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的运作及思考
提供中介服务。(1)股本的私募。风险资本的私募主要包括:①证券公司通过一家风险资本的发起设立,进行私人股权融资,在风险资本领域充当代理人的角色。②许多小的、地方性的或者区域性的证券公司,往往组成辛迪加投资者,投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在这一股本融资过程中,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就是私募的过程。③创业企业的再融资。由于创业企业发展存在的生命周期,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相应的风险投资,对风险资本的私募就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多次募集资金的过程。(2)财务顾问。收购兼并是风险资本最大的退出方式,此时证券公司主要承担的业务有:安排购并;实施反购并;提供融资安排。相对于数量较少的IPO业务,购并业务将是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最基本的业务类型。(3)为创业企业上市提供中介服务。对于风险投资,其最佳退出途径是让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不仅有利于创业企业末来的发展,而且还可使风险投资家名利双收。在安排上市工作中,除企业本身外,证券公司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证券公司一方面作为准备上市企业的财务顾问和推荐人,另一方面则为承销商。作为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帮助企业分析、策划上市的可行性和具体做法。对于每一个企业的上市,从开始设计方案到最后股票上市,都需要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基础做大量智能工作,而不是机械性的操作。可以说,证券公司处理新股发行的技巧对其能否成功发行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股票发行方式日起市场化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能否加强自身的相关业务能力将最终决定其竞争实力。
3.证券公司通过风险投资培育项目,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上市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着力实现其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成为某个或某几个最具潜力同时自身最具实力的行业专家,确定在相关行业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M&A)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优势地位。证券公司在培育创业板市场项目时,要提供制定战略、产品定位、市场研究、财务分析、资金筹措、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并可开展与境外投资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与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既可直接培育项目市场,又促进了国内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风险投资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四、政策建议
1.尽快出台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或适当增加政策供给。由于专门立法会面临如何处理与原有法律的关系问题,因此,也可通过适当的政策供给,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这可参考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方面的政策,主要有三个原则:(1)以大幅降低税负为核心;(2)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督;(3)对风险投资公司或其投资的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建议。目前,为实现风险资本的迅速、安全撤出,必须有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以及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此外,应尽快开办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场所。
3.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建议。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有机组合的风险投资网络。国外经验表明,积极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根本,风险投资主要应来源于民间资本。考虑到我国国情,现阶段可尝试以政府为发起人,凭借政府的信誉,从金融机构、法人企业,特别是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募集资金。
4.建议兴办与风险投资相关的项目市场。我国的风险投资项目信息较封闭,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缺乏沟通,“有资金没项目”和“有项目缺资金”的现象并存;信息可获得性差、成本高;同时,信息准确性差、“水分”多,影响投资决策。因此,政府可考虑兴办风险投资项目市场。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8期,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卢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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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通过风险投资培育项目,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上市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着力实现其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成为某个或某几个最具潜力同时自身最具实力的行业专家,确定在相关行业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M&A)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优势地位。证券公司在培育创业板市场项目时,要提供制定战略、产品定位、市场研究、财务分析、资金筹措、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并可开展与境外投资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与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既可直接培育项目市场,又促进了国内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风险投资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四、政策建议
1.尽快出台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或适当增加政策供给。由于专门立法会面临如何处理与原有法律的关系问题,因此,也可通过适当的政策供给,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这可参考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方面的政策,主要有三个原则:(1)以大幅降低税负为核心;(2)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督;(3)对风险投资公司或其投资的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建议。目前,为实现风险资本的迅速、安全撤出,必须有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以及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此外,应尽快开办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场所。
3.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建议。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有机组合的风险投资网络。国外经验表明,积极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根本,风险投资主要应来源于民间资本。考虑到我国国情,现阶段可尝试以政府为发起人,凭借政府的信誉,从金融机构、法人企业,特别是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募集资金。
4.建议兴办与风险投资相关的项目市场。我国的风险投资项目信息较封闭,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缺乏沟通,“有资金没项目”和“有项目缺资金”的现象并存;信息可获得性差、成本高;同时,信息准确性差、“水分”多,影响投资决策。因此,政府可考虑兴办风险投资项目市场。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8期,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卢浩 )
《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的运作及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