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哲学纲要
为人所用的客体。但永远不可以人工制造出真正的大脑。换言之,具有思维能力的人脑作为自然造化的灵魂,就在于它的不可以被客体化和无法彻底被认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所谓历史主体地位与存在上限参照系的界定就是客观一致的。除此之外,一切可被人所认识与实践的事物只能处于“为我”存在的客体位置上。换言之对人类来说,存在于其认识视野和实践领域中的一切事物,都与人的存在发生着必然的关系。客体的可知性和被改造性都是由人的存在为前提的。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具备主观意识客观存在的人,那么对一切客观存在的认识与实践活动都无从谈起;而如果客观存在于人的认识视野或研究领域之外,那么这种存在对于我们又有何价值可言呢?无庸赘言主客体这种对立统一关系,说到底是以人类和世界共存亡为基础的。从一些物理、生理和心理以及历史等方面知名学者,发出自己所从事领域已面临“绝境”感叹的奇怪现象,可以认定那些违背主观与客观对立统一原则,强调无人类存在的客观世界必然理论,如果不是在对人的客观存在必然性加以说明,那么对我们是没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可谈的!所谓客观价值是人对现实利害的评价,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作为这个普通范畴是人们对待满足人拟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也就是说对价值的主观评定,是建立在对物欲实现可量度基础之上的。(例如,在各国福利保障制度中对所谓社会贫困线判定的多种标准方法)。由于客体世界对人的利害关系,是随着历史主体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可相对转化的。因此人类进行认识与实践活动的客观价值最终反映出的正是人存在价值——这就是生存的完成,而人类的历史价值则体现出其代表着自然进化发展主题—即存在的永恒。众所周知“自保护,自维生,自催化”是生命体的本能,因此从蒙昧的自我意识到文明的意识自我这一进化历程,就决定了人是为己和利私而意识活动的生物。不言而喻人只有从感性意识中具体有限的“自我”扩展升华到理性认识上普遍整体的“类我”。他的社会生存价值才能和人类自然生存的历史价值真正统一起来。这也是每个人精神文明与“自我实现”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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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哲学纲要(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