或成为个别“收编”的对象。最后,现在已有人在讨论减持国有股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但是,国有资产净额当中属于历史欠账的部分,除了包含国有企事业原有职工的应提未提的养老金之外,还有在农业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的体制下所转移的巨额农村积累。所以,也不妨在国有资产净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全国性农协持有,以加强其行业协调实力。这样做,并无私有化之嫌,还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至于划出比例的确定,并不需要太精确,好比是“肉烂烂在锅里”嘛。
政府以立法方式,赋予农协一定的专营权,隐含地换取农协在行政上必要的合作。譬如,现行的粮食、棉花和化肥、农药等专营权,如果还要有所保留,就可以赋予农协,至少也要确立农协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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