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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课程论文


)对于自然来说,人应作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损害或污染是为其主张权利。其权利之地位与自然中的人的权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环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现有的环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论述的原因之外,就是与人类利益关系距离远。人类经验不到,或经验到的地位很少。现存的环境法律制定者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环境法条例,这属于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为法律。怎样使现有法律得到应用?其做法如下:
(一)观念的形成,环境法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形成的途径为刚性和柔性。对于刚性来说,就是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形成。我国现有形成以这种方式的如计划生育。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传与教育,让人们深入其中,体味到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后果,自发的形成这种观念。
(二)科学技术的过份信仰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因而我们不能过于信仰技术,技术带来了许多益处,但同时也造成潜在的危害。如电脑网络除现实的电脑辐射外,人的精神也陷入到虚拟的环境中去,因而,我们在应用技术的同时,要多方面考虑追求社会综合的最大利润。
(三)公共信托机构的设立。因为对于环境来说,人对技术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这种机构来平衡单个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费的大量成本。
(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博弈,通过公共信托机构或国家的介入,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通过共同的信息,达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会的最大利润,将环境污染减至最小。
(五)作为国家或公共机构要有意识将人类生活条件及生产模式规划地更好更适于自然环境,必须进行原则性规定。使人类可持续发展。其一,排污不要超过环境自净力,其二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和环境对生产的供给要平衡。
综上所述,从实然、应然等角度要求环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环境法的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与现实的情况相一致。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仅是公益的事业,而且是我们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人民出版社 1984.304—305

[2] 参见刘天齐:环境保护[M],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6.4—5

刘国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107—110

[3]参见 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环境R.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64—65.

[4]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湾日月出版社.1993..87—91

江 劲.环境法律理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1999.

[5] 参见江劲.环境法律的观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1999 180

[6] 参见江山.人际同构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7]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第465页

[8] 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6.

[9] 刘国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43.

[10]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81—82.

[11]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86—88

[12]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环境法课程论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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