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法制与民族关系
落后,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出台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但至今没有一个进入法定的批准程序;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民族法律制定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工作也不及时,法律具有稳定性是其特征之一,但也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改变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如我国宪法已修正数次,而依据82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却一直没有进行修改等等。
四是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不能适应建设团结、互助、友爱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目标和愿望,也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目标和愿望,是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良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对少数民族有益,对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汉族、对整个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对民族法制的重视和宣传普及往往局限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局限于对少数民族的宣传和教育。民族法律法规成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
四、建设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思路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经过几代人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二十来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很多方面不完备,必须加以完善,使其健全起来,以适应新时期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或主要内容)就是要针对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立法进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再形成全国性的法律。目前重点应该放在制定迫切需要的全国性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和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适应促进民族地区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是对已不能很好适用于新时期的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监督机制。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效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证法律被切实遵守、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是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法学与法现象是相互作用的,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发展规律的科学抽象。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可以有效推动和指导我国的民族立法、守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等。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扩展、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具有实践价值的对策的选题等。
第四是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确保法律的遵循,而法律的遵循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我国县级行政单位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可以说民族关系无所不在。要使人们普遍树立这样的观念:民族关系的状况不仅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并且民族关系随时都可能发生在你的身边;民族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其他法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地、切实地加以遵守。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应该把民族法的宣传列入国家的法制宣传计划之中,特别是要重视对青少年的宣传和教育,因为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强弱将对未来的民族关系产生长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民族法制建设不但重要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 吴仕民著 民族出版社2001年出版
(2)、《民族法概论》 王尔玺著 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3)、《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马继军 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4)、《试论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选择》 田孟清 新疆社会经济2000年第5期
(5)、《冷战后的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及对我国的影响》 金鑫 徐晓萍 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12期
(6)、《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及我们的对策》 宋涛 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
(7)、《试论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 韩忠太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0786.html
四是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不能适应建设团结、互助、友爱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目标和愿望,也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目标和愿望,是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良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对少数民族有益,对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汉族、对整个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对民族法制的重视和宣传普及往往局限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局限于对少数民族的宣传和教育。民族法律法规成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
四、建设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思路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经过几代人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二十来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很多方面不完备,必须加以完善,使其健全起来,以适应新时期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或主要内容)就是要针对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立法进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再形成全国性的法律。目前重点应该放在制定迫切需要的全国性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和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适应促进民族地区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是对已不能很好适用于新时期的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监督机制。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效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证法律被切实遵守、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是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法学与法现象是相互作用的,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发展规律的科学抽象。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可以有效推动和指导我国的民族立法、守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等。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扩展、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具有实践价值的对策的选题等。
第四是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确保法律的遵循,而法律的遵循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我国县级行政单位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可以说民族关系无所不在。要使人们普遍树立这样的观念:民族关系的状况不仅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并且民族关系随时都可能发生在你的身边;民族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其他法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地、切实地加以遵守。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应该把民族法的宣传列入国家的法制宣传计划之中,特别是要重视对青少年的宣传和教育,因为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强弱将对未来的民族关系产生长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民族法制建设不但重要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 吴仕民著 民族出版社2001年出版
(2)、《民族法概论》 王尔玺著 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3)、《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马继军 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4)、《试论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选择》 田孟清 新疆社会经济2000年第5期
(5)、《冷战后的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及对我国的影响》 金鑫 徐晓萍 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12期
(6)、《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及我们的对策》 宋涛 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
(7)、《试论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 韩忠太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论民族法制与民族关系(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