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保护功能。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对付地痞骚扰和与上级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国家还不能有效对付地痞的时候,村庄本身是否具有对付地痞的能力,就成为能否确保一方平安的关键。地痞是孔武有力或三人成伙的,他们以自己的身体暴力来欺压一般村民。没有人不厌恶且憎恨地痞,但单个村民不敢直接与地痞发生冲突。强悍的有正义感的村庄精英是地痞们害怕的力量,不过,地痞在与村庄精英长期的消耗战中,可以通过烧草堆、毒家畜等办法令村庄精英防不胜防。村庄精英在对付地痞时,需要村民们一致行动起来,支持他制造令地痞害怕的气势,同情他在对付地痞时受到的损害,不把他的行为看作他与地痞的个人恩怨,而是集体的事业。高度关联的村民们不仅可以成为村庄精英在与地痞进行消耗战时的支持力量,而且他们的一致行动本身就构成了对地痞的威慑。当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时候,强悍的村庄精英在与地痞相互消耗时,他会倍感辛劳,他很快就发现,为了村庄秩序而进行的战斗成了他与地痞之间的私人怨仇,而村民在旁边冷眼旁观自己与地痞斗戏变法。
村庄抗御乡镇过度提取能力的关键是村民能否联合起来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村民不仅可以相互以国家的政策规定进行声援,而且可以向协助乡镇提取的村干部施加强大压力,而乡镇在失去了村干部的协助后,他们在村庄的行动大都会落空。在国家可以想出千种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乡镇便可以产生万种向农民提取的理由时,村民本身是尤其关键的力量。散漫而缺乏关联的村民不仅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而且不能对协助乡镇提取的村干部们构成压力。
以上讨论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的关系,集中起来就是试图讨论村庄秩序的基础,这恰恰又是当前多学科关注村庄秩序的基点。我们试图通过将抽象的中国农村社会具体化为关联度高的农村社会和关联度低的农村社会,来分别展开对村庄秩序基础的讨论,这样的讨论,可能在使用区域性个案农村调查资料时,更具全局的眼光,由此建构起来的关于村庄秩序的理论和对策,也就更具针对性。学术界有时候意见对立的原因在于学者们过于相信区域性个案给他们的灵感和他们学科的传统,而忽视了当前中国农村事实上存在的巨大的不平衡。 在讨论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的关系时,村庄社会关联还是可以独立对村庄秩序进行解释的指标。村庄社会关联是指从村民个人出发建构关系的能力,强社会关联意味着村民可以形成一长串的关系并具备一致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本身就足以抑制许多敢于触犯村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在建构独立的村庄社会秩序时,具备一致行动能力的村民为了共同利益,而会主动行动起来。村庄秩序的基础正在于强有力的村庄社会关联,强社会关联要么来自传统,要么来自社会分层。在那些缺乏分层和缺失传统的村庄,恐怕真的需要有更为强有力的送法下乡和更加强有力的行政渗透。 村庄社会关联通过村庄内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程度及以这种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行动能力的考察,可以解释当前村级治理中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通过对当前全国非均衡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的横向考察,可以揭示出村庄社会关联的向度并由此理解差异极大、纷繁复杂的村级治理的原因,而通过对构成村庄社会关联基础因素的考察,可以将村庄社会关联放置在一个纵向的历史维度中,理解过去村级治理的原因和揭示未来村级治理的走向。
村庄秩序重组与社会关联
1、村庄社会获得秩序的途径
获得村庄秩序大致有五种途径:一是习惯法,如宗族制度;二是现代司法体系,即依托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控制;三是国家行政的强控制,典型如人民公社制度通过政社合一,将国家行政权力一直延伸到村庄社会内部;四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分化基础上的精英控制;五是民主自治。道德和意识形态力量则是每一种途径均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 在当前的村庄社会,国家行政事实上已在人民公社基础上大大地退出了村庄社会,因为对村庄社会的强行政控制不仅抑制了村庄社会的活力,而且转型时期的国家基层行政本身往往就是剥夺村庄社会最为强大的力量;法律的力量是不足的,一方面,农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法律总是一种被动的力量,它难以促成村庄社会内部的主动协作。习惯法、村庄精英和民主自治都是来自村庄社会内部的力量。但在国家政权建设深入农村的今天,特别是历经建国以后若干次政治运动的冲击,习惯法不仅不再具有刑事法的强制力,而且大都已不具有保持村
庄秩序所需要的社会影响力[21]。一方面当前农村社会分化程度大都不足以形成一个有效的村庄精英阶层,一方面大多数村庄精英的生活面向在村庄以外,再一方面,在缺乏传统文化支撑的情况下,村庄精英往往会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变[22]。因此,村庄精英也无力为村庄提供足够的秩序。
比较可靠的力量似乎只有民主自治也就是村民自治了。这正是当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制度安排。
2、村民自治与村庄关联
村民自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而恰恰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联之上。社会秩序对于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单个的个人不可能仅仅为自己获得秩序。因此,从理论上讲,村民具有理性行动起来达成一致契约,以维护村庄秩序的内在理由。不过,村民自治必须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保持对少数可能选择不合作的违规者的压力,才有保持村庄秩序的希望。
少数违规者有两类人,一是村民,一是村干部。先说村民。村民无疑也是理性的人,但是个人理性行为并不会自然汇聚成集体的理性后果,少数村民的不合作行为会破坏整体的公益。村干部们必须让少数违规的村民走上合作的轨道,村干部的办法来自他们的权威,他们的权威又大致来自于或个人的声望、谈话艺术、工作魄力,或村庄公共舆论、公益公道观念,或选举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或直接来自上级政府。
理性行为的村民不会被村干部们的动情谈心所打动,他也可能不将以公道为基础的社会舆论放在眼中,因此,他唯一害怕的力量是村干部所借重的来自上级政府的强制力量。而恰恰是上级政府的强制力量,会破坏村庄自治的性质。也就是说,理性行为的村民只有在他们过于冷静的头脑中接受了来自公益公道或感情冲动的引导,他才愿意选择合作。公益公道观念和感情冲动都是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原子化的个人无从关联,也就不会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为感情而发生的行为。
更麻烦的事情来自村干部的违规。由村民选举上来的村干部们在维护村庄秩序时,必须表现得强大有力,他们的强大有力主要来自村民的支持,而只有当村民组成持正义立场村干部强大的后援力量时,村干部才敢于抵制村庄以外世界的掠夺和争取村庄内部少数异议者的合作。而当村民之间互不关联时,强力行为的村干部在对付地痞或上级时孤立无援。不仅如此,他在力促村庄内部协作时,他当然可以为大多数村民带来利益,但他也在一一损害着少数村民的利益,其结果往往是得到好处的大多数村民并不站在强力行为村干部一边为他声援,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村民却坚定地一一起来反对这个正在为着大多数村民办事的村干部。
村干部无法从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中获得支持,他们强力的行为就只能凭借自己的强悍,有时村民就选择那些强悍的人来当村干部。这些强悍的人来当村干部时,他们强烈的个性使他们敢于抵制上级的不良安排,敢于以拳头与地痞展开身体对话,敢于用语言暴力抑制少数村民的不合作行为。有时这些选举出来的强悍的村干部将村庄治理得很有秩序,他们很少依靠选举来获得保持村庄秩序的资源与力量。也正因为他们不从选举中获得什么,他们在保持村庄秩序时就可能有益,但更多的时候可能对村民有害。互不关联的村民不久就发现,他们对那些选出来的横行霸道的村干部无可奈何。
村干部能否获得支持,与村庄社会关联有密切联系。在村庄社会关联度比较高的村庄选举中,选出来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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