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公民社会①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 Society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7]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8] 邱本.市场法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9] 谢维雁.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J].(未刊稿)
[30] 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1]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3]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武汉:律师世界,2002,(5).
[34]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5] 胡传胜.自由的幻像——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6] (西班牙)萨尔瓦多·吉内尔.公民社会及其未来[A].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7]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8]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9] 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40] (美)劳伦斯·哈里森.文化为什么重要[A].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C].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41] 艾斐.关于民族化与全球化——文化的一个时代命题[J].人民日报,2002.7.7(8).
注释
① 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译法,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2页)。考虑到:(1)“民间社会”过于边缘化,“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几乎被认为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一个褒义词,且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2)如下观点具有某种合理性:civil society 一词“与野蛮或无政府状态相对,汉语称‘文明社会’;与教会相对,称‘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则称‘公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27页)。(3)本文以“civil society”为描述对象并旨在揭示其对宪政及国家的影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公民社会”的术语。同时,将其内涵界定为: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且在政治国家控制之外的,由一系列与经济、宗教、知识乃至政治有关的、独特的、按照自身法则运行的,不受政治团体干预的自主性机构及其制度构成的那部分社会。本文在引用其他学者论述时,对原作者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等术语则予以保留。
② 有关内容可参见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③ 据估计,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时,雅典成年公民为4万人,其家属14万人,异邦人7万人,奴隶在15-40万人之间。(见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④ 我国也有学者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契约论“这种政府、人民关系契约说一方面使政府摆脱了人民的控制,可以平等地跟人民讨价还价,跟作为契约观念核心的自治观念相冲突;另一方面又给个人以同政府的管理行为讨价还价的资格,免除了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缔结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使个人不必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杨支柱:《契约与契约社会》,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即使这些批评是可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以来对塑造近现代法律、宪政思想的积极意义仍是不容抹杀的。
⑤ 参见陶鹤山著:《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⑥ 已有学者对“宪法是公法”的观念表示了异议。如:孙笑侠先生认为,宪法“既不是私法,也不属于公法”,“宪法是公法的传统观念应当给予否定”。(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童之伟先生认为,“宪法应当是与私法、公法对称的一个单独的类型,即根本法”。(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注释①)
⑦ 参见前引[24],易继明将其论文的题目便确定为《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
⑧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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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8] 邱本.市场法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9] 谢维雁.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J].(未刊稿)
[30] 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1]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3]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武汉:律师世界,2002,(5).
[34]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5] 胡传胜.自由的幻像——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6] (西班牙)萨尔瓦多·吉内尔.公民社会及其未来[A].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7]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8]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9] 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40] (美)劳伦斯·哈里森.文化为什么重要[A].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C].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41] 艾斐.关于民族化与全球化——文化的一个时代命题[J].人民日报,2002.7.7(8).
注释
① 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译法,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2页)。考虑到:(1)“民间社会”过于边缘化,“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几乎被认为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一个褒义词,且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2)如下观点具有某种合理性:civil society 一词“与野蛮或无政府状态相对,汉语称‘文明社会’;与教会相对,称‘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则称‘公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27页)。(3)本文以“civil society”为描述对象并旨在揭示其对宪政及国家的影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公民社会”的术语。同时,将其内涵界定为: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且在政治国家控制之外的,由一系列与经济、宗教、知识乃至政治有关的、独特的、按照自身法则运行的,不受政治团体干预的自主性机构及其制度构成的那部分社会。本文在引用其他学者论述时,对原作者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等术语则予以保留。
② 有关内容可参见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
版)和邓正来著:《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书及近年学术期刊中相关论文。
③ 据估计,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时,雅典成年公民为4万人,其家属14万人,异邦人7万人,奴隶在15-40万人之间。(见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④ 我国也有学者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契约论“这种政府、人民关系契约说一方面使政府摆脱了人民的控制,可以平等地跟人民讨价还价,跟作为契约观念核心的自治观念相冲突;另一方面又给个人以同政府的管理行为讨价还价的资格,免除了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缔结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使个人不必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杨支柱:《契约与契约社会》,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即使这些批评是可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以来对塑造近现代法律、宪政思想的积极意义仍是不容抹杀的。
⑤ 参见陶鹤山著:《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⑥ 已有学者对“宪法是公法”的观念表示了异议。如:孙笑侠先生认为,宪法“既不是私法,也不属于公法”,“宪法是公法的传统观念应当给予否定”。(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童之伟先生认为,“宪法应当是与私法、公法对称的一个单独的类型,即根本法”。(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注释①)
⑦ 参见前引[24],易继明将其论文的题目便确定为《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
⑧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宪政与公民社会①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 Society(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