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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所引出的真正问题


对"文化革命"进行如上的反思,结论只能有一个,即:"文革"与"奥斯维辛"一样, 典型地体现著一种集体无意义的历史合力,同时也典型地暴露著理想价值在现世中的片面和限度。"罪恶"之所以得以实施、"恶魔"之所以得到成全,恰恰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其间;就终极的意义而言,在这种持久、巨大的罪恶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什么纯洁的"受害者"。而参与罪恶又能以多种途径逃避自我谴责,则是因为自相矛盾的现世价值理念完全可以为任何一种选择提供合法的解说。

集体无意义的作用和"自我保护"的心理暗示,还使人们实际上很难面对这一过于痛苦的事实,而宁愿借助谴责罪恶将真正的痛苦转化。转化的方式,则是"人之于味,有同嗜焉"。因此对于"后文化大革命"的心态的分析,正可以借助保利菲博士的三种模式。需要特别强调的,只是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结果并不在于是否应该宽恕, 或者宽恕的理由何在, 却在于是否还有人需要宽恕。

"恶魔化"的集中例证,也许可以说是从70年代末的"伤痕文学"到目前海外女作者的大批自传式作品,以及二十多年来各种形式的回忆录。许多这一类作品在控诉"恶魔"的同时,都会将某信主人公、某位遭到迫害的领导人、作者本人或者亲人描述为清醒、理性的反抗者,描述为理想人格的化身;他们既可以洁身自好、不与流,又往往得到"恶魔"之外的"绝大多数人"的同情甚至支持。这样的叙述自然可能含有某种程度的真实因素,然而就总体而言,任何有过亲身经历的中国人都知道这不是"文革"中的普遍事实。否则,群众性的、似乎也很真诚的疯狂又如何解释?关于"受害者"之言行的一些史料是否必须改为?

在这一类回忆中发生作用的,更多的是一种文学的幻想。如果仅仅是作为文学的剧作当然无可厚非,而由此秀露的心态,恐怕无法排除两种成分:其一是在"理想"导致的"罪恶"之中得新修复破碎的理想:其二是希冀在罪恶之后获得虚拟的自我安慰。

"普泛化在中国的对应形式,是所谓"替历史受过"说。这在理论界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替历史受过"当然意味著言说者不应当受过,从而特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决定作用使个人的选择和责任几近于零。这种"逃避自由"的逻辑结果,必定是在批判以往罪恶的同时仍然无法作出超现实环境的选择,因此实际上永远找不到一种可以追究的罪恶。

这种"决定论"的最大问题,也许在于彻底断绝了反思人类理性及其历史过程的可能性,使完全相反的"真理结论"可能不断地导源于同一种"真理制度"。其中比较极端的例子,或可说是1989年"春之交"的许多"不同政见":仅管其立论似乎相当激进,但是其表达方式、语言系统与它们所要批判的东西如出一辙。这正是由于"文革"经验未能得到恰切总结而留下的真正悲哀。

"后文化大革命"的"护罪"理论,与两个基本的事实相关。

首先是在多年以后,人们逐渐感到"文革"很难被"辙底"否定。除去它从反面刺激出的经济改革和独立思想之外,60年代末期欧洲和美国发生的激进运动,以及萨特(Jean-Paul Sartre)、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新一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甚至拉丁美洲的"解放神学"理论家,似乎都与之存在著一定的呼应;同时,"文革"式的艺述活动也从游离于政治的角度得到了人们的重新回味和评价。

其次是近些年的腐败之风以经济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使许多人开始怀念毛泽东时代的若干好处。在这样的氛围中,有人以学术的方式鼓吹"鞍钢宪法",有人以新的神话让毛泽东重新走上"神坛,民间以毛泽东书像"辟邪"之事更是屡见不鲜。

由此生发的"护罪"理论或者情绪,也许未必不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在反思"文革"经验的意义上看,其结果同"恶魔化"和"普泛化"的观念没有多少区别,即:在一场巨大的灾难过后,留下来的只是"今是而咋非"或者"咋是而今非"的论说,却无法追究灾难的原因和责任。如果进而再去论说"宽恕",那么可"宽恕"的对象何在呢?从增一个仅供论说的话题而已。

中国"文革"后的事实证明,仅管对"文革"进行了"辙底否定",但是除去非常有节制的措施之外,(18)并没有谁一定要反对宽恕,而主张报复。即使在"文革"结束之初,也有一些典型、有趣,并且富于中国特色的通用说法,譬如"把帐算在四人帮头上"或者"化悲痛为力量"等等。这一方面或许反映了"相逢一笑泯恩仇"民族气度,另一方面似乎也使西方人所关注的"宽恕"无从谈起。因为,既然除去已经"盖棺定论"者没有人应该为罪恶承担责任,谁还需要宽恕呢?
至少就中国的经验而论,"宽恕"的先在性并没有因"文革"的灾难而遭到动摇。但是"向外"指斥罪恶的逻辑和种种"脱罪"的论说,却同样没有被"先在的宽恕"(Priori forgiveness)所改变,反而会使"宽恕"完全落空。因此"宽恕"不可能成为"文革"后重建论理秩序的基点。

三、问题:"宽恕"还是"追究"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的传统中并不缺少"宽恕",而"宽恕"的根据大都在于世间"善""恶"的相对性。如《太上感应记篇》已有"论心不论足"与"论足不论心"之辨;蒲松龄也说:"有意

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作恶,虽恶不罚。"总之,"恶"的行为绐终具有从"心"(观念或动机)与"足"(行为或结果)两方面进行论说、从而获得"脱罪"的可能。但是这从来没有制止新的罪恶,"文革"只是一例。

西方末必没有类似的问题。譬如:按照一些基督教神学家的思路,可以从"爱"和"律法"的两种意义上分别阐释"金律"。(19)爱的诫命将金律带向宽容,金律原则既能防止爱的逻辑导致无序、又能使爱在社会生活中落实。这样,律法的辨证便成为爱的中介,而爱又激励著律法。(20)然而即使这消除了"爱"与"律法"在神学理论上的紧张,在社会的实际运作之中,有时它可能依然会成为无效的循环论证。

基督教之"爱"与"宽恕"的逻辑,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尤其需要进一步的阐释。其前提应当是一种外在于人的、永恒的"他者"(The Other),却不仅仅是现实的人伦关系、善恶之间的理性选择,或者相对化的社会制衡。中国文化传统中始终潜在著一种动力,即世俗与神圣的合一、理性与信仰的合一、王权与与神圣的合一、行为规范与精神权的合一。因而儒学才可以被视为"儒教",一些现代的政治学说或信仰也很容易被宗教化(譬如"方化大革命"中的崇拜)。而在伦理问题上,也许恰恰需要这几组因素的分离。否则,道德与否的最终判定必然受到现实利益的制约。

基督教传统似乎应当对终极的伦理更为关注。但是从"奥斯维辛"所引申出的有产争议和"宽恕"之说,可以看出在西方社会的宗教世俗化和伦理应用化的趋向当中,基督教的神学伦理观也同样需要重申与及"再阐释"。离开"他者"的前提,绝对的"爱"和"宽恕"不仅无法被理性所确认,不仅无法解决内在的悖论,而且必然像任何一种世俗的道德规范一样,无法从自身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近代以来的伦理道德学说,实际上大都不同程度地执著于"契约"、利益的平衡和可操作性。(21)从"奥斯维辛"推演出的"宽恕",并非没有保持平衡的"策略"上的考虑。而利益的平衡永远都是相对的,道德主体以此为据的时候,恐怕不得不使"道德"本身承受双重的风险,即:任何"不道德"都可以成为"道德"的权宜之计,任何"道德"都会变成一种缺少实际内容的、空洞的出发点。

因此"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不需要以"宽恕"来化解,却需要进一步的追究。所谓"追究"绝不意味著"不宽恕",它指向的并非任何个别人的"罪人",而是人本身,它质疑的并非某一种道德论说,而是"道德"本身。只有通过这样的追究,神学伦理学的真正意义才可以凸显。

神学伦理学家华斯他顿(Johan Verstraeten)曾提出一种基本的界定,即:"《圣经》的意义是元伦理(metaethical)或者超伦理的(transethical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所引出的真正问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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