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乡镇同村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迫使治理精英们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期望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乡镇政府期望村干部能够有效实现上级意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村民则希望村干部能代表他们,维护他们的利益。治理精英们一方面愿意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但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民本地位的认知,则使他们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比如,不愿意承担责任,对乡镇的工作、指示只充当上传下达的角色。遇到麻烦问题,或告诉村民去找乡里的哪个部门或领导,或引导干部找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村民,总之不使自己陷入困境之中;为了减少困难和自己的利益,村干部们总是代表村民强调完成任务之困难,尽量压低上级政府分配的任务指标;在执行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时常常是不推不动或打折扣,对于已承担或必须完成的任务往往是得过且过。当乡干部同农民发生矛盾时,村干部往往充当“和事佬”的角色。村干部常以处理好同乡干部、村民这两极的关系为直接目标,从而发生目标替代。这不仅使应有的管理行为走型,而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他们过滤,从而导致管理效率衰减。这是导致某些农村社区失控、基层组织社会管理职能衰微的重要原因。 2、村支书与村主任
在体制内精英中,居于中枢地位的是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和村委会特别是村主任。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党对农村的政治领导权与村级社区自治区之间的关系,它构成了村庄场域第二层权力的主体部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各项工作(包括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它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并支持和保障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显然,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村委会又与一般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组织不同,它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确认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办理自身事务的主要形式。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与村委会的自治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诚然,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村党支部软弱无力甚至陷于瘫痪,对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缺乏应有的领导和帮助,村委会为家族、宗法势力所控制,村民自治名存实亡。 也有一些村委会借自治之名,企图摆脱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财大气粗的企业经营者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乡村。但从全国总体上看,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更多地强调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把这种地位简约为村“一把手”,而村委会主任实际上只是村党支部书记的执行者,村民把这种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书记一张嘴,手中一支笔,主任跑断腿。”调查中我们发现这有以下几种典型表现:一是从人员素质上看,普遍存在着“强书记、弱主任”的现象。我们接触的数10位村书记大都精明强干,谈吐自如,熟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有驾驭全村的气魄,而村主任则多老实厚道,言语平直,以服从书记为天职,缺乏决断力;二是从村党支部内部构成来看,村委会主任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成为村党组织名副其实的二把手。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农村占了绝大多数,它脱胎于从中央到乡镇五级政府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往往一起开会,共同决定村中的重大事务,特别是经济事务,当然,书记拥有最终决定权。例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村书记一般都兼任村实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重要的经济活动都由书记出面和拍板,村的经费支出也由书记签字,再到会计处报销。但如果发生了法律纠纷,则需要由主任作为法人代表去应诉,造成权力和责任的不一致和脱节。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书记主任干脆一肩挑,国家民政部1995年评选的200个“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党支部与村委会主要领导的交叉与融合,固然有利于减少彼此间的摩擦,降低村级组织的运行成本,但却弱化了村委会的自治功能。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强有力的领导还突出表现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期间,每个村都要成立选
举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村党支部的成员组成,诸如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选民资格审查、侯选人资格审查等,都由领导小组执行。因此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我们在调查中有一个强烈感受:村党支部是村委会选举的直接发动者、组织者和指挥者。在现阶段的农村,这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有少数村党支部却违背法定程序,干预、控制选举过程。例如一些村党支部在村委会正式侯选人确定过程中,仍采用或变相采用所谓“引导”和“酝酿协商”原则,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
我们曾在江苏苏北某村看到一份村选举领导小组制定的章程,清清楚楚地在“协商原则”条目内写道:“非经酝酿协商,不得确定正式侯选人”,“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向选民反复宣传侯选人条件,做好引导工作。”“筛选出能得到多数选民接受的人选”。再看“协商正式侯选人办法”:“一是如果提名侯选人数与正式侯选人数基本一致,可以采用由上而下的方式,即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提名情况提出正式侯选人初步名单”;提交村代会、村办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直至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为止”;二是如差距较大时,由下而上,即将提名名单“交各方组织村民酝酿,并各自提出第二轮初步侯选人名单”,“选举领导小组再交村民反复讨论协调”,“直到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为止”。结果怎样产生?赫然写道:“但最终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决定,并报镇选举指导小组。”这种做法不仅直接违背《村组法》第十一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而且也直接影响到选举的效果,造成选民对选举及正式侯选人的不信任、失望,从而造成对村民的侵权。因为它名曰“协商”,实质上是村选举领导小组领导貌似经过民主的选举程序确定自己的意中人过程。
更有甚者,可以直接否认或更改村委会选举结果。如河南省安阳某村1998年 9月16日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1508名选民在乡干部的监督下进行投票,村民史全来和郭文学分别得票859张和763张,村党支部书记、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当场宣布两人得票均已超过半数有效,分别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正副主任,乡换届领导小组组长通知他们第二天到任工作。但22天后,村党委书记又宣布他们的选票有问题,暂停工作。10月24日,复核选票,有关负责人将画圈不圆、圈没封口的选票都算做废票,使史全来比原来得票少39票,郭文学少25票,结果史全来仍以超出半数当选,郭文学少25票,结果史全来仍以超出半数当选,郭文学以17票之差落选。11月6日,该村进行第二次“村选”,一差额候选人及其亲属采取了事先扣选票、买选票等违法行为使其以790票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但若把这种领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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