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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内容提要] 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使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是从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力结构向村委会与党支部并列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的目标,就是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同时,完善村党支部的领导机制;其基本途径就是通过“两票制”和“二选联动机制”,把直接公开的竞选机制同时引入村委会与党支部建设,在共同的民意基础上建立村委会与党支部职能协调的制度化机制。 [关键词] 村民选举 农村二元权力结构 村委会 党支部

村民选举制度导入农村之后,一个始料不及的效应,就是农村权力关系普遍出现了结构性的矛盾,表现为村委会与党支部(以下简称村支两委)权力之间的冲突与调适,斗争与妥协。然而,矛盾的实质是什么?根源在哪里?解决矛盾的基本途径是什么?乃是一个亟待冷静思考的重大问题。

本文试图从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经验性研究。


一、 农村党政关系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

美国一位政治学家,叫柯丹青(Daniel Kelliher),1997年他在《中国学刊》(The China Journal)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论述中国国内学者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论都是近10来年发生的事情。柯丹青发现,尽管大家都不否定党对农村的领导地位,但村党支部的法律地位却是模糊的。国内学者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同人们对待村民自治的工具主义态度有很大的关系。[1]柯丹青指出,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村民自治的观点,差不多都是工具性的,他们有关村民自治的那些讨论,总是在选择能人、落实政策、完成任务等具体事务上兜圈子,人们回避或者大而化之地谈论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价值问题。那些支持村民自治的人,花了很大的气力去说服乡镇党委相信村民自治同党的利益不相矛盾。而反对村民自治的人,根本不信这套说教,他们的说法很直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存在直接的矛盾。如果让村委会自主运作,就必将削弱党的领导。如果加强党的领导,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2]

不难看到,这样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因为现实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日益暴露其普遍性和严重性。不过现在断然拒绝村民自治的人怕是不多了,直截了当地否定农村党组织领导地位的言论更加稀少。最近一期《乡镇论坛》的一组专门讨论村支两委关系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这组文章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国内当前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焦点。这个焦点就是还要不要党政分开的原则,这个原则曾被认为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3]显然,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

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的人,有的认为,如果硬要搞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不仅很难保证村民选举的公平与竞争性,而且将导致党的基础力量的损失。[4]有的从理论上来看问题,认为村主任与村支书,他们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不同、性质与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与工作方式不同、制约机制完全不同,如果两个职务所肩负的使命发生冲突时,会使“一肩挑”的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5]还有的人强调法治原则,主张让村主任依法履行职权,并反问到:“全国农民都在自己选出的村委会带领下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难道不正是我们党的最大愿望吗。”[6]

在赞成或支持党政合一原则的阵容中,有人从实践体会的好处罗列了“一肩挑”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包括,既加强了党的领导,又提高了村委会的地位;既增强了村民选举的竞争性,又加强了村支两委的团结;既化解了干群矛盾,又提高了村级组织的办事效率,等等。[7]还有的人认为,“党政分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个理念有必要改变,实行“两委合一”为中国民主制度改革的深化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其潜台词就是抛弃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这种观点的逻辑结论就是,最好的权力格局是村主任都由村支书兼任,村支两委高度重合。[8]

显然,这场有关村级党政关系的争论,是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争论焦点——党政能否及如何分开的继续。既然有人提到“党政合一”的重大意义,是因为它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深化摸到了一条路子,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天发生在村庄里的“一肩挑”故事,将会成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摹本?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我们都不能小视目前的这场争论对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起码,就目前的争论来看,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个政改原则的态度似乎出现了动摇。


二、 村民选举后的农村权力结构

在回应上述争论之前,有必要廓清村民选举后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实际状况,以便从理论上把握农村党政关系的实质。

邹谠用“全能主义”(totalism)这个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宏观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全能主义政治就是建立在一个总体性社会基础之上的、以党为核心的政治同心圆结构。[9]“党核心”具有纵横穿透力,在这种政治穿透的作用下,中国的各级权力组织都具有同构性,即所谓“组织对口设置”、“上下碗口一般粗”等等状况。在全能主义模式的影响下,农村所有正式组织,包括党支部、村委会、民兵营、妇女会、青年团等,都是国家自上而下建立并纳入了国家控制范围的组织形态。可以说,农村权力结构是国家制度框架在农村的延伸,农村党政关系是政权层面的党政关系的缩影。因此,农村党政关系的重建无疑对宏观政治结构的重构具有深远的影响。

不难发现,在实行村民选举以前,农村权力关系是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力结构。而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改变了村委会权力来源的基础,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渠道与党支部出现了分野。如果党支部的权力仍然保持自上而下的性质,那么村委会的权力依赖于村民自下而上的村民授权,村民选举就是这种授权的制度化渠道。这就从根本上促使农村公共权力转向党政二元权力结构。

说到权力结构,必须考察权力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其结构,即权力的资源配置模式、来源渠道、运行规范、支配力的强弱对比。[10]从这些要素结构分析来看,村委会与党支部是性质、职能以及运作机制都有不同的特征,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农村权力资源配置的变化:从集体垄断到多元配置

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之所以得以巩固,根本的原因是权力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的集体垄断。在全盘集体化中生活的农民,在经济上没有自主权,在政治上也就谈不上自治权了。

以包产到户为发端的农村非集体化改革,实质上是打破经济资源集体垄断的过程。非集体化的过程,无论是美其名曰“藏富于民”也好,还是恶其名为“集体空壳”也罢,必然是农村社会经济资源从单一的集体控制向多经济主体控制模式的转型。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掌握了土地使用权、粮食和现金的处置权,也就意味着他不再如从前那样依附于村集体或村干部。反过来,村集体或者村干部要靠从村民手中提留统筹才能运转或生存。村庄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的变

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权力结构的经济基础。 当然,潜在的权力资源要转变成权力者可以动用的资源,需要有一个资源提取的过程。就权力资源提取的合法性来看,村委会有资格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公私混合经济中提取经济资源,而党支部只能依托集体经济。[11]也就是说,集体经济是党支部权力的经济资源的唯一来源。因此,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党支部权力资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联。显然,弱集体-强私营的经济结构使村委会占有的权力资源有可能优于党支部,导致“党弱村强”格局的出现。然而,在农户家庭私营经济为主导的村庄,村支书也有可能利用政治手段(或权威性资源)来控制村委会提取的经济资源。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12]因此,仅仅从资源配置及其提取方式? 飧龇矫妫?共荒苋?嫒鲜杜┐宥????峁沟淖纯觯?剐枰?疾烊??丛椿蛘呷?Φ暮戏ㄐ晕侍狻?/P>

第二,权力来源及

《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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