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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成比例出现了“三高一低”现象(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20]广东民政部门的一份总结报告说,全省10多万当选村干部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占77%,党支部书记成功竞选为村委会主任的占53%。[21]这两个数据说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主体获得了村民群众的信任投票,村民选举的党员和非党员村干部,都有责任、有能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定任务。各地“一肩挑”的比例并不平衡,比较高的如广东的顺德、高州和郁南等市县,“一肩挑”的比例高达90%,[22]在山东省威海市,村支书当选为村主任的比例是65%。[23]在河北省隆化县,在村委会第五届换届选举中,村主任是村支书的比例为4.7%,而村主任是党员的占57.2%。[24]

其实,村支两委交叉兼职很普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并不是坚持了“党政合一”的原则,而是村级干部职数的限制,不得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结构。说交叉兼职减少了干部职数的论点也不成立,因为由村财政负担的干部职数基本上是不变的,维持在5-7人左右。实质的问题是,“村支两委”的人马如何产生的,是村民选举的人占多数,还是上级任命的人占多数?更为关键的是,村级混合班子的“班长”是选举出来的还是上级任命出来的?这就涉及到“一肩挑”的问题了。

如果我们把村民选举的制度同时导入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干部选择,那么“一肩挑”是结果,而不是出发点。如果把“一肩挑”作为出发点,就有可能硬性推广这种模式,导致操选、霸选、逃选等不合法或不当行为的出现。目前,全国各地许多农村在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已经意识到把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纳入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制度措施。具体的做法可概括为二种模式,一是“两票制”选村支部,二是“二选联动机制”,[25]即“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与“从村主任到村支书”这两种联动形式。例如,在广东省首次实行村民选举的实践中,估计以“二选联动”实现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及交叉兼职的农村,占全省农村的50%以上。[26]这种建立在直接选举基础上的交叉兼职结构,使村支两委避免了权力冲突,增强了村级组织的整体能力。

“两票制”发端于山西省河曲县。这个县在1991年初实行“两票制”的动机就是为了解决农村党支部权威不足或者说权力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经过不断完善,“两票制”对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发挥了预期作用,山东、福建、江西、河北、湖北和湖南、广东等省市正在结合本地情况借鉴推广这一经验。[27]1998-1999年,深圳龙岗区在广东率先引入两票制选村党支部,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8]并把“两票制”提升到镇长选举的制度改革上来。[29] “两票制”的实质,在于支部建设中导入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从而扩大党内民主,使村民群众在支书和支委的人选上开始拥有发言权。如果说这是一种制度创新,那么其本质就是在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框架中,在保持党支部权力自上而下性质的同时,为党支部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提取权力的信任资源的渠道,从而巩固和维新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而村民信任投票的多寡就是这种合法性的量化形式。因此,在推行两票制的过程中,越能提高和保证村民信任投票过程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也就越能提高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这就是河曲“两票制”经验被许多省市认同的根本原因。

“两票制”使村党支部权力基础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就是有助于解决党支部的权力合法性问题。[30]这种制度化途径也让村民有了监督村支书和支委成员的权力,即如果凭借村民信任投票上台的村支书不为民谋利甚至蜕化变质,那么村民在下一次的信任投票中就能把他赶下台。

而“二选联动机制”似乎更为直接有效。说它直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鼓励在职的村支书竞选村主任,如果当选了,在获得群众投票的基础上一身二任,有助于解决村支两委的权力争端。二是如果当选的是一个普通党员,那么由于他的民意基础强于在职的村支书,他也就有理由出任村支书,实现“一肩挑”,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助于解决村支两委“两张皮”的问题。我们似乎已经看到,无论是村支书竞选成为村主任的“一肩挑”,还是当选村主任被推选为村支书的“一肩挑”,都是村民直接选举的结果。如果颠倒过来,预先圈定在职村支书为村主任,就不可避免会滋生操纵选举等违法行为。

这样看来,解决农村党政关系问题有三种制度化途径,即“两票制”、“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从村主任到村支书”。这三种制度化途径的实质就是把村民直选的制度机制纳入了村支两委的组织建设。那么该如何运用这三种制度化机制呢?按照简便有效的标准,这三机制的启动次序是:首先启动“从支书到村主任”的机制。这就要求村支书参与村主任竞选,竞选成功者继续保留村支书职位,对于那些不敢参与村民选举的村支书,党内应该撤换。其次启动“从村主任到村支书”的机制,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大胆参与村委会选举,当选的村主任以其得票最多,既成为村委会主任,也成为村党支部改选的首位候选人。第三是启动“两票制”,假如当选的不是党员,那么就应该随后实行“两票制”选村支书和村支部,把无能的村支书选下来。为配合这样的制度机制,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任期应该基本保持一致。

总之,村委会与党支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维护村民权利方面可以齐心协力,这就有条件也有动力以村民选举的制度化机制来协调、改善村支两委的关系。 

四、结论

村的党政关系实质上是二元权力结构,村支两委在权力资源配置模式、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权力的制度规范、权力的影响力这四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征,但通过引入直接选举的制度化机制,能够协调两者的权力关系。

村民直选制度强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地位,为村委会自上而下地提取民意支持(民主授权)提供了合法渠道。尽管乡镇党委及村党支部有办法控制甚至操纵村民选举,但这种做法已经失去合法性。在村民选举制度逐步完善的微观背景下,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也迫切需要建构制度化的渠道,由此能够从村民群众中提取信任资源,“两票制”、“二选联动机制”就是提升党支部权威、协调村支两委关系的制度化机制。

在农村政治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协调党政关系的制度化机制,既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样双赢的游戏规则,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无疑具有启发意义。确实,我们似乎还看到,一个与人民群众有鱼水关系传统的党,也有必要着手建构这样的制度渠道,使人民群众清晰地表达对党的领导的认同,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社会的政治基础。

《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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