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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性与路径选择


构发行住房贷款债券提供理想的交易场所。

  资产证券化产品首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条件成熟后,再推动到证券交易所市场。

  4、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

  海外资产证券化都有专门的立法,如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日本则将其《特定目的公司法》修改为《资产流动化法》。相比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不仅空白,而且一些现行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冲突,急需修改。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主体,较之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过程更为复杂,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需要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破产法》、《会计法》等有关条款;另一方面,需要尽快研究制定“资产证券化特别法”。

  资产证券化法律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等。

  例如,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只有创始机构将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才能保证已证券化的资产与创始机构破产隔离;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ABS的发行提供担保也十分重要,可以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这也是国外的一条经验;需要建立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对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增信、评级、法律、会计、证券等众多从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其公正性执业和专业技术人才必须配套。

  一方面要立法,另一方面要试点,可采取特批办法边试点边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就像当年搞股票市场一样。如果等所有的法律都建设好了再试点,至少要延误发展。

 朱幼平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性与路径选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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