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
七、赌博的乐园
根据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估计,美国人目前花在赌博上的金额,大概占可支配所得的0.8%。因此近日美国拉斯维加斯的赌国大亨们已经纷纷前往号称免税天堂的加勒比海国家,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在此开辟境外网际网路赌场,专供美国本土的民众下赌。 位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印第安部落,发行了一种周奖金为美金五千万元的网际网路彩券,并且提供了免费电话供签注的民众选择号码,大家可以透过网际网路以信用卡付签注金。 以上两个例子,在在说明网路赌博的可能性是愈来愈高了。 「时代杂志」指出,1997年5月底,美国巡回法庭法官依密苏里州检察总长杰瑞.尼克森(Jerry Nixon)的请求,判决网路赌场--「全球赌场」(Global Casino)的母公司(Interactive Gaming & Communications)不得再向密苏里州民众收取任何赌金,这是美国第一件针对网路赌场做出禁令的判决。 网际网路果然变成跨国的赌博乐园,将促使地下经济蓬勃发展,此种现象将引发新的经济社会问题。例如,在税收短少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支出如何因应高收入的假贫民亦可坐领社会救济金,商业间谍日益猖獗等。这些都是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八、线上隐私权与网路藏镜人 (一)线上隐私权 1996年,Equigax/Harry 消费者隐私权调查研究发现,网路族对自身的线上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比不上网路的人高许多。在接受调查的人当中,有60%的网路族认为他们的身分不应在浏览站台或使用电子邮件时被揭露,而不上网的人中只有45%关心同样的问题。至于是否应限制政府过滤网路讯息方面,49%的网路族表示赞成,而迟相同看法的非网路族则只有34%。此外,个人的浏览行为模式被记录并用于商业行销上时,上网的受访者中有71%表示不愿意,而不上网的人中63%对此行为有反应。在这项总人数为3600人的调查中同时发现,网路族通常都有较高的教育程度与收入,而且思想方面也倾向较为自由。 根据世新大学法律系教授郑中人于86年5月17日举行的「资讯网路法律座谈会」中提到,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目的有三,分别是:保障隐私权、维护个人尊严;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见「个人资料保护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大多数逛电脑网路的人,都不知道他们所造访的网站会搜集他们的个人资料,因此有可能利用此资料进行各种商业宣传或其他用途。对此,各国已纷纷开始研拟对策,兹分别说明如下: 1.美 国 针对此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展开监督。为了预防政府当局藉此名义对网路使用设限,在导览器市场上互相竞争的、毫不相让的微软和网景两家电脑公司,于1997年6月
11日联合宣布,决定暂时搁置私利,携手为保护消费者在网路上之个人隐私资料而努力。之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华府举行相关的听证会。 2.法 国 法国于1996年4月26日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案发起制定「网际网路国际合作宪章」,经理事会一致通过,同时法国也积极草拟自己的法律。 于是法国自1996年11月17日起设立了一个网站,把「网际网路法草案」公布在上面,欢迎个人上网表达意见,同时设计网路问卷,做相关的民意调查;此外,也组成了专案任务编组,聘请各界学者、专家、业者及网路族代表为成员,他们晚开会,将所有资料过滤分析,并据以修订草案,因此草案内容一直都有新的进展。最后的版本在1997年6月1日晚上11点定稿。主管部长并于6月间召开会议讨论定案。 原先法案定名为「网际网路法」,后来改名为「网际网路宪章」,其特点是:(1)配合网际网路的特性,从国际的角度看问题。(2)由民间自组独立的网路自律组织。(3)业者及网者均须遵守透明化的机制。(4)尊重言论自由、秘密通讯自由、虚拟集会(reunionvirtuelle,在网路上集会)自由、保障接触资讯的权利、安全权、财产权及隐私权等。 3.我 国 我国于84年8月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此可谓第一部个人情报保护法在我国正式出现,这也是保护隐私权的开始。惟从西欧各国自1970年至1985年已有此类之法律以观,如1973年瑞典之资料法或1984年英国之资料保护法,我国显然落后十年以上。 此法经过一年的缓冲期,大多数的机关仍弄不清楚状况,相对的其成效就有限了。其中,台北市报业公会表示:「个资法」实施后,各行各业搜集及处理个人资料多少都受影响,大众传播业也受到很大的冲击。但「个资法」相关法令许多用词定义不清,而且处理个人资料的条件太过严苛,更有甚者,可能违反新闻自由,建议主管机关应该提出更明确的解释及做法。 法务部则认为,电脑科技迅速发展,如果个人资料遭误用、滥用或不当使用,将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有必要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做合理的规范,兹以保障隐私权。我国法令传统上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偏重造成损害的事后赔偿,消极的规范不足以防患未然,「个资法」把隐私权的保障,从事后救济转为事前防止,创设新的权益。 法务部并强调,「个资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隐私权的保障」及「个人资料的合理利用」,若施行上有疑义,可透过会议协调解决,甚至修法。 此外,我国高等法院于86年4月8日针对一件徵信社职员窃听民众电话的案件,首度引用「个资法」规定,将联合徵信社涉案两人个盼三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此项判决将供一、二审法院承审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网路藏镜人 .NET网路生活杂志副总编辑陆蕙敏说:未来很可能是个黑函时代,难以查证的资料多得难以数计,资料的正确性如何只有自行判断,而它就像是个图书馆式的世界,没有什么规范,自己就是法官,主观的媒体和主观的阅听人就此产生。其实,未来的网路不但可能是黑函满天飞,也可能产生许多的「网路藏镜人」,他们使用「匿名」「变身」的方式,进行许多作为,而这些作为大都以损人利己、满足个人不当欲求为目的。相关匿名事件,约述如下: 1.疑由中国医学院的电子计算机中心发出,透过中山大学主机经全球网路转往美国白宫要刺杀美国总统的电子邮件,引起美国政府的抗议,向我政府要求调查发性者的动机与行为。两所学校因查不出发函者,要求学生自制,否则关闭电子站。 2.台大机械系的校友在网路上以不堪入目之语言攻击学校老师,后来查出涉案的是毕业校友,经说明纯为恶作剧,向老师道歉了事. 3.国民党电子站上的画面经人掉换,只得被迫关闭一阵子。 4.台北市议员璩美凤因揭发宋七力宗教诈财案,知名度水涨船高,却也意外成为「网路性幻想」新偶像。 5.香港一家电脑上网公司因积欠员工薪水和 《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第4页)》