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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境: 一方面它必须彻底理性化, 才能够以“哲学”的身份与西方对话,; 而另一方面, 如果儒学中所包含的某种“信仰的基础”(“宗教因素”)受到理性的检验, “现代儒学或许就不再是儒学了”。(傅氏文章的中译本, 载台北《当代》第65期, 1991年9月)

19.在《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一书中, 牟氏批评了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是认为“哲学是普遍的, 所以哲学只有一个, 没有所谓中国哲学, 也没有所谓西方哲学”; 二是认为“无所谓普遍的哲学, 就是没有philosophy as such, 也即只有个别的, 如各个不同民族的, 国家的或个人的哲学, 而没有所谓universal philosophy”。(《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 台湾学生书局1990年版, 第6、7页)牟本人讲的很辩证: “哲学虽然是普遍的真理, 但有其特殊性, 故有中国的哲学也有西方的哲学, 普遍性与特殊性均要承认。……以其有普遍性, 通过中华民族或希腊罗马民族来表现也可以相沟通。可以沟通就有普遍性, 由此可言会通, 若无普遍性就不能会通。虽然可以沟通会通, 也不能只成为一个哲学, 这是很微妙的。”(《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 第9页)

20.参见David L. Hall, Roger T. Ames, Thinking Through Confucius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7); David L. Hall, Roger T. Ames, Anticipating China: Thinking through the Narrative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5) ; David L. Hall, Roger T. Ames, Thinking From the Han, Self, Truth, and Transcendence i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8)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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