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的优势并不是以传统人事上的任免权为依据的。村委会由村民选举并对村民负责,因此,理论上,村委会与乡镇行政是两个对等的法人实体,乡镇行政无权要求村委会一定做什么,村委会也有拒绝乡镇行政政务的组织制度上的理由。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中政务与村务合一的前提在实践中就有组织制度以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过去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特别是在1998年之前《村组法》试行期间,乡镇行政大多是以操纵村委会选举或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这一明显违反《村组法》的办法实现的,这一点已为绝大多数农村政治观察者所观察到。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乡镇行政以操纵选举和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来实现乡对村控制的成本,而当前农村经济普遍不景气,农民负担过重所造成的乡村关系的紧张,进一步增强了村对乡镇的抵制决心。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便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是乡镇行政利用资源优势来控制村干部,并逐步与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村干部为乡镇办理政务,乡镇干部对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谋私行为不闻不问;二是村干部作为村民选举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合理不合理的政务要求,抵制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当然,乡村关系除此以外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坏一好。坏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借村民的不满抵制乡镇,借乡镇的强力压制村民,而村干部们则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进行投机,他们本身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好的前途是村干部凭借自己的责任心和行政智慧,在当前艰难的乡村关系中,即处理好村务又办理好政务,即让村民高兴,又让乡镇满意。 村干部如何行为,并不完全是他们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决定的。具体地说,村干部的行为既受乡村关系政务村务合一这一制度前提的影响,又受村庄本身的社会性质特别是村庄社会关联度的影响。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务政务合一这一乡村关系前提下,尤其决定村干部行为从而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当前村庄社会的性质。下面我们讨论村庄社会的性质。
三、社会关联度: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从理论上,我们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与特定社会基础相联系的,具体研究却容易忽视制度安排的社会基础,习惯于抽象讨论制度本身的好坏与效果。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讨论不应离开它的村庄基础。
我们在另一项研究中,将构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础的村庄性质以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两个维度进行了区分,并特别讨论了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贺雪峰,2001A)。我们认为,关注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构成了村庄中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性质与程度。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不仅构成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而且构成了村民一致行动的理由。社会分层可以在村庄形成经济社会资源优势者,他们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经济社会资源,这种经济社会资源的优势很容易转而成为人际关系上的优势,从而具有建立强人际关系的潜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区记忆缺失和社会分层缺乏型的村庄,因为缺乏传统的社区认同和现代的社区精英,而使村民的联系减弱,一致行动能力下降,这种一致行动能力的下降,会带来村庄秩序的严重问题,诸如经济的协作难以达成,无力抵御乡村组织的过度提取,缺乏一致对付地痞的能力及无力解决社区共同面对的道德难题等等(贺雪峰、仝志辉,2000)。
从本文关注的角度,我们将构成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简化为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也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村庄社会关联度即在村庄中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程度,或在维护村庄秩序的过程中村民之间所可能结成的一致行动能力。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程度较弱,关系链条较短,成为一种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在这种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中,村民类似马克思所说一个一个的马铃薯,他们个人所欲的目标,因为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而不能达到,村民集体行动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服务因此严重不足。 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大都是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社区记忆较强,社会分层明显的村庄,则更可能构造出村庄的高度社会关联。强的社区记忆,通过建构村庄认同,不仅使得面子和荣誉对每个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动时,有更多长远的考虑。当村庄秩序面临威胁,村庄利益受到损害时,村民有能力行动起来,为获取村庄秩序和维护村庄利益而行动。明显的社会分层不仅可以构造出一些掌握优势资源的村庄精英,而且这些掌握资源的村庄精英很容易获得一呼百应的行动能力。因此,当这些村庄精英感到需要维护村庄秩序时,他们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影响来做到这一点。当然,这些具有一呼百应能力的村庄精英,也有能力为了个人的私利破坏村庄集体秩序。 社会关联这一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的关系,便因此具有了影响和决定村庄秩序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很多时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庄性质,决定了村级治理的面貌。举例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几乎控制着农村所有经济和组织资源的情况下,
南方一些农村的大队小队干部却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形成了村庄内的利益庇护关系,以消极的方式对抗着人民公社的强制力量;而在河南这样的北方农村,人民公社一统到底。直至今天,河南农村仍然经常处于一种自上而下“超常规、大跨度”的运动式动员之中(曹锦清,2000),南方农村与以河南为代表的北方农村构成此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南方农村传统的宗族意识一直存在,村干部在人民公社时期仍然受到强大村庄压力,而河南等北方农村宗族意识大都较弱,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无力抵制上级可能脱离农村实际的各种运动,这一点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样如此。
四、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以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为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实施力度大大加强,村民在村干部的选举和村务的决定权方面,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名实渐符。按一般的理解,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一定可以通过选举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来为村民当家办理村务,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村级治理中村务办理方面,也一定会大有进展。
现实是否会如以上设想乐观,还有待民主化村级治理更长时间的实践。下面我希望通过讨论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可能存有的问题,来作一个纯理论上的考察,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这一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讲,由村民选举村干部,村干部就应该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庄利益的维护者,特别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可以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和具有在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权力的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会具有典型保护型经纪的特征(杜赞奇,1995)。但是,保护型经纪的行为并不是凭白无故产生的,他们的保护行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经济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们作为村干部,保护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种面子、荣耀和心理上的满足,这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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