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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研究




    王俊  
  证券分析师是指专门向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并指导其进行投资的专业人才。证券分析师是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一个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手中有富裕资金而不懂得证券投资或无暇顾及证券投资的投资者群体,他们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得委托专业人才进行投资,证券分析师就此应运而生,证券分析师不但可以向客户指导投资,而且可以通过他们的研究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地流动,进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但是由于证券分析师和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来保证证券分析师能够以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而提供分析意见进而指导投资,就成为这种关系能否持续的关键。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是非常复杂而艰难的,通过机制设计来解决或许是经典经济学所能提供的,事实上各国证券分析师主管部门都非常强调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希望在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下尽可能降低由于委托代理问题所带来的道德危机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十多个春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且其市场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相比之下,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却相对较慢,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投资习惯所致,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也是由于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普遍低下,不能和投资者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所引起的。
  本文希望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通行的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分析两国在各个方面规定的异同点并得出一些相关的结论。本文中比较的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范文分别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和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制订的《操守规则》。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性机构,它提供各种投资管理和研究方面的服务,而其核心功能则是授权、组织和管理金融分析师(ChalteredFinancialAnalyst,CFA)。这里所研究的《操守规则》是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自己制订的一个CFA执业者的行为标准,但是由于CFA执业者的良好素质所起的示范效应,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该协会的《操守规则》作为制订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模板。所以比较研究这两个规定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中外在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上的异同性。
  《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共分四章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基本要求、执业纪律和附则。《操守规则》分为一个前言和一个名为职业行为标准的主体部分,在主题部分中规定了五个标准,分别为基本职责、与职业的关系和责任、与雇主的关系和责任、与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关系和责任及与公众的关系和责任。
  一致性
  这两个规定在基本精神方面是—致的,但是同时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其中的—致性主要表现为:
  1.在原则性要求上两个规定星基本相同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六条规定: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信誉和地位。而《操守规则》的前言第一条规定:当处理涉及公众、客户、潜在客户,雇主、雇员和同事的业务时应该做到正直、具有胜任能力和勤勉,同时在标准4中的A,3和B,3中分别规定了独立和客观及公平交易的要求。
  这些原则上的相似性表明主管部门在制订这些规定时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即通过约束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来保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持续发展,并促进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以此来提高市场的效率,进而使证券分析师行业得到发展。
  2.在对使用称号上的规定具有—致性。《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证券分析帅”称号,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在《操守规则》中则是更为详细地规定了称号的使用方法,在标准2中的A款巾规定:AIMR成员要以庄重和明智的方式来提及他们的成员资格;那些取得可以使用CFA名称权利的人,可以而且鼓励使用CFA的标志,但是必须以正确、庄重的方式来使用;AIMR规定CFA的考生,可以提及他们在参加CFA的考试,但是在提及CFA时必须明确说明他们是CFA的考生,而且没有取得任何使用有关CFA的名称的资格。
  这种在名称使用亡的苛刻要求体现了证券分析师团体对自己称号的重视程度。因为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一个对职业道德要求特别高的行业之一,证券分析师和客户之间开展业务都是基于一种信任或信托关系而构建成的。如果他们不积极地维护自己称号,则很可能会使社会公众对其信任程度下降从而给整个行业带来灾难。两个法规都对称号的使用做厂规定,这说明土管部门清晰地认识到称号对—个证券分析师行业的重要性,
  3.其他的一些操作准则有相似性。这些主要包括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在做投资推荐的时候或进行投资行为时要做到勤勉和始终如一;证券分析师要把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前;证券分析师要言行一致、准确,不得散发虚假的信息而误导投资者,或者提供含糊的分析意见。这些都在是一般性原则上所派生出来的具体操作准则,而这些具体准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证券分析师达到原则性要求。
  差异性
  在两个规定具有一致性之外,同样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这些不同的地方体现了两个市场在管理理念上的一些差别。这些具体的差别有:
  1.在专业胜任能力上的要求不同。在《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条上有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但是并没有对它做具体规定。而在《操守规则》前言的第三条上明确规定:要努力地保持和提高自己和同行业同事的职业胜任能力。这个微小的差别就可以体现出美国市场对证券分析师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迅速发展的市场,知识的更新周期很短,如果证券分析师不及时地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那么很有可能会提出一些错误的分析意见。
  2.与雇主关系方面的规定不同。在《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上没有规定证券分析师和他雇主间的职业道德标准。而《操守规则》中用了整整一个部分来阐述证券分析师和雇主的关系和责任,在第三部分中它规定:证券分析师有告知雇主法规和标准的义务;证券分析师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雇主或有益与雇主竞争的独立行为,但是该证券分析师得到其雇主和被服务人二者的书面许可除外;证券分析师必须向雇主披露所有的信息,包括个人所拥有的证券或其他的投资品;有利益冲突存在时证券分析师必须遵守雇主所订的禁止条款等。
  该规定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它严格地规定了证券分析师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有效地保证雇主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以后证券分析师的职业流动性将会不断地得到提高,这样证券分析师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就可能会变得更为松散。没有规定证券分析师和雇主间关系的职业标准很可能会造成侵害雇主利益的不当行为发生,这对整个证券分析师行业来说绝不是一件好事。
  3.对客户了解程度的规定不同。《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九条规定: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

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不得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从而向投资人和委托单位提供具有高度专业见解的意见。相对于上述泛泛的规定而言,《操守规则》中关于了解客户的规定则具体得多,在标准4的B,2款规定:a.在做任何投资推荐前成员必须正确地调查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而且还必须及时更新这些信息,每年至少一次,这样可以使成员基于不同的条件而改变他们的投资推荐;b.要考虑投资推荐对每个组合和客户的正确性和合适性。在决定正确性和合适性时,成员必须考虑可行的相关因素,包括组合和客户的要求及所处的境况、所涉投资行为的基本特征、所有投资行为的基本特征。成员只有在合理地作出判断后才可以向客户提出符合他们资金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的投资推荐。
  这种对客户了解程度的要求体现了美国证券分析师行业中客户至上的原则。投资分析师就是靠向客户提供有利的投资分析意见而取得一定收益的,如果他们连自己客户的资金状况和投资目标都不大了解,那么如何能为客户制订一个良好的投资计划?证券分析师只有对投资者有足够了解并不断地跟踪了解,才可以为其提供一个长时期的投资方案;否则即使开始吸引了客户,过段时间还是会失去这些并不为自己所熟知的投资者客户。
  4.对编写研究报告的要求不同,《操守规则》的标准2C款规定:禁止抄袭,即证券分析师不得在没有注明作者、出版社或资料来源的情况下拷贝或使用在本质上和原始文献相同的东西。但是成员即使在没有注明出处时也可以使用一些经常由公认的金融或统计组织公布的事实信息。这也是《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所没有规定的,或许是由十制订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由其他法律所规范而不必做重复。但是这实际上体现了AIMR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和对证券分析师的较高职业道德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知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和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的《操守规则》在基本原则和一般操作上具有普遍的一致性,但是同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差别,而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我国和先进国家在证券分析师执业标准方面的差距。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第11期

《中美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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