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1.
伽达默尔曾面对西方实证科学的发展,讨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只属于西方哲学的问题,因为智慧型的远东思想在提问和表述方式上,都与所谓西方哲学之间缺少一种“可检验(比较)关系”。这实际上是在“哲学”面对实证科学的“合法性”问题之外,又提出了一个远东思想(或曰智慧)面对“哲学”(西方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在西方特别是欧洲,“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中国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个来历不明的怪物。当然,没有人会否认“哲学”在中国近一百年来的发展,不过后者可以仅仅是一种现代的事业(而与历史和传统无关),正如现代中国的许多学科门类(如社会学等)都仅仅是现代的事业一样。
与上一点相联系,讨论“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中国哲学”(中国的哲学)与"哲学在中国"的区分,后者是泛指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一切哲学运动、活动、事件,哲学讨论与争论,哲学研究、创作及其成果等等; 前者则是特指中国传统哲学及其现代发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真实涵义在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某种独立于欧洲传统之外的“中国哲学”吗?或者说,“哲学”是我们解释中国传统思想之一种恰当的方式吗?又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中国哲学”概念及其所表述的内涵能够得到恰当的说明,并取得充分的理据呢?
“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的出现,是以“哲学”观念的引进和“西方哲学”作为某种参照和尺度的存在为前提。《墨子×天志》曰:“今夫轮人操其规,将以度量天下之圆与不圆也。曰:中吾规者谓之圆,不中吾规者谓之不圆。是以圆与不圆者可得而知也。此者何故?则圆法明也。匠人亦操其矩,将以度量天下之方与不方也。曰:中吾方者谓之方,不中吾方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也。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那么,我们又是否可以(或者说应当)以“西方哲学”之“规”、“矩”来范围“中国哲学”之“方”、“圆”呢?也只有在此种意义上,“中国哲学之合法性”才成为一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关于“中国哲学之合法性”可以发现四种论说方式:
一是述诸于常识。“中国哲学”作为一个专业学科已经存在了近一个世纪,我们已经写作出版了近百种各种类型的“中国哲学史”,国内外学术界亦有许多冠以“中国哲学会”、“中国哲学史学会”一类的学术组织,这些似乎都是以肯定存在这样一种学问或思想脉络为前提:它既是“中国的”,又是“哲学的”。那么,“中国哲学之合法性”还会成为一个问题吗?
二是认为与西方哲学相比较,历史上的“中国哲学”所缺少的只是某种外在的形式,此所以为中国传统哲学建立某种相应的“形式系统”,“穿上系统的外衣”,就成为“中国哲学”现代发展的重要使命。1
三是主张扩大“哲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为西方有关“哲学”的理解及其范围的限定,似未免过于偏狭,“中国哲学”的阐释与发展,可以(也应当)为之增加某些内容,诸如中国特色的“人生修养论”,等等。
四是强调“哲学”概念的相对性及其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相关性,认为并不存在一般意义的所谓“哲学”,“哲学”本质上只能是一个“文化的”概念,任何“哲学”都只有透过文化和传统的帷幕加以理解和限定。
第一种叙述方式是把问题拉回到常识的层面,实际上是取消了问题; 第二种叙述方式大体上是在接受西方范式的前提下,依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来说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 第三种叙述方式较为通行而普遍,却常常流于简单化,缺乏对于“哲学之所以为哲学”和“哲学”与“非哲学”之关系问题的自觉意识; 第四种叙述方式在目前的讨论中差不多是介于“现代”与“后现代”之间。
2.
与中国史学、文学等不同,哲学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是二十世纪的产物。1873年,日本学者西周最先使用“哲学”两个汉字来翻译“Philosophy”一词。1902年,《新民晚报》上的一篇文章首次把此一译名运用于中国传统思想方面。1914年,北京大学设立“中国哲学门”;1919年,新任北京大学校长不久的蔡元培改“中国哲学门”为哲学系,此可以说是标志着作为近现代教育和科研体制下一个专业门类的“哲学学科”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而若依据贺麟的说法,直到1923年留学美欧的张颐先生回国主持北大哲学系,讲授康德、黑格尔哲学,“中国才开始有够得上近代大学标准的哲学系”。2
“哲学”概念的引进实际上意味着要引进一整套学术规范。人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自觉到这一点。1916年,谢无量出版了第一部《中国哲学史》。用“哲学史”这一名词来表述中国传统学问中的部分内容,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本书在当时似乎并没有引起特别的关注和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在谢无量那里,“哲学”差不多只是一个名词,而作为一种学问则是“古已有之”。传统思想中所谓“儒学”、“道学”、“理学”,佛家的“义学”,可以说与西方所谓“哲学”都是异名而同指。既然如此,我们自然无妨参照传统的体例来撰写所谓“哲学史”。3 此所以谢无量认为,西方近代哲学所谓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的区分,与传统学问中“六艺”、“九流”等分类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1919年,在新文化运动的高潮中,留美归国的胡适出版了轰动一时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蔡元培在“序”中指出,治中国哲学史有两层难处:一是材料问题;二是形式问题。材料的取舍方面必须有“汉学”的工夫,而形式上中国古人的著作则“没有可依傍的”,所以“不能不依傍西洋人的哲学史”。他认识到不能够将近现代意义上的所谓“哲学史”,与《庄子》的“天下篇”,《汉书×艺文志》的“六艺略”、“诸子略”等混为一谈。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给出一个“哲学”的定义,他说:“凡研究人生切要的问题从根本上着想,要寻一个根本的解决:这种学问叫做哲学。” 4“人生切要的问题”有诸多方面,体现在哲学上则可以区分为宇宙论、名学或知识论、人生哲学或伦理学、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等。
把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列入其中,可能与胡适接受杜威实用主义的特殊立场有关。冯友兰三十年代出版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则进一步明确了宇宙论、人生论、知识论三分的架构。冯友兰自称书中的主要观点“系正统派的”,而实际上,与陈寅恪等人《审查报告》的评价相反,5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的成功之处正是在于,他较之胡适更彻底地仿效西方哲学的模式来建立中国哲学的系统。这个模式绝不只是外在的形式,因为它关涉到内容的取舍和诠释的向度。冯友兰说:“哲学本一西洋名词。今欲讲中国哲学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国历史上各种学问中,将其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选出而叙述之。” 6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可以说在比较完全的意义上标志着一个新的学术典范的确立,标志着在传统思想和学问的分化中,由经学到哲学这一转化与过渡的完成。从此以后,在历史上处于支配地位,近代亦曾经兴盛一时的经学研究,开始处于边缘的地位,“哲学史”差不多开始成为
人们处理传统学术的一种主要的方式,这也就不难理解何以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就出版了数十种以“中国哲学史”命名的著作或译著,相比较而言,“中国学术史”一类的著作就少得多。而所谓“中国思想史”研究,也明显地表现出“哲学史”研究的影响,此一点在建国后表现得更为突出。
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无论从怎样的立场观点出发,人们似乎都倾向于把以冯友兰等人为代表的三、四十年代的中国哲学史研究与五十年代后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区别开来,划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而实际上,早年由冯友兰等人所确立的学术典范可以说一直在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其中的变化,例如,为了凸显哲学思想的发展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