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理性与信仰的相遇
注[3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末章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
第一卷(中译本名为《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3节。海德格尔《宗》,第12节。
注[35]/ 作为海德格尔后期哲学之核心的“自身的缘构发生”(Ereignis)的思想
与此一气相通。参见张祥龙著《海德格尔思想与中国天道》第七章第三节:“自身的缘
构发生——存在的真义”。
注[37]/ 参见H.奥特(Ott )的《马丁。海德格尔:政治生活》(Martin Heidegger
:A Political Life),A.Blunden 英译,London:Haper Collins ,1993年,64页以
下,107 页。
注[38]/ 参见R.萨夫朗斯基(Safranski ):《一位德意志大师:海德格尔和他的
时代》(Ein Meister aus Deutschland :Heidegger und seine Zeit),Muenchen:
C.Hanser,1994年,35页以下。
注[39]/ 同上书,第7 章。
注[41]/ 《新约》,“加拉太书”2 :16. 注[45]/ 《宗》,80页,71页。并见
“加拉太书”1 :8 以下,3 :2.注[46]/ 克兹尔:《源》,178 -179 页。海德格尔:
《宗》,81页,87页。
注[50]/ 《新约》“贴撒罗尼迦前书”1 :4 -5.此书以下简称《贴》。
注[55]、[57]、[59]、[60]/ 《贴》1 :9 ;2 :8 ;5 :2 ;5 :11以下。
注[64]/ 海德格尔:“现象学与神学”(此文作于1927-28年,首次发表于1969年),
见《路
标》(Wegmarken ),Frankfurt :Klostermann ,1978年,43-77页。海德格
尔在那里认为:“哲学是对于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ontischen )、也就是
前基督教意义上的内容所做的形式显示式的(formal anzeigende )存在论修正。”65
页。
《解释学理性与信仰的相遇(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