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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


知的呼唤说到底就是操心的召唤:“良知公开自身为操心的呼声:呼唤者是此在,是在被抛境况(已经在···之中)为其能在而畏的此在。被召唤者是同一个此在,是向其最本己的能在(领先于自己)被唤起的此在。而由于从沉沦于常人(已经寓于所操劳的世界? ┑淖刺?徽倩匠隼矗?嗽诒换狡鹆恕A贾?暮羯??戳贾?旧恚?诖嬖诼凵现??钥赡埽?驮谟诖嗽谠谄浯嬖诘母??κ遣傩摹薄#ǖ?18页)

三.召唤之领会:有罪责存在

良知是呼唤,它将自身显摆为呼唤。然而,只有当呼唤的“声音”被听见即被领会时,呼唤才成其为呼唤。那么,这个“呼声”究竟在说着什么呢?海德格尔一语破的:“良知的‘声音’这样那样,无非在说‘罪责’。”(第320页)

在一切对良知呼唤之领会的经验中,首先挤上前来照面的是日常知性的罪责概念。海德格尔将这种罪责概念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在负债、拖欠、剽窃、拒付、巧取豪夺等等操劳活动样式上的有罪责存在,亦即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不满足他人的财产要求从而导致“缺欠”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另一种是在“有责于某事”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亦即因违反法则而成为某事的“原因”或“事由”从而有责于某事。无论上面哪一种日常罪责形式,其本质都在于:有罪责或罪责存在触及到的总是某种现成的东西。其所以有罪责,不是欠了他人某物引起的,就是触犯了普遍必然的“应当”或“不应当”导致的。所欠之物是操劳活动中的现成东西,所违之普遍法则也是日常在世的既定法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奠基在对权益进行“结算找补”基础上的罪责存在,显然正是沉沦在世的常人所领会的罪责存在。常人就是根据这类“公共良知”、“普遍伦理”、“基本道德”等等来裁判和定夺别人以及自己的过错与罪责的。

一切日常的罪责存在总是相对于或者比照于某种现成性而来的“缺欠”,如既定的可找补的“责、权、利”之缺欠,或现成的可结算的“应当”之缺欠。但是,正如海德格尔指出的那样:“生存按其本质而言不可能在这种意义上缺欠任何东西,这并非因为生存是完满的,而是因为其存在性质始终有别于一切现成性。”(第324页)冉阿让之所以在良知呼唤中受到“罪责”的致命袭击,并非因为他侵犯了现成公认的“不应当偷盗”的普遍律令,从而产生了对被侵犯律令的亏欠。事情刚好相反。当冉阿让偷了主教的银器而再一次触犯现成法则时,对于社会来说,冉阿让无疑是有罪责的;可是对于已经判了社会的罪的冉阿让来说,恐怕最多是碰上了一件类似“偷鸡不成倒蚀米”的倒霉之事而已。换句话说,对于刚开始实施报复社会的冉阿让来说,作为良知呼声之领会的罪责存在压根儿便可以不发生,因为他可以认为他不欠社会的,而是社会欠他的,必须找补的不是他,而是有欠于他的社会。更何况,冉阿让还可以发出最致命的一击:凭什么触犯了那些他认为有欠于他的社会的所谓普遍法则就必然是有罪责的呢?显而易见,建立在这种结算找补基础上的日常罪责存在,并非真正切己的罪责存在。海德格尔说:“有罪责并非作为某种欠债的后果出现,相? 矗?氛?挥小??萦凇?恢衷词嫉挠凶镌鸩趴赡堋!保ǖ?25页)这就是说,只有当此在的生存本身源始地就是有罪责的,此在才会有日常的罪责存在。

冉阿让是有罪责的。这与其说源于他触犯了“不应当偷盗”的公认法则,毋宁说源于冉阿让作为此在“能够不”触犯这个法则。“能够不”乃“应当”抑或“不应当”的前提及根据。这意味着,在“有罪责”的概念中有着“不”的性质,并进而有着“作为···的根据”这层含义。所以海德格尔将生存论上的罪责概念界说为:“作为一种由‘不’规定的存在之根据性的存在,这就是说,是一种不之状态的根据。”(第324页)要领悟源始的罪责存在,我们就得从生存论上厘清这一“不”之现象。

作为被抛的沉沦在世的存在,此在一直以能在的方式置身于这种抑或那种可能性之中,它始终被抛地“不”是或放弃了另一种可能性。换言之,作为能在,此在总已经被抛地是某种可能性,但这种已是的可能性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对其它可能性的否定,就是说,处身在一种不之状态中。此种不之状态不是逻辑学与范畴论上的“不”或否定,而是此在之为此在源始的、在场的生存现象。因此这种“不之状态绝不意味着不现成存在、不实存;它所意指的‘不’组建着此在的被抛境况这一存在。”(第326页)只要

此在生存着,它就始终已经在沉沦在世中被抛地“不”着。作为不着的存在,此在自身是空无,而且是这种空无的“空无化”;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因而是一个真正无底的深渊。这里的无或深渊,绝非流俗意义上的在诸“实有”之间作为其缝隙的“虚空”,绝不是实有之阙失,而恰恰正是实有的“存在”本身,是实有之为实有的显摆出的现象本身。这意味着,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乃真正源始的自由存在。刚出狱的冉阿让为自己找到了报复社会的强有力的根据,如法律处罚的极不公正,刑罚的极不人道,社会的无情冷酷等等。凭借着这些根据,冉阿让似乎跳出了此在生存的不之状态,因为将自身锁定在“报复者”上,这似乎已使冉阿让? 纳?娲幽侵植恢?刺??侵治藁?抛陨淼淖杂勺刺??淞顺隼矗????恢忠砸蚬?叵滴??莸南殖缮鲜值纳?孀刺??墒牵?贾?暮艋胶敛涣羟榈夭鸪?艘磺幸蚬??莸恼诒危??桨⑷弥苯亓说钡乇苹氐侥歉鑫藁?抛陨淼淖杂勺刺?鹤魑?嗽冢?桨⑷檬贾漳芡顺霭?ǜ闯鹪谀诘娜魏稳粘R蚬?亓??簿褪撬担?魑??孀诺拇嗽冢?桨⑷檬导噬鲜贾罩蒙碛诓恢?刺??校黄渌?匀绱耍?鞘窃从诨蚋?萦谌桨⑷玫氖贾辗窍殖傻摹按嗽谧陨怼保?茨歉鍪贾找圆恢?绞轿藁?抛陨淼淖杂傻拇嗽谧陨怼R虼耍?飧鲎杂傻拇嗽谧陨恚?褪遣恢?刺?母?荩徽獾扔谒担?嗽谥?嬖冢?褪谴嗽诮?陨碜魑?陨碇??堇瓷?妗?/P> 

然而,这种自身以自身为根据的自由存在,并非康德式的“纯形式”自由,也绝非由黑格尔式的思辩“主观”编织出来的概念自由。只有此在的生存才谈得上自由,或者说,作为无化着自身的此在之生存源始地就“是”自由。但正象海德格尔所说,此在生存的“自由仅在于选择一种可能性,这就是说,在于把不曾也不能选择其它可能性这回事承担起来。”(第326页)自由就是承担起此在被抛在世的不之状态。所谓“承担”,说的不是日常意义上对某种已经摆出来了的现成责任的担当,而是说,此在之存在是自由的存在,自由的存在乃不之状态的根据,而“承担”就是将这个根据无遮蔽地作为自身之根据来持守,作为自身之根据来生存。唯有此在才能作为自身承担起自身,这不仅因为非现成的此在参与了此在自身的构成,更是因为此在自身实乃无化着的自由的自身。换言之,只有自由的存在才谈得上承担起自身,非自由的存在就不可能承担起自身,也无需承担自身,因为一切都是因果作用的必然结果,只能如此,别无选择。但是,将自身作为不之状态的根据来承担实际上已经摆明这样一回事:“此在之为此在就是有罪责的”(第327页)“它在其存在的根据处就是有罪责的”。(第325页)让我们再次返回到我们的例子。

冉阿让源始地就是有罪责的。这是如何可能的?冉阿让偷了主教的银器,所以他有罪责,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种日常的罪责概念有两个致命点。第一,假如冉阿让无自由选择而不能不偷,他就无罪责可言。冉阿让偷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罪责,不是因为这个行为冲撞了普遍的规范律令,反倒是,对这些规范律令的冲撞其所以构成为罪责,那只能奠基于生存着的此在能不冲撞这些规范律令的“能不”上。这就是说,冉阿让之有罪责,并不是因为他的偷,而是因为他的“能不”偷。这种不之状态绝非“事后”才强加给冉阿让的,仿佛冉阿让“事前”必然偷似的。实际上,只要作为此在生存,不管冉阿让已经偷抑或没偷主教的银器,他都已经被抛地置身于一种不之状态:偷,意味着已经“不着”不偷;不偷,意味着已经“不着”偷;偷或不偷均为“不着”的现象显示。然而,冉阿让其所以能以不之方式生存,那仅仅是因为他作为此在的生存,实质上是以无化着自身之方式的生存。正是这种空无化着自身的“自由因”,才使得冉阿让能够偷抑或不偷什么,能够肯定抑或否定什么,亦即置身于不之状态之中。这里所谓自由因,并不是作为与“结果因”相对峙着的另一方,而是作为不之生存状态之根据的“根据性存在”,也就是海德

《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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