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方面,中国保监会也应在促成保险市场机构配套、分工合理方面多做工作。据悉,目前又有一批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准筹建,这批公司的加盟,必然使保险市场更趋完善。
(二)整顿保险兼业代理
保险兼业代理在历史上为保险业的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今后也必不可少。但保险兼业代理的无序发展,又成为今天保险中介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源自对其监管的薄弱,而根源还在于监管主体的不明确。
在过去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中,惟有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今后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来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代理人进行管理。但是保险公司缺少最根本的管理手段,即没有取消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代理人可以在几家保险公司之间跳来跳去,甚至在一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来回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对兼业代理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中国保监会及其下设的保监办。面对众多兼业代理,保监会该实施如下管理:
1.整顿保险兼业代理,严格资格审查
1999年中国保监会搞过一次兼业代理全面资格审查。对代理人的资格、规模、代理险种与主业的关系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但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几次市场整顿和“入世”后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再次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坚决清除一批不合要求的代理人。严格兼业代理的资格审核,一方面能使代理人数量减少便于监管;另一方面能使兼业代理真正成为与其主业相关的有质量的代理,更好地发挥代理作用。
2.资格审查必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要不断清理不合要求的代理人,必须加强日常检查。首先,应该要求保险兼业代理建立业务台账和完善的会计制度,完整地保留财务凭证以备检查。其次,保险兼业代理也必须按要求填写代理公司监管报表。由于兼业代理数量大,对代理人监报管表的汇总可以由保险公司完成,但必须进入保监办的信息系统。第三,保监办根据系统中的信息,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代理人业务台账和财务账,发现问题及时按兼业代理管理方法进行处理。这种抽查所占比重也许很小,但只要有检查有处理,对代理人就有约束。第四,保监办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及检查所掌握的材料,坚决清理业务规模小、规范性差的代理人,以保证兼业代理质量。
3.试行保险代理的总代理人制度
为使保险兼业代理的数量减到保监会能够管理的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保险市场中的总代理人制度,即由保险公司与经保监会批准的总代理(个人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聘用具有保险资格的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总代理人建立统一的业务、财务台账,并对所聘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保监会只对总代理人进行监管。当然这里必须赋予总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对于违反保险代理规范的代理人,总代理人有权上报保监会,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证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保险法”从1995年实行,距今虽然只有6年多的时间,却已经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修改“保险法”已经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在“保险法”这部大法之下,还需要有很多法规、办法与之相配套。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一套新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日趋完善,保险中介发展必需的法规体系正逐步形成,保险中介的发展将更加规范。市场还企盼着新的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以使整体保险中介的发展更加有序。
此外,配套的政策要跟上。目前财政部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是8%。但在对保险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的管理中,都要求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专业的代理人员,而且不允许代理人签发保单。那么代理公司就需要支付场地费、通讯费、交通费及人员工资,代理人在接触客户的时候,也还需要有招待费等等。8%的手续费显然不足,这也是存在保险代理炒作手续费的另一个原因。要使代理人规范化运作,必须给他们以适宜的生存空间。国际上对保险经纪人的手续费,一般在10%~20%,这样的水准用在代理人身上是适宜的。另外,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发展刚刚开始,尚未见到对其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考虑参考国外通常做法,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合适的水准,以使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健康发展。
(四)发挥同业协会作用,搞好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因此要层层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同业协会,发挥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同时,同业协会及时通报行业中的相关情况,也有利于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更处于初始阶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速度,
《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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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保险兼业代理
保险兼业代理在历史上为保险业的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今后也必不可少。但保险兼业代理的无序发展,又成为今天保险中介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源自对其监管的薄弱,而根源还在于监管主体的不明确。
在过去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中,惟有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今后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来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代理人进行管理。但是保险公司缺少最根本的管理手段,即没有取消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代理人可以在几家保险公司之间跳来跳去,甚至在一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来回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对兼业代理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中国保监会及其下设的保监办。面对众多兼业代理,保监会该实施如下管理:
1.整顿保险兼业代理,严格资格审查
1999年中国保监会搞过一次兼业代理全面资格审查。对代理人的资格、规模、代理险种与主业的关系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但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几次市场整顿和“入世”后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再次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坚决清除一批不合要求的代理人。严格兼业代理的资格审核,一方面能使代理人数量减少便于监管;另一方面能使兼业代理真正成为与其主业相关的有质量的代理,更好地发挥代理作用。
2.资格审查必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要不断清理不合要求的代理人,必须加强日常检查。首先,应该要求保险兼业代理建立业务台账和完善的会计制度,完整地保留财务凭证以备检查。其次,保险兼业代理也必须按要求填写代理公司监管报表。由于兼业代理数量大,对代理人监报管表的汇总可以由保险公司完成,但必须进入保监办的信息系统。第三,保监办根据系统中的信息,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代理人业务台账和财务账,发现问题及时按兼业代理管理方法进行处理。这种抽查所占比重也许很小,但只要有检查有处理,对代理人就有约束。第四,保监办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及检查所掌握的材料,坚决清理业务规模小、规范性差的代理人,以保证兼业代理质量。
3.试行保险代理的总代理人制度
为使保险兼业代理的数量减到保监会能够管理的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保险市场中的总代理人制度,即由保险公司与经保监会批准的总代理(个人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聘用具有保险资格的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总代理人建立统一的业务、财务台账,并对所聘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保监会只对总代理人进行监管。当然这里必须赋予总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对于违反保险代理规范的代理人,总代理人有权上报保监会,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证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保险法”从1995年实行,距今虽然只有6年多的时间,却已经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修改“保险法”已经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在“保险法”这部大法之下,还需要有很多法规、办法与之相配套。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一套新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日趋完善,保险中介发展必需的法规体系正逐步形成,保险中介的发展将更加规范。市场还企盼着新的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以使整体保险中介的发展更加有序。
此外,配套的政策要跟上。目前财政部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是8%。但在对保险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的管理中,都要求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专业的代理人员,而且不允许代理人签发保单。那么代理公司就需要支付场地费、通讯费、交通费及人员工资,代理人在接触客户的时候,也还需要有招待费等等。8%的手续费显然不足,这也是存在保险代理炒作手续费的另一个原因。要使代理人规范化运作,必须给他们以适宜的生存空间。国际上对保险经纪人的手续费,一般在10%~20%,这样的水准用在代理人身上是适宜的。另外,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发展刚刚开始,尚未见到对其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考虑参考国外通常做法,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合适的水准,以使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健康发展。
(四)发挥同业协会作用,搞好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因此要层层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同业协会,发挥行业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同时,同业协会及时通报行业中的相关情况,也有利于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更处于初始阶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速度,
目前的市场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加强保险中介的管理能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必将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