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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

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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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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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⑵ 参见王一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2年8月3日第3版

⑶ 参见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3页

⑷ 同上

⑸ 同上

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⑺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青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⑻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⑼ 同3,第5页

⑽ 参见谢瑞智,《宪法辞典》,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6页

⑾ 在这里就是指作为国家中的每个单独存在的生命个体。笔者用“普通人”是希望能够体现出宪政需要社会各成员的普遍参与,而不仅仅是特定的人的事情。

⑿ 观念宪法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宪法“应该”何样的认识和对生效宪法的评价。具体可参考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

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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