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
The Trend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Applying of Market
Mechanism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atiates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the market
mechanism to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while introducing the environmental cost internalization.
As far as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concerned, it is important to reasonably make use of the
natural resource as well as protection on the natural resource, which is learned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Using of market mechanism provides us with a sustainable
developing way that not only improves the economic developing in a benign direction, but also
protects the environment activel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ost environmental cost internalization market mechanism
作者联系方式:winhai_jy@163.com 13162723027 021-52551275(寝)
作者简介:蒋艳(1978——),女,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毕业,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注释:
① 排污权交易想法首先由美国戴尔斯(Dalase)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
提出,1976年美国开始实施排污权许可证交易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有政
策支持的排污交易制度,体现在《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等环境法律制度中。
② “三同时”最初是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老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9
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将“同时投产”改为“同时投产使用”。
③ 虽然在该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奖励、基金支持、减免税收的方法促进废物利用和废物回收,
以及一定财务方法,但仍然属于传统的鼓励刺激,缺乏新意,不能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起
到真正调动企业降低环境成本的积极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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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4。
同注3。
王爱声,“美国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
同注3。
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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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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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吴志春等,“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步入广阔空间”,载《中国环境报》2001年8月13日。
详见葛勇德等,“二氧化硫排污权开始交易”,在《中国环境报》2001年11月7日。
《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