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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


介人的业务范围、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第五,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报酬支付规则及惩罚规则,应尽快实行差别佣金制,界定佣金管理权限及支付方式。惩罚方式应包括罚款、停止执业、永久取消中介人资格、民事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应该说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现实中仍出现的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制度实施不力。应进一步增加保险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力,加强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建立保险中介人网络信息档案,接受客户投诉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第七,建立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业进行。评估的重点应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业务量,市场占有率,道德品质,被处罚情况等来进行,以别于一般企业。
  总之,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应对入世后外资保险中介激烈竞争的需要,更是发展壮大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只要我们不断克服制度缺陷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不懈地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就一定能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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