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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庄治理中的民间组织——以浙江先锋村为个案


得到镇政府2000元的捐款外,在6月12日的成立大会上,市消防队、镇政府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先锋村及其周围的村两委也都派了代表参加。当然,其意义远不是形式上的。尽管消防队是一种志愿组织,而且更多的是基于公益性的考虑,但能获得政府意义上的支持仍然是重要的,因为它所给予的不仅是对其存在合法性的认可,并且暗含着填补政府或村级组织这方面功能的需要,使消防队这一民间组织具有了相当的合法性权力。

当然,民间组织的产生并不一定要建构在政府认可的基础上,尤其在乡土社会,只要政府未明文禁止、取缔,它就有可能产生。如在江西,宗族的重建即是一个普遍现象。先锋村的蔡姓、涂姓也都修了谱,蔡姓甚至还修了宗祠,但村庄的城镇化打破了血缘与地缘的叠合,因而修谱、修祠等仪式活动并未整合宗族情感,况且明显分化了的村民均对此缺乏兴趣,他们更愿意基于其他的考虑而聚集在一起。老人协会和基督教聚会点均属此类性质。尽管在村庄政治中它们不时发挥着作用,但并没有超越政府管理和容忍的范围,因而一直相安无事。即使在老人协会替代村两委建成菜市场后,它所面临的来自政府的挑战也仅仅是这一行为的后果本身,并不关涉到组织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政府的弱管理是村庄民间组织得以产生和存在并参与村庄事务的前提。 3、村庄权势集团的谋利行为

在村庄调查中,村民们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是村中有“老黑”、“老干部”,其实就是指以蔡存文为首的一帮人,由于他们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背景,不时把持着村庄正式组织权力,并且对村民亦狠气十足,从而构成村庄一个特殊的权势集团。他们直接控制或暗中操纵村两委予以谋利,导致村两委主职干部频繁变动,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制度化权力的稳定性。

以蔡存文为首的村庄权势集团,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在任的村干部,他们成为最直接的小团体利益代言人;二是退职的部分村干部,如果在村级组织中没有代理人,他们便制造各种麻烦来逼迫村干部下台并取而代之;三是普通村民,他们为蔡等人摇旗呐喊并从中获利。

其实,村庄权势集团是在村庄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自1980年代以来,温州的经济发展启动了村庄的城镇化,先锋村凭借其良好的交通条件成为人们投资、开发的热点。正是在这一热潮中,担任着村主任的蔡存文开始营造着较广的关系网,并大肆从征地的谋利中来经营着这一关系网。尽管1989年的村庄选举使蔡存文落选,失去村主任一职,但仍在村支部中担任着副书记。1990年村支书、村主任双双辞职后,蔡存文被任命为村支书,其同党陈细根出任村主任,由此在村庄建设中大肆营利,建筑工程由其亲自承包,并以低价买下两座山开办采石场,还为其哥征地十余亩用于办养狗场。与此同时,其同伙亦分享着各种好处,大肆违章征地建房、办厂。正是由于上述大量违规行为的存在,保持既有的利益不被侵犯便成为他们相互关系的纽带,而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直接控制村两委,即使不能控制也要操纵它,否则便搞垮。因此,在蔡存文被判刑入狱后,其同伙陈细根仍把持着村务,在蔡存文出狱后,尽管已不能再问鼎村庄正式权力,但他操纵着把另一个同党涂建新推上村支书的职位,由此村两委又被他们完全把持着。正因为如此,蔡存文才可以从村中获得水泥路和村中花园建设项目并从中谋取暴利。在换届选举中,涂、陈双双落选后,蔡存文等人又鼓动老人搬运队、煽动村民与村两委唱反调,结果逼迫村支书、村主任双双辞职。在2001年的村庄选举时,他们又企图扶持蔡林根,尽管未能得逞,但新主任刚刚上任,他们便又开始制造麻烦。可见,以蔡存文为首的权势集团的存在及其谋利行为,一方面破坏了村庄治理的制度化,减弱了村庄制度化权力的稳定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激起了人们的不公正感和义愤,而这恰恰构成了人们参与村庄事务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并为民间组织介入村庄治理提供了足够的理由。 四、结论:民间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社会后果

理论上说,民间组织参与村庄事务能够提升村庄治理的民主化程度。但我们在先锋村看到的却是,由于村两委主要领导的频繁变动,村庄经常失去权力主轴,并且由于权势集团对村庄治理制度性的破坏,使村庄治理处于无序之中。在此背景下,作为村庄治理重要力量的民间组织,它们通过各自拥有的资源,实现着对村庄事务的参与,但这种参与主要是非制度化的,由此,将产生两个不可避免的后果。

一是它导致了正式组织权力的弱化。应该说,先锋村的制度是非常完备的,制定各种制度20余种,如《村党支部工作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制》、《村干部工作责任制》、《党务村务公开制》等,但制度建设并未带来村级治理的规范操作,它也没有成为村级权威稳定的制度基础。在先锋村,我们看到,村两委的权威是衰落的,尽管这种衰落与村两委主要领导人的频繁变动有关,也与村干部本身以权谋私从而失去了村民的信任有关。但与此同时,村庄民间组织谋求对村庄事务的参与,甚至作为对以权谋私的村干部的抗争而对村级组织部分功能的替代,构成了对村级组织权威的挤压,在村庄治理中分割着体制性权力,使村级组织权威呈衰落之势。 二是民间组织对村庄治理的非制度化参与有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村庄治理无疑应该是各种权力在村庄内交互作用的过程,尤其在村民自

治的背景下,它应该为各种权力参与村庄事务提供便利而广阔的渠道,但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但在先锋村,我们看到的是比较混乱的状况,这就很难保证各权力主体参与村庄治理的公益性,并且,倘若这种权力主体是强大的、组织化的,势必动摇村庄稳定的基础。事实上,老人搬运队已经具有了这种潜在的危险。不难想象,在村级组织权威衰落的背景下,利益分殊的各民间组织对村庄治理的参与必将陷村庄治理于无序之中。 当然,民主必须建立在权力分化的基础上,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扶植合法的民间组织成长,为它们参与村庄事务提供条件,但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现制度性参与。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建设,真正树立起村级组织的合法权威,使其成为村庄权力的中心。只有依托村级权力这个中心,同时又发挥着其他权力主体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民主的规则才能演绎为治村良方,从而实现村庄在稳定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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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飚著《跨越边界的社区》三联书店2000年。

10、 罗兴佐《村庄选举与治理中的乡政权》 《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华中师范大学2001年12月22-24、湖北武汉。

《论村庄治理中的民间组织——以浙江先锋村为个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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