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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不可将环境问题,例如野生动物植保护等问题孤立起来思考。环境问题是自然与社会通一的问题。
3.社会正义、环境正义及其政策
什么叫正义?通常什么事情得到公正(fair)的处理,谓之正义。其实与正义最为密切的表现是应当应分(desalt)(Tom L. 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 knew York:McGraw-Hill, 1982,p221)。人们得到他所应然之待遇即被视为体现了社会正义。因此,将正义理解为分配意义上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对正义的具体理解。
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指利益(benefits)与承担(burdens)的适合。下面考查几种作为当今主流的道德、社会正义理伦及与环境问题的关联,考查他们作为环境正义论的坚实程度及其相关政策情况。如温兹(P. Wenz)所指出:"环境问题很特殊,为全球所关注。所以可将分配正义论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一体考虑他们的包容能力。"(peter S.Wenz environmental justice CA1bamy:state university oh New York press,1998. xii)
休姆(D.Hume)认为正义被提升是由于处于共同体中的人,其利他心受到限制,满足人的需要、欲求的手段即资源不足。在资源不足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的制度产生出来,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成了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古典功利主义(utilitarian ism)将最大限度地给绝大多数人以幸福视为应然、义务。功利主义以有用性为根 ,以受其影响的所有人将快乐、幸福、善最大化,而不是将痛苦、不幸、恶为最大化为一般原理。功利主义认同符合原理的有用性,即社会的有用性而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人将集中蒙受不幸、危害,即招来利益与承负不公正的正义论问题。
当今时代,以功利主义为底基的主流经济理论以潜在补偿基准(compensation criterion)来测定,某集团所得大于另一集团所失,则认定这种行为是有利的而加以接纳。当然,从理论上讲,得利集团可以对受害集团进行利害补偿。那么从环境定义角度看,在一个社会内从利害对比所生出的有用性(net utility),并且以此补偿适量的经济利益量是否可以成立?要说明此一问题,分析政策案例最能给定明白无误的指向。
在美国纽约的北部有个叫约克谢的村落,里面生活着3,850名村民。布芬宁贝里企业要在这里建一所无害地域垃圾站。当然这一代居民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关财产损失补偿、公共保健(rustic health)损失补偿也可以是丰厚的。但最终约克谢有投票权的人中70%反对建垃圾站,居民对策委员会全体一致拒绝了企业的提案。居民们明白自己的后代受公共保健危害,自己的居住环境被破坏,这不是用金钱能补偿的(t.W. Hartley,"environmental justice:An environmental civil rights value Acceptable to all untold views," cnuiconmental ethics 17 (1995),pp.283-84)。可见功利正义承认不公平的分配,认同环境非正义,以经济补偿支撑倾斜之理,这种经济学政策是失败的。功利正义及其相应政策潜在着诸多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则与功利主义不同,他们着眼于个人自由的前提,试图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约翰·鲁克(John Locker)在《市民政府论》(Second Heavies oh Civil Gouenment)中试图论证神赐给人的自然在原初之时私有就是可能的,他认为人各自是心与身的主人,即人的劳动力归自己所有。人将自己的劳动支付给不属于任何人而属于劳动者自己的那部分自然,进而占有这部分自然。鲁克以此来论证财产私有的合理性。
诺基克(R. Nozick)接着鲁克的思想,并重视获得财产权的历史过程性。他提出:"首先,根据正义原理,得到财产的人获相应财产所有权。其次,在权力转移的意义上,根据正义论原理,从别的有财富权的人那里获得财产的,获得对那份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任何人不从前述正义论原理出发,不能获得对任何财产的所有权。"(Robert Nozick Annette,state,and utopia new York:Basic Books,Inc,pulsates, 1974, p151)
诺基克以个人自由为最高道德准则,在他看来一个社会只有公正地自由活动获得财富,并自由转移才是体现正义的社会。国家的职责就是使个人的自由创造活动不受压抑。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和福利主义要求人人劳动,以求平等,这必然压抑个人自由,因而加以反对。自由主义持有正义过程论,他们主张国家尽可能少地干与个人自由,主张最小国家论。
自由主义至少不允许在社会效用性名誉下损害个人自由与财产权的政策,在这一点上它与功利主义分镳。他们认为任何个人或集团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或财富,必须依据正义原理予以赔偿,并认为这是合理的解决。例如美国的尤尼恩·卡巴德在印度的保帕尔市,由于不注意发生事故,将有害化学气体排出于居民区近处,许多人因此丧命、染疾。自由主义则认为要求肇事企业赔偿所造成的个人生命、健康损失是正当的,当然这种解决不是以恢复原状,只是最底线的补偿而已。这样以后,相应政策就会引导企业和个人都将加入被害补偿保险。
与之相反,我们可

以听到另一方面的事例,就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宜。美国中部的密苏里州有个泰姆茨比奇小镇,这里的居民们每在夏日饱受非封闭公路上的灰尘的侵扰。为了防尘,从70年代开始在公路、牧场涂上了废油。其后几年镇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飞鸟隧地而死,猫狗突然死掉,牧场里的马猝死;居民们或染肺癌、肾癌、喉头癌,或得肝病,或有孕妇小产。查证其原因是在十年后的1982年。联邦调查局发现上述所涂废油是有害的,而在70年代当时,企业和科研人员尚不自知。
泰姆茨比奇的居民们生活于有害的环境中,他们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对此自由主义者们应主张以何种政策解决呢?大约要指控生产有害物质的企业,可是随着有害物被暴光,那些生产企业已濒临破产边缘。自由主义者会进一步出策将企业相关人员投入监狱,然而这些对蒙受灾难的居民们没有什么补益。
给自由主义者留下的唯一出路是给被害者以相应的补偿,然而或因加害者不明确,或因加害者没有补偿能力无法实现补偿,自由主义只能诉诸政府。但这也是自由主义者无法落实的。因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最小国家,最小国家的有限财政去做此种补偿事,未必是公道的(P. Wenz,environmental justice,PP.66-67)。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类似的有害物不断产生出来,类似事件将不断发生。自由主义无法提出可以解决时蔽的政策,他们距环境正义尚有距离。
自由主义主张财产私有,尤其强调土地私有是财产私有的出发点。一旦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结亲,各经济主体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如果有利可图,那块土地的环境的堕落一般是不可免的。印地安人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力投放于自然中,与其说自然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不如说劳力投入所得自然生产物属我,而自然永远是全部本身。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持有此种见解呢?(Andrew Mclanghlin,Regarding Nature Cadbury:state university of&nb

《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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