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
二、人际关系的疏离
《爆米花报告书》(The Popcorn Report)作者费丝.波普康(Faith Popcorn)是美国著名的趋势预测专家,她也是财星五百大企业的「未来行销」顾问,例如IBM、HP、TOYATA、百事可乐.....等都是她的客户。在《爆米花报告书》中所预测的十大趋势,第一点即是--茧居(cocoons)。她认为个人在家中找到了自己的天堂,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享有生产和消费等多元功能的空间,这是一种心理结合科技的渐进革命。事实上,当台湾国家基础建设(NII)如火如荼地进行、网际网路广泛的在生活中应用,所带来的生活改变,无疑是提供茧居族最佳的虚拟生活空间。 由于茧居族、SOHO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电子隐士的兴起,使得人际接触(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大量减少,并透过全球电脑网路型构了所谓的「虚拟世界」(cyberspace)及「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当然进一步就会造成虚拟的人际关系。此外,「数位个人」(digital individual)、「虚拟自我」(virtual self)亦同时出现。 「cyberspace」这个字出现于威廉.吉伯逊(William Gibson)的科幻小说《Neuromancer》(类神经人种,1984)及《Count Zero》(归零,1987),意指经由电脑网路所建构出的非真实概念空间。在此世界中,人们藉由电脑来交谈、沟通、分享,甚至建立彼此的关系, 虽然他们可能素未谋面。 以前,麦克鲁汉曾提出「地球村」(global village)的概念,意指传播科技的进步可以带领大家进入「天涯若比邻」的境界。但相对的,由于茧居族的出现,反而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使得「比邻若天涯」。 科技是虚拟空间的基础,但不应只是电脑网路(a network of computer),更应是人的网路(a network of people)。因此,虽然新的族群不断的「集聚」、「移民」于网路上,靠著电脑制造彼此的关系,但我们仍不能忽略「非语文传播」(non--verbal communication,可分为肢体语言、象徵语言、拟似语言三种)在传播活动中所占的重要角色。所以,如何调和「虚拟世界」(cyberspace)和「真实世界」(real world)中的人际关系,应是在社会、文化等面向上应考虑的议题。
三、黄色风暴席卷而来
民国60年代,青少年对性的好奇是透过色情书刊;70年代转为色情录影带及第四台; 而80年代则由色情光碟带领风骚。不但如此,近来来国内色情网站有愈演愈盛的态势, 电脑网路不但成为色情媒介,提供色情资料,交换性的经验,进而可能进行性交易,引发性犯罪;不但如此,网路上有「全球性指南」(The World Sex Guide),提供将近200处与娼妓有关的网址,台湾的风化区即在其中, 甚至有专书介绍这些网站及进入密码的新闻,也都上了国际媒体! 比尔.盖兹(Bill Gates)曾预言,往后人类将会利用电脑的虚拟实境技术,来满足性的需求。「虚拟性爱」的方式如果成真,有一天网路上的「虚拟性爱」服务会不会和今天的A片录影带及色情光碟一样流行?这种种关不关乎道德的争议,可能会成为比科技研发更烦人的问题。 史东(Allucquire Rosanne Stone)则在《机械时代终结前欲望与科技之战》(The War of Desire and Technology at the Close of the Mechanical Age)呈现出电脑的时代如何成为「野生欲望」,终而扩张成「终极经验」。例如:一个从未写过一篇小说的大学生,会突然在网际网路中创造出怪诞暴力的色情作品,然后向全宇宙的电脑读者传送。史东把电脑资讯系统的色情泛滥比喻成「天真的失落」。 1997年7月16日,美国主要的重量级资讯厂商齐集白宫,共同向与会的官员及社团领导人提出简报,并于现场展示了「网路内容筛选平台」(PICS ,以下简称PICS)网路管制科技。美国总统科林顿发表声明表示,将在「尊重宪法精神」的大原则下,全力将网际网路建构成为一个「保护儿童、适合全家共同使用」的数位空间。其后,以英国「网路观察基金会」为首的半官方团体,邀请德、法、比利时、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于1997年9月召开国际会议,以期结合各国政府与产业界的力量,全面推广PICS网路管制科技标准。 PICS备受青睐,有其时代的背景,在避免以「立法」手段来管制网路上「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前提之下,PICS的内涵充满了自律的色彩。PICS本上是一种网路分级制度。一般家长担心于家中的未成年孩童受其误导,可选择一套提供网路分级设定的浏览器,透过分级「 锁码 」的设定,日后一但联结到色情网路站,就会出现要求密码的对话框,如果没有密码则无法进入浏览。如目前微软所提供的RSAC ( 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 ) 的分级标准是由美国史丹佛大学Donald F. Roberts 博士所制定,主要分为四个类目,分别为「语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五个等级则依情况和严重程度区分为「0」到「4」,相关资讯可到 ( http:// www . rsac . org ) 查询。 但PICS是否可以达到效果,端赖所有的网页都自动挂上PICS的识别等级,否则会造成「守法者绑手绑脚,非法者快乐逍遥」的情况。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26日以七票对二票通过,判决禁止在网际网路传送色情资料的「通讯约束法」违宪,认为该法抵触宪法有关保障言论自由的第一条修正案,这是电脑时代首项有关言论自由的的历史性判决,首度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延伸到亿万人进出的网路空间。 这对网际网路上言论自由是一大胜利,美国人向来视言论自由为天赋人权,而视政府管制为寇雠,此一结果早可预料。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中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不能取代父母或师长来保护小孩,赞成「通讯约束法」的最大论点是保护小孩免于网际网路上各种色情资讯的侵犯,但这
应是父母、老师及软体业者的工作,而且疏导比防弊重要。所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和保护小孩是可以并行而不悖的。
四、网路著作权问题
(一)网路著作权是法律真空?
德国的教育及研究部部长Juergen Ruettgers表示:「电子虚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换言之,各国政府是不可能坐视虚拟空间处于一个「无政府」或「法律真空」〈legal vacuum)的状态,但目前这些问题似乎已到达不容忽视的程度。 「资料的传播」(communication)与「资料的复制」(reproduction)是现代同时存在并行的事实,亦是网路环境的传播特色,欧洲官方的报告甚至称「重制权」为「著作权的核心」(the core of copyright)。 在网际网路发展愈来愈繁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网路上的著作权问题。传统著作权所思考的传播问题,是基于「传播不等于复制」的情况,因其保护有形媒介物,与加速无形资讯流通这一循环机制的设计理念,一旦面临网路环境里「传播即复制」的现实下,无疑遭到了结构性的致命冲击。若要顾及网路的发展与资讯的流通,同意网路使用者自由的传输(复制)资讯,则传统著作权对出版业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若为出版业者著想,限制网路环境里传输资讯的使用,又将对网路环境的发展及资讯的流通形成阻碍。 对于现今网路的著作权问题,在社会大众尚未形成某种共识之前,我们到底要重新思考、订定著作权法,来适应网路环境这个和以前迥然不同的传播管道?还是要使用公权力,迫使网路环境的使用者放弃网路环境的迫切性性?如果强加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网路环境之上,是不是会腐蚀大众对此一法律公正性的信心?稍微等一下,看看网路的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又是不是一种合理的期待?这些都是陷于高度矛盾的问题。 例如,当年美国开国元老杰佛逊及其他美国宪法制定者在设计著作权法时,他们主要的想法乃在于此法将可「确保思想、观念
《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