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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


的流通」,而不是为了「保障出版者及作者的利益」。现代网路是否适用于这种观念,颇值深思。

二)美国发布网路著作权白皮书

美国网路发展较台湾为快,有些问题也比台湾早遭遇到,而美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他们的「资讯政策委员会」下,设有一个「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主要的工作便是负责在网路环境的世界里,为网路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寻找一个最有利的平衡点,1995年9月,该小组发布「白皮书」,作为网路环境的影响下智产权研究的最终报告,并将其结论提交做为美国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蓝本。 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对著作权在网路环境上行使的见解,引起了INTERNET使用者的一阵恐慌。因其认为,一项有著作权的资讯,只要能储存相当的时间都可能被认为构成复制,不只是储存于软碟 、硬碟、唯读记忆体(ROM)以及其它的储存装置,都被视为侵权,即使是载入随机存取记忆体(RAM)也足以构成著作权侵害。换句话说,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个有版权限制的作品介绍,不管是文字、音乐、图片、影片,当你download(下载)下来看看时,就是侵权行为了,当然更不用说将之save(储存)下来。 「白皮书」认为,人们如果想要浏览网路上的作品,首先必须将该作品载入记忆体(RAM)里面,虽然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储存动作,但也是一种复制行为,是对著作权构成侵害。 这种将传统「有形物」观念下的复制概念硬生生的搬到网路世界来,对INTERNET上资讯的流通所造成的阻碍可想而知。白皮书不去要求业者加上保密措施或是发展注册系统,相反地,却要求使用者注意是否看到了侵权的作品。 然而,网路发展一日千里,岂能以目前的框框来套住数年后不可预期的科技发展?最近由网路使用者、学术团体及网路相关业者(如AT&T及Netscape等)组成的团体,在联合致克林顿的一封公开信里强调,希望政府能够改变对「白皮书」的强力支持态度,他们强调「白皮书」无异在扼杀这一年有数百亿金额的新兴产业。「美国电信协会」反对这个草案时表示,出版业者只想到如何从网路上赚钱,却不致力于使这一新兴传播媒体能够成长,出版业者根本害怕网际网路会侵蚀传统的市场。 这一不满的声音呈现了真实的力量。根据报导,就在「数位著作权法」召开了二星期之后,美国宣布将改变对「白皮书」的支持态度,美国副总统高尔的一位高级顾问承认,「白皮书」的观点需要在美国国内再作充分的讨论,才能符合网际网路成长的最佳利益。一位与会代表曾感叹的说道,何苦要把二、三十年后的事情急于现在来解决?

(三)台湾著作权中「散布权」的观念

而国内对此的态度又是如何呢?我们可从著作权中最引人争议的「散布权」,台湾因应网路环境所做的修正方向,便可窥知一二: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内政部1996年3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核定稿,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凡有利于公众接近使用而在电脑间传输、储存、或处理著作或其重制物亦属之。 内政部「著作权法修法说明」载道:「散布在网路世界迥异于传统,参考美国NII「白皮书」之建议将网路传输(transmission)亦归属为散布,并考量后述之第一次销售原则以散布全为限制对象,故于开宗明义之定义中因应网路之环境扩充散布之概念。」从这条款的修正精神而言,台湾在面临网路环境的新挑战时,著作权该何去何从,除了抄袭美国「白皮书」的观点外,毫无新意。如今,「白皮书」在美国已经掀起了一阵检讨、改进之声,而我们,是否依然准备要穿上别人不要的旧衣服呢?

(四)台湾著作权中「重制」的观念

国内法律学者李复甸、高玉泉两位教授于86年5月17日所举行的「资讯网路法律座谈会」中发表论文表示:依著作权法的定义,所谓「重制」系指已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依此解释,将他人的著作数位化后透过网路传送及储存是否为「重制」,解释上级有疑问。而环绕著「重制」这个概念的网际网路问题也不少,其中重要者如下: 1.储存著作于磁碟,唯读记忆体〈ROM)或随机存取记忆体〈RAM)是否构成重制? 2.将平面著作扫描成数位稿,是否构成重制? 3.将照片、电影、录音等著作数位化时,是否为重制? 4.使用者将数位稿上载〈upload)至电子布告栏〈BBS)或其他伺服器上,或由BBS或伺服器下载〈download)至其电脑时,是否为重制?

(五)「WIPO著作权条约」

此外,「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1996年12月间召开的一项外交会议中通过了「WIPO著作权条约」〈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对部份问题提出了规范的方向。 1.全面改写著作权法 著眼于网际网路的特殊性及其与使用者关系,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足以规范,自应予以全面检讨。 2.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将网际网路纳入规范 这项见解也是目

前美国政府、欧盟及WIPO著作权条约所采的立场。他们所持的理由至少有下列几点: (1)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早已根深蒂固; (2)著作权法的内容兼顾了著作人〈私的)及大众〈公的)利益,维持了一个很微妙的平衡; (3)过去200 年来,著作权制度也曾因新兴技术的产生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战〈如影印、录音、电脑软体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网际网路上的著作权问题,只要假以时日,必能予以解决。 姑不论以上种种的说法孰是孰非,现今台湾已落入一个「法律跟不上时代进步」的窘境,实有赖有识之士大力推动,迅速修法或立法,方能纾解此一燃眉之急。 五、网路交易与经济犯罪 近代媒体趋势从大众回归小众,走进了分众的时代,再加上互动性的网路媒体特质,另类媒体的风潮将在网路时代产生,个人化的服务将是标榜的重点。 目前大多数的电子商店都是采用传真和免费电话等方式来接受订购,允许消费者在线上输入信用卡资料直接交易的只是其中少数,最主要的问题是消费者对网路交易安全没有信心。如果把信用卡资料输入电脑,万一这些资料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所以网路交易安全问题被视为是INTERNET商业发展的一道瓶颈。 美国北卡来纳州证券安全调查源刘易士指出:在国际网路上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根本无法可管,因为这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 此外,这是一个电子资料的时代,个人的资料、存款、经历都记载在政府、金融机构,但骇客(Hacker)到处横行,网路的安全一但发生问题,很难担保不会发生难以弥补的金融风暴与社会灾害。 例如,根据84年8月27日工商时报的新闻刊载:「1995年8月17日,美国法院向英国要求引渡一位24岁的俄罗斯青年--列文,罪名是他从网际网路盗取美国花旗银行280万美元客户存款。」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犯罪的例子。

六、暴力犯罪

1996年亚特兰大百年奥运公园爆炸的是一枚里面塞满钉子的土制炸弹,虽然简陋,但杀伤力很强。安全专家事后指出:「装配这种爆炸物的手册和指南,可以轻易的自网际网路中叫出,....」,再如1996年2 月2日,三名13岁的男童被美国警方控告从国际网际网路上获知如何制造炸弹,阴谋炸毁学校。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知,从网际网路的「全球资讯网」中,可以读到各种炸弹的制造方法,从恶作剧的臭弹到具危险性的装置,无所不有。新闻报导说:「全球资讯网」首页的一些标题,如「无政府主义者的食谱」和「恐怖份子教科书」,对于一个潜在的都市游击对份子,或者是一个居心不良的不满现状者来说确实具有吸引力。此外,更遑论各种犯罪、杀人、自杀方式的出现了。 传播科技的进步,居然使得社会的危险性增加,这可能是大家始料所未及的事。 根据传播学者的研究,认为电视暴力节目可能产生一些正负的影响,睽诸今日,这些说法亦适用于现代网路。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宣泄说」(catharsis theory): 也就是「替代性参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挫折感经由看电视暴力节目而得到纾解,并降低人们从事暴力的

《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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