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3、乡村危机的村庄原因
可以从很多层面讨论乡村社会的危机。而构成当前农村总体严峻局面的一维因素即为乡村干部短期行为。在村庄社会关联度很低的时候,村干部不能从村民中获得有力支持,他们就会求助于乡镇。恰恰乡镇一直离不开村干部这条“腿”。乡镇在与村干部们博弈时,他们有足够的办法来让村干部为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服务,人民公社的制度记忆则为当前乡村关系提供了最为方便的传统资源。面对散漫而互不关联的村民,村干部失去了抗御乡镇过度提取以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内驱力。村民则因为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他们不能阻止乡村干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短期行为,他们至多会消极抵制(典型如拖欠超额的税费提留任务)。乡村组织面对缺乏积极抵制能力的村民,便可能以牺牲乡村社会未来发展的基本潜力来达到自己的短期目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高息借贷。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村级组织甚至以高达4分月息借贷以完成乡镇下达的提留税费任务,而这些借来的钱很可能被乡镇用作无效投资,比如我们在中部地区调查时,发现许多乡镇花费数百万元建有并无实际用途的建筑比如从来不放电影的影剧院[24],或者直接用于吃喝。在缺乏社会关联的背景下,有些时候,短期行为的乡镇政府与得过且过的村干部们合谋,在村民的沉默中,造成了农? 迳缁岬奈;??纯吹鼻澳承┑厍?毡槌鱿值亩裥耘蛘偷拇寮墩?窬椭?朗窃趺椿厥铝薣25]。
在乡村社会关联度高的地方,当村民看到越来越高的村级债务和越来越坏的村干部时,他们会积极行动起来,阻止那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这个时候,乡村干部会感受到那些在社会关联度低的乡村完全无法感受到的压力,他们不仅在向村民提取方面比较依赖国家的政策,而且在对外借贷的时候,也不得不顾忌这些借贷本身的后果。如此一来,在当前乡村社会,也许可以看到如此一个景观,除了经济发展本身的影响以外,乡村债务特别是村级债务的高低及村干部的行为举止,与村庄社会关联有着密切联系。总的方向应该是D类村庄较C类村庄好,C类村庄较A类村庄好,B类村庄的情况最为严重。
李人庆讨论村落文化与地区文化差异的关系时认为:“南方村落村干部的村庄认同相对要高于北方村庄,村落文化对干部行使职权也有很大的影响,南方由于宗族关系较强,因此村干部在贯彻国家意志所遭受到的阻力比较大。”“北方村庄的干部在国家与村庄利益关系中,有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而站在国家的一边。”[26]换句话说,因为南方农村传统社会关联度较高,村干部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倾向于成为村庄利益的庇护人,相反,北方农村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现在仍然以国家意识为主导,河南省的刘庄和南街村可
能就是这类典型。我们在江西宗族意识较强地区的农村调查,相对较低的农民负担即可以激起农民的强烈情绪乃至于群体性对抗。但在湖北荆门这个缺乏传统的农村,相对江西高得多的农民负担,农民大都以个体拖欠税费的办法来予抵制,很少有群体性的农民对抗事件发生[27]。
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村干部会受到村民强有力的约束与监督,同时,他们在与地痞或乡镇讨价还价时,也可以从村民中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样一来,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的合法性和他们的行动能力就一致起来,村庄选举终于在高度村庄社会关联的介入下有了发挥作用的希望。 从以上考察可以得到两点推论:第一,近几年某些地区出现的严重农村形势,并不全是国民经济形势波动和乡村干部短期行为所致,而是与村庄社会关联有着密切联系。低度的村庄社会关联使国家为让乡村社会度过难关所设计的政策安排落了空,从而使本来具有弹性的国家政策失去了它所具有的效力。相反,在村庄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尽管国家的政策安排中存在着大量让乡村干部以短期行为来谋取私利的机会,具有高社会关联度的村民却可能以一致行动进行有力抵制。在宏观背景不变的情况下,高度的社会关联扩大了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政策选择能力。第二,虽然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为获得村庄秩序而安排的,但村庄秩序的保持事实上与民主的关系不是很大,反而是与村庄社会关联度这一村庄内在的性质关系很大。
村民自治事实上就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种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需要的村庄社会基础正来自于习惯法和经济社会分化即来自传统型社会关联和现代型社会关联,而正是社会关联度的强弱,与村庄秩序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结语
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无力为所有村庄提供足够的秩序,新颁布的《村组法》明白无误地表明希望通过动员村庄内部的力量,以民主的办法来达到村庄秩序。换言之,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强力渗入农村相比,当前国家在政权建设中,希望以村庄为边界来达成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均衡互动。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人民公社时期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强力意识形态失去对基层组织的约束作用之后,国家试图通过与农民结盟,来达成对日渐失去控制的基层组织的约束[2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迹象,因为村民自治而有了被抵制的希望。
但是,村民自治只是提供了抑制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希望,也只是提供了保持村庄秩序的可能,真正运作有效的村民自治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这个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是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状况,即村民为了保持村庄秩序而具有的行动能力。
正是构成村民行动能力的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理解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具有统括能力的范畴。近年来,诸多论者发现了诸如宗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资源的正面功能,更多论者对农村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积极后果作了讨论,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组织资源还是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新型关联,都可以构成衡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乡村权力的运作,国家与社会的对接和村庄秩序的保持,都是在这一复杂的传统与现代社会关联织成的网络中运行的,考察社会关联而不是单项地考察传统文化或经济分化,就可能统括起当前农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以村民一致行动能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庄社会关联范畴,显然不是说村庄所有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而是说村庄内部不同小集团的行动能力。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纵向的权力分布结构,而且存在横向的权力分割结构,将村庄社会关联的总体分析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具体疏理结合起来,就可能建立起在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规范的和实证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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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
[1] 以下均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
[2] 参见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组法》第二、第五、第六、第十九条。
[3] 涂尔干在回答“社会如何可能
《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