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在过去,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上级手中,因而容易滋生“跑官买官”的腐败现象。现在,“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无论是当选的“村官”还是落选的“村官”,都要经受村民投票箱的考验,从而促使村干部养成眼光向下、对群众责任的民主作风。与民主选举相配套的制度就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全市1279个村在1999年初全部实行了村务公开,有6399个经济社(村民小组)占总数的63.4%也实行社(组)务公开;全市84个镇也从1999年底开始至2000年6月全部推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了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化解了一些农村中存在的党群、干群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群众对村干部的满意程度也大大提高。我们的调查数据也表明,村民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的实行,使村干部更有责任心、更加廉洁、更加尊重群众,更加主动地为老百姓实事。51.9%被访者明确表态说,民主选举村委会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56%的人表示群众选的干部更加热心为老百姓服务。
4、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纵深推进,是巩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的政治基础
广州市在完成村委会民主选举基础上,又把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来抓,确定黄埔、花都区为创村民自治示范区,沙湾镇、南岗镇和东漖镇27个镇为村民自治示范镇,并要求每个镇抓1至2个村民自治示范村。一年多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通过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经受了一次广泛而深刻的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和锻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学习“一法两办法”,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真正认识了民主、法制的重要性,知道了什么是民主权利,怎样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权利的落实,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各项工作的责任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少村委会通过组织兴修水利,解决耕作用水问题;修建学校,改善教学环境;修建村道,改善村容村貌;成立合唱队、秧歌队、醒狮队,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扎扎实实地为村民办一批好事实事,受到村民的好评。一个民主、文明、进步的广州农村正在展现在我们面前。
三、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在充分肯定村民直选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不是麻痹大意,忽视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我们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时代创新精神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式,才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持续发展。
在调查中,我们觉得如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重新审视。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过去,村级干部由乡镇选拔、培养和任用,这是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策的一个组织措施或者说“组织路线的保证”。实行村民直选之后,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群众选举产生,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村干部执不执行上级的政令,还要看村民的脸色。因此,像计划生育、收费、追款这些得罪人的事情,许多选举出来的村干部采取回避的态度,使政令渠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梗阻。
一位被访的镇委书记说:“在过去,如果村干部依法办事不力,镇里可以停他的职,现在不能这样办,要村民来罢免。而一些不明事理的村民,就是喜欢那些敢同政府对着干的人。”[1]一位被访的副镇长说:“完全否定乡镇政府对村级干部的管理权,是有负面影响的,政令不通就是综合表现。有的人借村民民主来抵制镇政府的政策执行和管理。例如我们镇,政府对村里征地款的分配和使用,就存在失控问题。镇政府不是想从中瓜分什么利益,是政策不许分光吃光。而农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不放心集体来管钱,要落袋为安。现在实行村民民主决策,政府还有没有权去干预这样的事情?”[2]
然而,乡镇干部工作再困难,毕竟还有退路,大不了异地为官。可村干部就没有这样的机会。村干部不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范围,但政府的许多政策、国家许多的实际任务要靠他们去落实,这就产生了一些矛盾。许多村干部有这样的心态:完成听从上级的指示,得罪村民多了就怕没退路。一位被访的村干部说:“上头布置的事情不少,但经费不多。上面布置的任务完不成,要挨批评,而当个村干部还要由村民来挑三拣四,夹缝里做人真难。”一位村主任则反映:“现在的村主任真难做。你是村民选的,就得维护村民的利益,这个道理我们明白。但是,一旦村民
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矛盾时,就不好处理了。例如我们村,难度最大的事情要算撤违章建筑。农民几乎花费了全部积蓄才建起一栋新楼,政府一说是违章建筑,就要撤掉。我们村干部就是再讲原则、再下狠心,手都硬不起来。”[3]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会不会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贯彻执行。过去,为了保证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组织路线为保证,以干部任命制度为手段。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目标没变方式变。所谓目标没变就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必须得到贯彻执行。所谓“方式变”就是不能再靠任命制来实现“组织路线”的保证,而要采取适合村民自治新形势的组织方式。这就是问题的症结。
2、镇村两级干部对村民选举都存在一定的厌倦和畏难情绪,影响基层工作能力和质量的提高
从我们的调查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来看,镇村两级干部甚至部分村民群众,对村民选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厌倦和畏难情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选举的组织工作似乎成了乡镇政府的“额外负担”。有些乡镇干部反映,按理说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份内的事情,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但实际不是这样。搞一次村民选举,镇里干部要全员动员,采取包片包村、责任落实到人等组织措施,目的是保证一次选举成功,否则劳民伤财、人疲马倦。 二是村民参加投票的误工补贴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课题组调查的这些农村,村民投票的误工补贴大致上是5-30元/1次(平均是15元/1次)。“投票误工补贴”类似公社时期的“政治工分”,成了村民参与村里公共事务活动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村干部都认为,如果不发投票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双过半”就难以保证。番禺有个穷村,年收入5万元左右,选民2300多人,村里一次投票选举就要花掉村集体的全部积累。结果,新上任的村委会接手一个“经济空壳”,其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应该说,遇到这种问题的农村,不是少数。
三是选举出来的干部,有个三年任职的时间限制,投入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多。因此一些镇干部反映,部分村干部的实际工作状况是,第一年适应适应,第二年初入角色,第三年等待选换届。也就是说,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不超过1年半,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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