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所引出的真正问题
集体无意义的作用和"自我保护"的心理暗示,还使人们实际上很难面对这一过于痛苦的事实,而宁愿借助谴责罪恶将真正的痛苦转化。转化的方式,则是"人之于味,有同嗜焉"。因此对于"后文化大革命"的心态的分析,正可以借助保利菲博士的三种模式。需要特别强调的,只是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结果并不在于是否应该宽恕, 或者宽恕的理由何在, 却在于是否还有人需要宽恕。
"恶魔化"的集中例证,也许可以说是从70年代末的"伤痕文学"到目前海外女作者的大批自传式作品,以及二十多年来各种形式的回忆录。许多这一类作品在控诉"恶魔"的同时,都会将某信主人公、某位遭到迫害的领导人、作者本人或者亲人描述为清醒、理性的反抗者,描述为理想人格的化身;他们既可以洁身自好、不与流,又往往得到"恶魔"之外的"绝大多数人"的同情甚至支持。这样的叙述自然可能含有某种程度的真实因素,然而就总体而言,任何有过亲身经历的中国人都知道这不是"文革"中的普遍事实。否则,群众性的、似乎也很真诚的疯狂又如何解释?关于"受害者"之言行的一些史料是否必须改为?
在这一类回忆中发生作用的,更多的是一种文学的幻想。如果仅仅是作为文学的剧作当然无可厚非,而由此秀露的心态,恐怕无法排除两种成分:其一是在"理想"导致的"罪恶"之中得新修复破碎的理想:其二是希冀在罪恶之后获得虚拟的自我安慰。
"普泛化在中国的对应形式,是所谓"替历史受过"说。这在理论界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替历史受过"当然意味著言说者不应当受过,从而特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决定作用使个人的选择和责任几近于零。这种"逃避自由"的逻辑结果,必定是在批判以往罪恶的同时仍然无法作出超现实环境的选择,因此实际上永远找不到一种可以追究的罪恶。
这种"决定论"的最大问题,也许在于彻底断绝了反思人类理性及其历史过程的可能性,使完全相反的"真理结论"可能不断地导源于同一种"真理制度"。其中比较极端的例子,或可说是1989年"春之交"的许多"不同政见":仅管其立论似乎相当激进,但是其表达方式、语言系统与它们所要批判的东西如出一辙。这正是由于"文革"经验未能得到恰切总结而留下的真正悲哀。
"后文化大革命"的"护罪"理论,与两个基本的事实相关。
首先是在多年以后,人们逐渐感到"文革"很难被"辙底"否定。除去它从反面刺激出的经济改革和独立思想之外,60年代末期欧洲和美国发生的激进运动,以及萨特(Jean-Paul Sartre)、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新一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甚至拉丁美洲的"解放神学"理论家,似乎都与之存在著一定的呼应;同时,"文革"式的艺述活动也从游离于政治的角度得到了人们的重新回味和评价。
其次是近些年的腐败之风以经济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使许多人开始怀念毛泽东时代的若干好处。在这样的氛围中,有人以学术的方式鼓吹"鞍钢宪法",有人以新的神话让毛泽东重新走上"神坛,民间以毛泽东书像"辟邪"之事更是屡见不鲜。
由此生发的"护罪"理论或者情绪,也许未必不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在反思"文革"经验的意义上看,其结果同"恶魔化"和"普泛化"的观念没有多少区别,即:在一场巨大的灾难过后,留下来的只是"今是而咋非"或者"咋是而今非"的论说,却无法追究灾难的原因和责任。如果进而再去论说"宽恕",那么可"宽恕"的对象何在呢?从增一个仅供论说的话题而已。
中国"文革"后的事实证明,仅管对"文革"进行了"辙底否定",但是除去非常有节制的措施之外,(18)并没有谁一定要反对宽恕,而主张报复。即使在"文革"结束之初,也有一些典型、有趣,并且富于中国特色的通用说法,譬如"把帐算在四人帮头上"或者"化悲痛为力量"等等。这一方面或许反映了"相逢一笑泯恩仇"民族气度,另一方面似乎也使西方人所关注的"宽恕"无从谈起。因为,既然除去已经"盖棺定论"者没有人应该为罪恶承担责任,谁还需要宽恕呢?
至少就中国的经验而论,"宽恕"的先在性并没有因"文革"的灾难而遭到动摇。但是"向外"指斥罪恶的逻辑和种种"脱罪"的论说,却同样没有被"先在的宽恕"(Priori forgiveness)所改变,反而会使"宽恕"完全落空。因此"宽恕"不可能成为"文革"后重建论理秩序的基点。
三、问题:"宽恕"还是"追究"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的传统中并不缺少"宽恕",而"宽恕"的根据大都在于世间"善""恶"的相对性。如《太上感应记篇》已有"论心不论足"与"论足不论心"之辨;蒲松龄也说:"有意
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作恶,虽恶不罚。"总之,"恶"的行为绐终具有从"心"(观念或动机)与"足"(行为或结果)两方面进行论说、从而获得"脱罪"的可能。但是这从来没有制止新的罪恶,"文革"只是一例。
西方末必没有类似的问题。譬如:按照一些基督教神学家的思路,可以从"爱"和"律法"的两种意义上分别阐释"金律"。(19)爱的诫命将金律带向宽容,金律原则既能防止爱的逻辑导致无序、又能使爱在社会生活中落实。这样,律法的辨证便成为爱的中介,而爱又激励著律法。(20)然而即使这消除了"爱"与"律法"在神学理论上的紧张,在社会的实际运作之中,有时它可能依然会成为无效的循环论证。
基督教之"爱"与"宽恕"的逻辑,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尤其需要进一步的阐释。其前提应当是一种外在于人的、永恒的"他者"(The Other),却不仅仅是现实的人伦关系、善恶之间的理性选择,或者相对化的社会制衡。中国文化传统中始终潜在著一种动力,即世俗与神圣的合一、理性与信仰的合一、王权与与神圣的合一、行为规范与精神权的合一。因而儒学才可以被视为"儒教",一些现代的政治学说或信仰也很容易被宗教化(譬如"方化大革命"中的崇拜)。而在伦理问题上,也许恰恰需要这几组因素的分离。否则,道德与否的最终判定必然受到现实利益的制约。
基督教传统似乎应当对终极的伦理更为关注。但是从"奥斯维辛"所引申出的有产争议和"宽恕"之说,可以看出在西方社会的宗教世俗化和伦理应用化的趋向当中,基督教的神学伦理观也同样需要重申与及"再阐释"。离开"他者"的前提,绝对的"爱"和"宽恕"不仅无法被理性所确认,不仅无法解决内在的悖论,而且必然像任何一种世俗的道德规范一样,无法从自身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近代以来的伦理道德学说,实际上大都不同程度地执著于"契约"、利益的平衡和可操作性。(21)从"奥斯维辛"推演出的"宽恕",并非没有保持平衡的"策略"上的考虑。而利益的平衡永远都是相对的,道德主体以此为据的时候,恐怕不得不使"道德"本身承受双重的风险,即:任何"不道德"都可以成为"道德"的权宜之计,任何"道德"都会变成一种缺少实际内容的、空洞的出发点。
因此"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不需要以"宽恕"来化解,却需要进一步的追究。所谓"追究"绝不意味著"不宽恕",它指向的并非任何个别人的"罪人",而是人本身,它质疑的并非某一种道德论说,而是"道德"本身。只有通过这样的追究,神学伦理学的真正意义才可以凸显。
神学伦理学家华斯他顿(Johan Verstraeten)曾提出一种基本的界定,即:"《圣经》的意义是元伦理(metaethical)或者超伦理的(transethical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命“所引出的真正问题(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