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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国人权公约》等文件一致申说的“人类一家”思想是相一致的。从道德理念上说,儒家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即人是天地间最有价值的;而且,“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即每个人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良贵”);无论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都设定了人的本性是生而平等的,故“人皆可以为尧舜”(同上),“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孟子说:“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也说:“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天下”是以人民为本,儒家要求统治者虽得天下也不可滥杀无辜、刑虐人民,这是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的肯定。因此,儒家伦理中除了落后的时代性内容外,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儒家注重家庭伦理,又主张“亲亲,仁民,爱物”,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可作为西方文化注重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必要补充。《世界人权宣言》中不仅写入了“人类一家”的思想,并且规定“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并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这应是东西方文化交融互补的一种体现。

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经过批判继承,吐故纳新,扬弃其落后的等级尊卑观念,承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仅可以同“第一代人权”的观念相契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与“第二代人权”以及人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更多的内在一致性。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充分肯定、明确“第一代人权”的各项条款的同时,也写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其第22条称:

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并当依各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

在此条下又分别列出了工作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护所需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条款。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更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作为人权公约的两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组成部分。曾有人评论说,第二代人权“是一代以国家干预而不是国家弃权为特征的权利。实际上,这种要求合理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安全的权利以及教育权、健康权,如果没有国家积极的行动,是不可想象的”[15]。这里所谓“国家干预”,也就是由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全面发展。这是与儒家“絜矩之道”的精神相通的。

儒家的价值理念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所“立”(取得社会所承认的位置和成就)、有所“达”(能够顺利发展)。儒家重视道德教化,但又以“富民”、“制民之产”为基础。孔子将“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视为“圣”之最高的境界。他主张对于民要先“富之”后“教之”(《论语·子路》),使民“足食”(《论语·颜渊》)是为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反对贫富悬殊而加剧社会矛盾,主张“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他的社会理想就是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孟子抨击贫富悬殊:“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在他所主张的“仁政”中,首先是“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使“黎民不饥不寒”,然后“驱而之善”,“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也主张“以政裕民”(《荀子·富国》),富而教之,“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在儒家所向往的“大同”理想中,“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张载在《西铭》中也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凡天下疲窿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显然,儒家的这些思想与《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人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能够有所“立”、有所“达”,免除人们的恐惧和匮乏之虞,是有内在一致性的。

联合国于1986年通过《发展权宣言》,其第一条称: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所有的个人和民族均有资格参与、从事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从而能够充分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有人评论说:“发展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个人部分,指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二是集体部分,指自决权、人民参与的原则,以及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发展权宣言》已经很清晰地表达了以完整统一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的必要性,它不仅强调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明确提出了自决权、人民参与权和对天然资源的主权。”[16]我们可以说,发展权就是使个人与社会,民族与民族,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人与自然等方面,都得到和谐的、统一的发展。在这里,东西方文化只有交流互补,取

长补短,吐故纳新,相互尊重,“和而不同”,才能使发展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有人曾提议,把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某些全球性考虑如和平、发展、生态环境、共同继承财产、交流和人道主义援助等等,确定为“第三代人权”[17]。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潮流迅猛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民族冲突和地区冲突接连不断,生态环境的危机日益严峻,科技、能源、信息等资源的竞争加剧,通讯新技术在缩短人们的空间距离的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如何维护地区、民族和文化的认同,而战争、贫困、自然灾害、人口膨胀、疾病流行等等也使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更加急迫,在此形势下,如何确立和保障“第三代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方面,儒家的“协和万邦”,反对战争(《孟子·离娄上》:“善战者服上刑”),主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均、和、安”,体认“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天人合一”),高扬“自强不息”和“厚德载物”的精神,强调“和而不同”,对困穷、贫弱和残疾者给予兄弟般的关怀和救助……这些价值理念经过现代的诠释,将会成为世界人权观念发展的积极文化资源。

 

注释:

1、 该文载于《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

2、 关于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划分,参见斯蒂芬·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载于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3、 潘恩:《人权论》,见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第148、149页。

4、 同上书第154页。

5、 同上书第148页。

6、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3-494页。

7、 《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8、 《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9、 《独秀文存》第79页。

10、 吴虞:《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新青年》第2卷第6号。

11、 《独秀文存》第34-35页。

12、 关于道德的时代性与普遍性,参见张岱年《道德之变与常》,《张岱年文集》第一卷,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 参见忻剑飞《世界的中国观》,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06页;张滕霄、张宪中《马克思主义与儒学》,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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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民本与人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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