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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平衡性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的照耀,更需要经验的不断累积。纵观各成熟的宪政国家,其完备、有效的宪政制度,除了以理性主义的宪法条文作为其基础外,无不以宪法判例、宪政惯例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是这一部分使宪法成为了“活的宪法”。宪法判例、宪政惯例的形成和积累过程就是宪政平衡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宪政的发展过程就是宪政不断达成平衡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宪政的创新能力,不断达成平衡使宪政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第四,宪政平衡论突显了程序的意义。各种相互冲突和对

立着的政治力量、利益集团必须通过一系列如交涉、商谈、博奕、协调、选择等行为才能达成妥协,实现平衡。程序就是交涉、商谈、博奕、协调、选择的原则、条件、方式和过程的总和。程序在宪政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宪政中如选举、立法等并没有预设的实体内容,其结果公正与否完全是从程序的合法性来判断的。“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同意程序即接受了结果”,“其结果之所以是公正的,就是因程序是公正的、合法的,或者是大家所接受的” 〔39〕。因此,在宪政中理应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使宪政平衡的实现理性化、规范化,它不仅“意味着遏制冲突的努力,也意味着把冲突转变为允许为了不同的立场合理争论的符号性冲突”〔40〕(47页)。因此,正当程序的进行过程即是实现宪政平衡的过程,程序的结果即是宪政的一种平衡状态。

总之,宪政平衡论为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切实的指导思路:权利与权力并重(而不管在价值上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权利义务并重(而不管在价值上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对权力适当分离并相互制衡。在笔者看来,近年法学界关于“本位”之争实则只具有价值上的意义,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只强调权利保障而一味地限制权力,更不能相反,强调权力而忽视权利;也不能只强调权利行使,而忽视义务的履行,或者只强调义务履行,而完全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政平衡论的基本态度是: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使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步云.走向法治〔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2〕 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5〕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6〕 刘军宁.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7〕 蔡定剑.中国宪政运动〔A〕.见刘海年,李林,托马斯·弗莱纳.人权与宪政〔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8〕 秦德君.政治设计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9〕 刘军宁.市场与宪政〔A〕.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10〕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1〕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 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 陈景良.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

〔14〕 (瑞士)莉蒂亚·R·芭斯塔.宪政民主的反思〔A〕.见刘海年,李林,托马斯·弗莱纳.人权与宪政〔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5〕 文正邦.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转自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A〕.法学评论,1995,(6).

〔16〕 仇加勉.宪政与法治〔A〕.社会科学家,1995,(1).

〔17〕 莫纪宏.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18〕 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A〕.中国法学,1996,(6).

〔19〕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A〕.见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0〕 佟德志.自由立宪与民主理论的创新—美国改革时代的宪政文化研究〔A〕.见马德普.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一辑)〔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21〕 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2〕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23〕 (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陆震纶、郑明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4〕 张庆福.宪法与宪政〔A〕.见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25〕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26〕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7〕 李文汇.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协调发展的宪政基础〔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6).

〔28〕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29〕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建、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0〕 (美)托马斯·雅诺斯.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31〕 陆德山.认识权力〔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2〕 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3〕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4〕 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35〕 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36〕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7〕 (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M〕.王守昌,戴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8〕 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9〕 谢维雁.程序与宪政〔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40〕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M〕.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论宪政的平衡性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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