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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内容提要:。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互动构架。其中国家权力通过宏观制度的导入和乡政权力发挥对村庄的控制和渗透;村庄精英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广大村民则掌握着村级治理权的所有权,但又必须委托给村庄精英们特别是体制内精英行使,在实践中,村民对村治的所有权往往落不到实处。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和贯彻实施,特别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进一步完善村落场域三重权力结构非均衡状况正逐渐改变。 

关键词:村庄精英 国家权力 村民


一、问题的提出与立论


村庄政治是理解中国政治和乡村社会性质的重要领域,而对村庄权力分析则是理解村庄政治的基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呈现于村庄场域,构成了中国底层农村政治的动态的和主要的层面,因而成为理解村庄政治拼图的关键和衡量农村政治发展发展水准的重要标尺,也就自然成为近年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一些学者尝试运用当下流行的理论或方法去分析村庄场域的权力互动,比较成功的是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

实际上,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是村庄权力分析也是农村政治发展甚至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主导研究工具。起初,人们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独立,对“市民社会”的倡导不遗余力。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超越了这种简单化的模式。周其仁对中国农村产权的研究虽未完全摆脱这种简单化框架,但他已强调了村庄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博奕,强调彼此间的日常互动。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奕,二者并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一种研究视角使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大为深入。 而美国的简·奥伊(Jean Oi)在其名著《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自称她并不过于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而是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 这就将“国家—社会”范式推向一个新的深度。

崔之元针对时下流行的“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层分析法,又提出了三层分析法,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认为,从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联盟”来制约“中间层”地方精英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另一个环节是“中间层”对“上层”过度集权的制约。 有学人则进一步运用崔之元的三层分析法,对中央、地方政府、民众三者在村民自治的决策过程在各自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现阶段要优化中国的政策,须建立一套中央、地方政府、民众三者健康互动的良性机制。 仝志辉、贺雪峰则把三层分析更加细化和微观化。他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工具,把分析的对象缩小到村庄这一微小的景观之中了。借助这种三层分析法,他认为可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 

上述研究已达到相当深度,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么是仅仅对某一个村庄的权力互动进行个案研究,要么是脱离乡村的具体场景进行抽象的学理分析。

本文则是以前两类研究为起点,在收集大量的个案材料并亲历若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建构村庄场域中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微观提升为内涵丰富的宏观,达到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具象”性(黑格尔语)认知。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与一盘散沙的弱小社会并存,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 。《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类的经典辞句,表明国家取得了对社会的无所不在的统治权,但是,国家对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全面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市场条件下国家通过改变一个经济参数就能实现社会的联动形成对比)。马克思·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有过这样一段概括:“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 因此,“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 W·古德先生则从着重分析了乡村宗族势力在传统中国农村社? 岬那看笫屏Γ骸霸诘酃?耐持蜗拢?姓??沟墓芾砘姑挥猩?傅较绱逡患叮??谧逄赜械氖屏θ次?ぷ畔绱宓陌捕ê椭刃颉薄?nbsp;

21世纪中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由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情感上与农村有着深厚的关系,而且更把农村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农村的控制是顺理成章的,这种控制又与国家工业化发展目标和“一大二公”的极左路线相契合,铸成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全面的深度行政控制,其组织形式就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组织边界实际就达到了村社组织一级,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社权力直接渗透入于农村社会的内部,“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 “不管是通过党支部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 

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一级(大队)的权力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毛泽东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基本都是同质的,其各层级包括公社都大体上是一个单纯接受(党)中央指令的受控体;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由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而成的村落权力结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 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既定了农村权力结构被打破,单质的一体化的权力格局开始分化和分层,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动构架。


二、结构化的国家权力

(一)宏观制度的导入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治改革——实行“乡政村治”二元分离,虽然都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 从制度变

迁的角度来考察,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但其推广与合法性仍取决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即先是国家认可、加以推广,并将其不断合法化,后又以法律形式最终确定下来,这显然又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长历程即其明证。早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指出,在基层社会生活中,要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以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82年的十二大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本意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

《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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