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私(上)
全文约18,000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一、自私的定义;二、自私的相对性;三、自私的划分与人的道德划分;四、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的历史性与永恒性;五、从上述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
一、 自私的定义:剖析“自私乃损人利己的行为”的定义,认为此定义不足以概括人们实际运用这一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主张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身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已同他人、社会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已”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构成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打算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的行为。
二、 自私的相对性:1、自私相对无私而言。批判“人纯粹自私”的论点,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可分为损人利己的“恶性自私”、利人利己的“合理自私”,舍己利人的“大公无私”三种形式。
2、自私可分层次。自私可指“为了我”(个体),也可指“为了我们”(群体),要看以何种利益关系作参照。
3、从自私可分层次、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发生的氏族、部落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事实推出“自私是古已有之”的结论。即使假定古代社会氏族内毫无利益冲突。
三、 自私的划分与人的道德划分:1、人的利益关系既有现实的同一性(统一性),又有现实的矛盾性。利益同一和矛盾的原因。
2、自私既可分为“恶性自私”、“合理自私”,还可分为“近自私”、“远自私”。
3、以“蛋糕理论”说明,工人与资本家同样存在“利益同一性”。
4、道德上可将人大致分为:“恶性自私者”、“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三类人均“不是纯粹”的,可以并事实上相互转化。
四、 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的历史性、永恒性:批判“生产力水平决定私有制进而导致私有观念(自私)的产生”
的观点。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只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只有人的要尽可能满足自身、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他集团的利益要求的欲望意识,才得以使人对某物的占有成为排他性的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不如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现代社会生物的研究证明,与人类同祖的现代类人猿其内部存在等级、利益冲突━━假如这是事实,则实难设想“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类没有“内部(氏族内)的利益冲突”。
关于自私产生的假设:人的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识能力)
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的自己,作为群体的我们与作为个体的他人、作为群体的他们以及相对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的产生。
自私极可能永恒地存在。恩格斯说,人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
五、 从以上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一般结论:自私既有积极、消极作用两重性,就不能一般地否定自私。
主张肯定“合理自私”,否定“恶性自私”。
经济的结论:经济制度必须适应“人的自私”的存在,人的工作应与其利益密切挂钩。
政治的结论:如果人确有“损人利已”的倾向性、可能,就不能让任何人掌握一种绝对的权力。
除正文外,请参阅:(一) 笔者收集整理的《“自私”的解释及使用“自私”的实例》。
(二) 本人著《自私的歧义分析及其他─与汪丁丁先生商榷》。
(三) 《“健康的自私”和“伪善的无私”》(刘以宾)原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10月25日。
(四) 《说“自私”》(载《杂文报》2000年8月29日4版)。
(五) 《自私论》(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六) 《重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伦理观》(载《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3期)
(七) 《“人性自私论”的现实危害与理论悖误》(张瑞甫著,载《当代思潮》1997年2期)
一、 自私的定义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 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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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 《论自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