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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比较研究方法论


的话,都必须以结论开放、倾听、建设性的批判以及以理解为目的的对话为基础。

如果像这样来理解,公正性的原则就是在观察与阐释的过程中实现的。世界上并没有任何一种绝对“完善”的引不起任何批评的宗教,也不存在一种完全“客观”的评价标准。公正的比较研究,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不应该对这个或者那个传统作任何的判断与评论,也不意味着研究者应该总是把自己放在所比较的两个传统的正中间位置。公正原则指的是研究必须从开始到结束,都对比较双方使用同样的判断标准。公正原则坚持任何宗教传统都必须获得尊重的精神,但它也允许人们拒斥任何经典著作或传统实践中的某些与人类宗教信仰的原则不相协调的东西,从而使人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根据认真的思考作出有价值的判断。没有这种正与反、有利与不利两方面的判断,比较研究将是浅薄和表面的。但是,公正原则限制研究者作出随意的、片面的以及前后不一致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者本身的价值与信念也必须得到检验与考察。这是一个开放与自我评判的反思过程,而对于这一过程的理解又是实行公正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也理所当然地是任何成功的宗教比较的前提。

二、在不同的宗教之间找寻相似点

一种恰当的宗教比较研究包括三项任务:找寻相似点,发现不同点,并且由于重叠与相互包含的原因,要从相似之中发现不同,在不同之中找寻相似。

比较研究必须首先在不同的宗教间找寻相似点,这是任何比较的起始点。有两种找寻宗教间相似点的基本方法:一是考察它们的现象学框架;另外一种则是考察它们本身的结构。

尽管宗教世界具有多样性,是由多维空间组成的,但其现象学的框架结构则非常清楚。就其空间而言,有在世界范围里被人们实践的“世界宗教”,也有在特殊区域由特定人群或民族所信奉的“地区性宗教”。就其时间而言,有主要以对原始信仰与实践的历史记载为基础根据的“传统宗教”,也有通过改革旧信仰与旧仪式或者通过创造一套全新的信仰与礼仪而形成的“改革宗教”或“新宗教运动”。就宗教的本质而言,既有依附于一种单一的信仰与实践并排斥任何其他传统要素的“单一宗教”,也有通过调和不同信仰、仪式与伦理观念而形成的“合成宗教”。通过这样一种现象学的描述,我们就能够马上发现两种宗教之间是否存在有明显的相似性:例如,它们到底是世界性宗教,还是地区性的宗教;它们是具有将自己的教义普遍化的潜力,还是完全囿于自己的起源;它们是仅以传统为依归,还是能够适用于现代世界;对于其他的不同宗教传统,它们是持一种较为开放的态度,还是基本上坚持它们自己的信仰,对其他的宗教传统持一种排斥的态度。发现类似这样的种种相似性是非常有趣的事情,但还不足以作为学术研究的根据,它至多可以作为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的开端。为了在不同的宗教间找到更为基本的共同特性,我们还必须特别详细地考察我们打算比较的这些宗教传统的结构特征。

我们所说的结构特征,是指那些能够反映一个宗教内部结构及相应功能的本质特征,对于宗教结构的分析是与宗教的定义相联系的。在试图比较不同的宗教之前,对于什么是宗教有个清楚的认识是极为重要的。我们给宗教的定义是这样的:宗教是以寻求克服生命局限的方式为内容,并以这种方式来探求对生命的终极意义之理解的学科。要克服生命的局限性,宗教必须把它的视野由短暂扩展到永恒,必须去发现生命的终极意义,必须考察人类存在与有限世界以及人类与无限的双重关系。我们在人类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中寻求生命的终极意义,同时又在人类的存在与无限的关系中才能体会到怎样克服生命的局限以达到终极或无限。所以,在宗教世界中,人类并非孤立地存在着。他们不仅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而且还存在于人类与超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超越、人类与自然构成宗教大厦基础结构的三块基石。

对于宗教结构内部的研究可以以极为错综复杂的方式来展开。但是,为了理解这一复杂结构,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包括A、B、C 三点的三角形来表示。在这个图形中,A、B、C分别用以表示超越、 人类与自然。建立了这个图形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三点的相互关系中发现宗教的结构与功能。(见图一)

附图{图}

任何一种成熟的宗教,都具有某种以此三点为基础的结构,而这些点所代表的东西在表现形式上又是多种多样的。这三点中的每一点与其他二点的关系,都构成宗教理论与实践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既可以清晰地相互区分,又十分紧密地相互联系。第一方面以A为中心, 以起源于A然后再扩展到B与C的各种关系为内容。因为这些关系都起源于A,又因为A代表着超越,所以, 它们经常以宗教的“超越”方面为世人所知。“超越理论”与神学学说有所不同,后者在基督教、犹太教以及伊斯兰教文献和习惯用语中,指的是关于上帝的研讨。但是,其他宗教并不谈论这样一个有意志的上帝或诸神。这样,宗教中关于超越的论断,指的是对“无限”、对有意志的或无意志的“无限”与人类存在和自然世界的创造关系的理论反思。宗教的超越方面以超越为中心,而超越又几乎可以表现为任何形式:它可以是一种品质(如智慧、爱)、一种关系(如和谐、统一)、一种特殊的自然实体(如太阳、大地、天、河流、动物等等)、一个特殊的人类个体或群体(如某个国王、死去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的自然(即大自然)、一种纯粹的形式或者纯形式领域(如善、真、全部理念)、纯存在(如一、存在自身、存在基础),或者超越的活性人格神(如安拉、耶和华、上帝)。(参见《比较宗教伦理学》,第58页)

所以,虽然或许我们同意并不是每一种形式的世界宗教都有某种上帝的概念,但我们必须承认,许多宗教中都包括有某种超越的方面,无论其关注的是通过外在于人性力量或人格神的拯救,还是强调人类自我的超越。一般地说,世界性宗教的超越的典型形式就是一种既高于自然也高于人类的力量、能力或人格。在这样的超越形式中,人们往往相信超越的人格或力量既能够控制人类事务与命运,也能够决定自然的演化方式。根据这种超越原则,人类存在及自然在本质上是依赖于超越的。

宗教结构的第二方面,以B为中心,以起源于B并从B推展到A与C 的各种关系为内容。B代表的是人, 而以人为中心始发的关系可以称之为某一宗教的“宗教”方面。“宗教”一词既可

以在广义上也可以在狭义上来使用。广义的宗教是指宗教主体与宗教客体之间的所有关系,指与超越生命局限和寻找生命的终极意义有关的所有宗教理论与宗教实践。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宗教”是在其狭义意义上使用的。狭义的宗教主要是指在宗教结构中的三个方面之一,即作为宗教主体的人类与作为宗教客体的超越及自然的关系,指宗教主体通过与“无限”交流、通过使生命与自然界相和谐来发现生命的终极意义的活动。在发展这些关系的过程中,人发明并提升了某种特殊的信仰、感情、崇拜、礼仪、行为与生活方式。由于这一方面集中于从作为宗教主体的人推展到作为宗教客体的超越这一关系上,所以,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把它与超越方面相区别——超越方面以宗教的客体以及从宗教客体到宗教主体的关系为中心,而“宗教”方面则以宗教主体及从宗教主体到客体的关系为中心。宗教表述的典型形式是信仰。信仰是一种态度,是对超越的向往。宗教比较研究的重要问题,是关于信仰究竟能否适度地发挥其功能的问题。一个功能适当的信仰,可以建立起宗教主体与宗教客体之间的交流关系;一种功能出现故障的信仰,则会堵塞甚至完全破坏这一交流,从而使宗教主体不能够到达超越的境地。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宗教的“宗教”方面就会开始退化,从而为宗教的超越关系或伦理关系所遮蔽。宗教的伦理关系是我们所要论述的宗教结构的第三个方面。人类不仅存在于他们与超越的关系中,他们以此得到或者追求生命的终极意义,也存在于他们与自己以及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并通过这些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拓展生命的意义。宗教的伦理方面以B为中心,以其与自身的关系、与A及C 的关系为内容。寻求生命的最终意义,必须在关于人的本质及活动的意识中才能得以展开。在这个意义上,宗教的伦理方面是超越方面与宗教方面的合理延伸。在宗教结构的三角形中,伦理之所以是宗教的伦理,是因为人类本性与行为是以其与超越的关系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道德之所以具有指导行为的功能,其原因不在道德自身,而在于道德所追求的是宗教的终极意义。因此,

《宗教比较研究方法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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