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面,如果内部规则正好满足人们作正确的预期,个人之间的知识交流就可能创造出一种共同优势,即社会成员间依靠统一的规则形成战略互动,从而实现规模收益递增。
1.4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
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及内部规则可能出现的“锁定”效应,社会成员可能形成组织来加以补救。不过,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组织视为制度创新主体,它可能是直接从事创新活动的第一行动团体,也可能是模仿某种新制度的第二行动团体(诺思,1994),在组织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制度市场是比较完善的,和大多数演进模型一样,组织和个人类似的行动,没有什么特殊性。这种组织观显然和诺思(1981)早期对国家的分析不一致,在那儿,国家游离于制度市场之外。而哈耶克把组织视为“外部规则”,即政府、企业、学校等特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却是作为一种规则而存在。“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哈耶克,2000:55)由此可见,组织实质上等价于外部规则或人为秩序,它是组织内部成员创造出的一种特定的共同知识,目的是使组织内成员更好地预期相互之间的行动。作为组织的外部规则服务于特定的人或统治者,是运作一个组织所必要的工具,它们支配着组织内部的行动。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本质区别在于,外部规则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组织中特定的个人,从而可以支配组织成员的行动,它一经创立出来,就会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转,而内部规则只是否定性的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做的事,然后由个人自己决定行动;外部规则服从于组织或统治者的特定目的,而内部规则是目的独立和普遍适用的。
(编者注:哈耶克的组织观与我是一致的,特别是他把组织与维持组织运转的规则视为“硬件”与“软件”的关系,也是我一向的观点。在这里,采用“人为秩序”一词多有不妥。因为任何社会秩序都可被视为“人为秩序”;社会就是由人组成的吗!难道内部规则作用下的秩序就不是人为的秩序吗?)
组织的优势在于弥补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失误。“在大多数场合,为了确使那些规则得到遵守,我们称之为政府的那种组织却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的这一特殊功能有点象工厂维修队的功能,因为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任何特定的服务项目或公民消费的产品,而毋宁在于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哈耶克,2000:69)政府的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实施某些规则,二是提供服务。当政府履行第一项功能时,她实际上在为整体秩序的持续运转提供一项基本条件;而当政府履行第二项功能时,她是作为整体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哈耶克,2000:69—79)。组织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分工和专业化,通过等级制和命令的强制,组织可以把任务分解,并安排专家分别应对一些范围较小的问题;此时组织也可以动员充足的资源投向一些关键部分;组织收集信息的能力也比个人强大(Hardin,1996)。此外,政府也具有制度供给方面的规模经济优势(诺思,1981)。
(编者注:对组织作用的论述确实比较精辟,但是否很全面呢?我表示怀疑。……)
但是,组织不一定对社会成员有利。尽管组织为应对不了解的特定情况,也会设定一般性规定来获得灵活性,但“只是在最为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象由单一心智支配所展开的所有活动的所有细节。然而,确凿无疑,任何人都没有成功地对复杂社会中所发生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而刻意的安排。”(Hayek,1973:49)组织的另一个局限性在于其实施外部规则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常常会出现制度刚性和组织僵化。(Kasper and Streit,1998)并且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常常导致组织失灵。不过,为了组织自身或统治者的目的,组织会主动寻求创新机会,有时甚至会通过强制来实现这些机会,尽管这些创新活动常常不符合相关成员的利益。
(编者注:组织的局限性是否可以克服?如果把组织从政府外延到普通社团机构、企业、学校等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企业“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克服其局限性的?政府“组织”是否也可以此方式来消除其局限性?……)
1.5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由上可知,社会秩序的演化出现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和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
但是,组织具有的强制力往往导致外部规则的越界。由于统治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受到生存问题、代理问题及度量成本问题等的约束,国家的行动常常降低经济效率(North,1984)。并且,政府的强制行动会导致“强权界定产权”现象(Umbeck,1981)。哈耶克也特别强调组织面临知识分散化环境的无能为力。他们均认为,相对组织来说,依靠内部规则形成的自发秩序更有利于有效利用分散化的知识。
然而,给定一个组织和个人激励兼容的环境,组织的制度创新活动可能有利于内部规则的形成。因为组织占有更多的资源,对特定环境的认识可能更全面、更敏锐,即使组织的创新活动本身是低效率的,但它形成的相关知识却可以节约其他人的创新成本。从另一个角度看,组织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可以从内部规则的演进中吸收有用的知识,来改造外部规则,从而使外部规则的运行效率提高。再者,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竞争,外部规则之间也会出现竞争,这种类似于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制度和组织之间产生相互的学习机制,加速制度的演化。
社会经济活动由分散的个体当事人来完成,当事人面临有限理性的约束及知识分散化的环境条件,由于个体的异质性和知识分布的差异性,导致获利机会的发现和获取的不同,其中一些人获得成功,其策略称为主导策略,并被其他人效仿,由此演化出一些一般性的规则,作为共同知识以节约后继者的创新成本,并稳定当事人对他人的预期。一般规则的形成为当事人的决策设定了相对确定的环境,使当事人相互之间可能合作。随着特定环境的变化,一般规则也会发生演变,以适应新的社会状态。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及与一般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了围绕内部规则的自发秩序。但是,如哈耶克指出的,即使是自发秩序也不能完全消除环境的不确定性,再考虑到Williamson(1985)所讲的行为不确定性,内部规则就存在不足之处。组织的出现正是对其加以弥补。组织以一种命令式的动员方式获得行动优势,但组织一旦形成,便脱离内部规则,而按照自身的规则运转。这就是外部规则与外生秩序的演化过程。
给定不同的环境条件,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有时相互促进,有时相互制约,作为整体的社会秩 序就是在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中逐步演进的。尤其是,组织一旦生成,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强制地把其他非组织成员的行动统一到自身的外部规则之下,以求更好地获取潜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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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
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及内部规则可能出现的“锁定”效应,社会成员可能形成组织来加以补救。不过,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组织视为制度创新主体,它可能是直接从事创新活动的第一行动团体,也可能是模仿某种新制度的第二行动团体(诺思,1994),在组织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制度市场是比较完善的,和大多数演进模型一样,组织和个人类似的行动,没有什么特殊性。这种组织观显然和诺思(1981)早期对国家的分析不一致,在那儿,国家游离于制度市场之外。而哈耶克把组织视为“外部规则”,即政府、企业、学校等特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却是作为一种规则而存在。“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哈耶克,2000:55)由此可见,组织实质上等价于外部规则或人为秩序,它是组织内部成员创造出的一种特定的共同知识,目的是使组织内成员更好地预期相互之间的行动。作为组织的外部规则服务于特定的人或统治者,是运作一个组织所必要的工具,它们支配着组织内部的行动。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本质区别在于,外部规则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组织中特定的个人,从而可以支配组织成员的行动,它一经创立出来,就会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转,而内部规则只是否定性的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做的事,然后由个人自己决定行动;外部规则服从于组织或统治者的特定目的,而内部规则是目的独立和普遍适用的。
(编者注:哈耶克的组织观与我是一致的,特别是他把组织与维持组织运转的规则视为“硬件”与“软件”的关系,也是我一向的观点。在这里,采用“人为秩序”一词多有不妥。因为任何社会秩序都可被视为“人为秩序”;社会就是由人组成的吗!难道内部规则作用下的秩序就不是人为的秩序吗?)
组织的优势在于弥补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失误。“在大多数场合,为了确使那些规则得到遵守,我们称之为政府的那种组织却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的这一特殊功能有点象工厂维修队的功能,因为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任何特定的服务项目或公民消费的产品,而毋宁在于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哈耶克,2000:69)政府的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实施某些规则,二是提供服务。当政府履行第一项功能时,她实际上在为整体秩序的持续运转提供一项基本条件;而当政府履行第二项功能时,她是作为整体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哈耶克,2000:69—79)。组织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分工和专业化,通过等级制和命令的强制,组织可以把任务分解,并安排专家分别应对一些范围较小的问题;此时组织也可以动员充足的资源投向一些关键部分;组织收集信息的能力也比个人强大(Hardin,1996)。此外,政府也具有制度供给方面的规模经济优势(诺思,1981)。
(编者注:对组织作用的论述确实比较精辟,但是否很全面呢?我表示怀疑。……)
但是,组织不一定对社会成员有利。尽管组织为应对不了解的特定情况,也会设定一般性规定来获得灵活性,但“只是在最为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象由单一心智支配所展开的所有活动的所有细节。然而,确凿无疑,任何人都没有成功地对复杂社会中所发生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而刻意的安排。”(Hayek,1973:49)组织的另一个局限性在于其实施外部规则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常常会出现制度刚性和组织僵化。(Kasper and Streit,1998)并且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常常导致组织失灵。不过,为了组织自身或统治者的目的,组织会主动寻求创新机会,有时甚至会通过强制来实现这些机会,尽管这些创新活动常常不符合相关成员的利益。
(编者注:组织的局限性是否可以克服?如果把组织从政府外延到普通社团机构、企业、学校等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企业“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克服其局限性的?政府“组织”是否也可以此方式来消除其局限性?……)
1.5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由上可知,社会秩序的演化出现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和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
但是,组织具有的强制力往往导致外部规则的越界。由于统治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受到生存问题、代理问题及度量成本问题等的约束,国家的行动常常降低经济效率(North,1984)。并且,政府的强制行动会导致“强权界定产权”现象(Umbeck,1981)。哈耶克也特别强调组织面临知识分散化环境的无能为力。他们均认为,相对组织来说,依靠内部规则形成的自发秩序更有利于有效利用分散化的知识。
然而,给定一个组织和个人激励兼容的环境,组织的制度创新活动可能有利于内部规则的形成。因为组织占有更多的资源,对特定环境的认识可能更全面、更敏锐,即使组织的创新活动本身是低效率的,但它形成的相关知识却可以节约其他人的创新成本。从另一个角度看,组织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可以从内部规则的演进中吸收有用的知识,来改造外部规则,从而使外部规则的运行效率提高。再者,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竞争,外部规则之间也会出现竞争,这种类似于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制度和组织之间产生相互的学习机制,加速制度的演化。
(编者注:是否应该说:实施不同外部规则的政府之间也存在竞争?例如:实行计划经济的政府与实行市场经济的政府之间,就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导致了不同政府有选择不同外部规则的自由,却没有选择胜负结果的自由。)
社会经济活动由分散的个体当事人来完成,当事人面临有限理性的约束及知识分散化的环境条件,由于个体的异质性和知识分布的差异性,导致获利机会的发现和获取的不同,其中一些人获得成功,其策略称为主导策略,并被其他人效仿,由此演化出一些一般性的规则,作为共同知识以节约后继者的创新成本,并稳定当事人对他人的预期。一般规则的形成为当事人的决策设定了相对确定的环境,使当事人相互之间可能合作。随着特定环境的变化,一般规则也会发生演变,以适应新的社会状态。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及与一般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了围绕内部规则的自发秩序。但是,如哈耶克指出的,即使是自发秩序也不能完全消除环境的不确定性,再考虑到Williamson(1985)所讲的行为不确定性,内部规则就存在不足之处。组织的出现正是对其加以弥补。组织以一种命令式的动员方式获得行动优势,但组织一旦形成,便脱离内部规则,而按照自身的规则运转。这就是外部规则与外生秩序的演化过程。
给定不同的环境条件,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有时相互促进,有时相互制约,作为整体的社会秩 序就是在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中逐步演进的。尤其是,组织一旦生成,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强制地把其他非组织成员的行动统一到自身的外部规则之下,以求更好地获取潜在利益。
《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